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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度C遭侵权案 二审判被告少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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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0日电)“85度C”咖啡店遭“85.1 度C”咖啡店侵害商标权,因“85度C”提不出商誉受损证明,智慧财产法院二审判决“85.1度C”负责人杨怡君可以少赔新台币10万元。

判决书中指出,原告“85度C”所属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杨怡君有侵害商标专用权,杨怡君也承认。因此判决美食达人公司可以请求杨怡君,在民国96年1月17日至3月26日营业期间,以“85.1度C”为名开设咖啡店所侵害商标权之损害赔偿。

美食达人公司原本向被告求偿,侵害商标权行为求偿50万元、就商誉损害部分求偿50万元,并须于四大报头版刊登道歉启事一天。“85.1度C”咖啡店自民国96年3月26日结束营业后已转让他人。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原判决,杨怡君应赔偿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所得利益37万8,540元,再加上信誉损失10万元,共计47万8540元。

但是智财法院认为,“85度C”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出,所产生的减损商誉是原告侵害商标所导致的证明,也无法证明侵害商标与商誉受损间的因果关系,泛称业务上信誉受损,实难据信。因此,智财法院二审判决杨怡君仅需赔偿37万8540元,无需赔偿信誉损失10万元的部分。全案可再上诉。

在道歉启事部分,高院维持北院原判决,仅须刊登中国时报全国版头版一天,认为已经足够回复美食达人公司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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