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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争调查权 监院说帖质疑部分条文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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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 7日电)立法院日前修法拟新增国会调查权,监察院今天提出说帖,表达立场。说帖指出,草案部分条文将混淆五权分立体制,侵及监察院权力,相关罚则也违正当法律程序,恐有违宪法之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1月8日初审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建构立法院行使调查权与举行听证会机制。

立法院是依据大法官释字第585号解释,“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因此,修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

对于立法院争取调查权的修法进度,监察院保持高度关注,多位监察委员更曾于2月3日谈话会中建议监察院长王建煊应就此拜会总统马英九,并吁请马总统出面介入院际调解。

监察院下午召开谈话会,正式对此提出完整说帖,表达监察院对国会争取调查权的态度。

说帖指出,对于立院修法表达尊重,但考量该草案涉及五权宪法体制及各院职权之行使,为求更加妥慎周延,并避免日后争议,就此提出监院意见。

说帖表示,该修正草案第 48条第1项规定,立法院对于违反调查义务者,经决议后得迳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监察院认为,“此举将混淆五权分立体制,且相关处罚规定,亦有违正当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确性原则,甚且有违宪法之虞”。

说帖认为,非经监察院提出弹劾者,不得迳送公惩会审议,但如果立法院对于拒绝履行或陈述不实者得迳送公惩会审议,“此举显已侵及监察院权力之核心范围”、“已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此外,监察院说帖中强调,立法院调查权有别于外国三权分立之国会调查权;立法院调查权宜以调阅权、听证权及公听会为行使方式;立法院调查权发动程序应经院会决议;立法院调查权行使宜以行政机关为对象,应不包括司法、考试、监察等三院独立行使职权机关;基于机关互助合作原则,有关文件资料,立法、司法、监察机关如有需要应尽量配合提供等。

监察院幕僚指出,这份说帖将会送交立法院,也欢迎各界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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