刘晓原:应向谁要回杨佳的“记事笔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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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讯】3月19日下午,杨先生给我打来电话说,王静梅女士有事想向我咨询。

接通王女士电话后,她告诉我一件事,上海公安机关退回的杨佳遗物中少了一本“记事笔记本”。

去年袭警案发后,杨佳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和“记事笔记本”被公安扣押了,当时是由朝阳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清单上注明了有“记事笔记本”,现上海方面退回物品清单中却没有。为这件事,她找了朝阳公安分局询问,有关人员表示会与上海方面联系。事后朝阳公安机关答复她,上海方面说“记事笔记本”属于证据是不能退回。王女士感到不解,她质问人家,既能作为了证据,为何不在法庭上出示?

王女士问我,应该向谁要回这个记事笔记本呢?

我为她分析道,上海方面称“记事笔记本”作为证据了,其说法似乎与事实不符。为什么这样说呢?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记事笔记本”作证据使用了,在一、二审法院开庭时,是应当出示原件(哪怕是复印件),让杨佳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且还要在审判书中列明这份证据。

我参加过二审的旁听,没有看到法庭出示“记事笔记本”,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列举的证据中也没有提到“记事笔记本”。

现在的问题是,朝阳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中有“记事笔记本”,而上海方面退回的扣押物品清单中没有“记事笔记本”,那么,王女士应向哪个机关要回“记事笔记本”呢?

对这个问题,我想首先要搞清楚的是,朝阳公安分局扣押物品后,是不是将这本“记事笔记本”移交给了上海警方?

案件侦查完毕后,是不是作为证据移交给了上海二检分院?案件审查起诉时,上海二检分院是不是移交给了上海市二中法院?

一审判决后,上海市二中法院是不是移交给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不是移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后,是不是退回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如果朝阳区公安分局将扣押物品移交给了上海市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机关也依法移交给了检察院,检察院又移交给了法院。

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案件终结后,由法院负责退回给家属。如果朝阳区公安分局没有依法移交给上海方面,则应当由其负责退回。

这个记事笔记本不属于赃物,如是赃物则要予以没收,且在判决书中要写明。剔骨刀等作案工具都没收了,判决书中也都予以了注明。

假如笔记本作为证据入案卷了,这是不能予以退回的,但是必须在判决书“查证属实的证据”中列明有这份证据。

“记事笔记本”不属于赃物,法院判决书中也体现不出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就应当退还给王女士。

王女士说,当年自己的人身侵权案申诉材料也被拿走了(是指她与同事之间的案件,她申诉了八年),至今没有退回给她,但这些材料不是上海公安拿走的。

我以为,王女士想要回“记事笔记本”(不是“笔记本电脑”),估计没有什么希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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