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初审 拥外国居留权不得任公职

人气: 1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3月9日讯】(大纪元记者文昌蓉综合报导)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9日初审通过“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一致要求增列“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者”,不得担任公职,若三读通过,目前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必须在1年内办理放弃。

前立委李庆安是不是拥有美国国籍的事件,日前在台湾政坛掀起波澜,甚至延伸到政治人物该不该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问题。

现行国籍法仅规定,拥有外国籍者,不得担任公职,因此包括国民党立委吴育昇、民进党籍立委潘孟安、林淑芬等蓝绿立委分别提案修改国籍法第 20条,增列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者不得担任公职的规定。
吴育昇指出,有绿卡或加拿大枫叶卡的人,居然可取得中华民国政府公职身份,参与政府运作却随时可脚底抹油随时离开,避居海外,根本不合理。

最后在蓝绿立委高度共识下,初审通过增列“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者”,不得担任公职,放弃外国籍及外国居留权的期限,维持现行1年内须取得该国政府核发的证明文件。

不过,在国籍法20条中也明订,具有专长或特殊技能而在台湾不易觅得的人才,且职务不涉及国家机密,像是公立大学校长、各机关专司技术研究设计工作而以契约定期聘用的非主管职务等公职,则不受本法限制。

另外,内政委员会也初审通过民进党立委薛凌等人所提增订国籍法第6条之1修正草案,对于有重大殊勋或贡献于中华民国者,或于国际间声誉卓著者,内政部得提报行政院核准,授予中华民国国籍,且受赠者得以继续保有原来的国籍。

此法一旦三读通过,除了上述列入“除外条款”的公职人员外,现在有外国居留权的政府公职人员,应该在条文修正施行日起1年内,办理放弃。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