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公安局无权决定变更邓玉娇强制措施

湖北两律师私带案件介绍人会见邓玉娇违规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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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讯】巴东公安和湖北律师在办理邓玉娇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5月21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接受了恩施日报记者张明专访。当记者问到邓玉娇案办理的最新进展情况问题时,欧阳开平回答到,“邓玉娇案”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目前此案正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邓玉娇案”目前尚在侦办阶段,一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我们将及时予以公开。

邓玉娇案发生后,巴东县人民政府表示案件消息由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的说法为准。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欧阳开平在答记者问时,巴东县公安局已将案件转交给恩施州公安局侦办了。

请大家注意一个细节,欧阳开平是在北京夏律师会见邓玉娇后才接受记者的专访,他指责律师“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北京夏律师是18日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的会见申请,是经过巴东县公安局批准他们去看守所会见的(按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需经过批准)。也就是说,夏律师会见时,案件还在巴东县公安局手中。很有可能是因为北京律师会见提到了性侵犯之事,案件才转交给恩施州公安局办理,但也有可能是在此之前就已转交了。

从欧阳开平的发言中可知,邓玉娇案件至迟在5月21日起转交给了恩施州公安局侦办。

欧阳开平在5月22日还发布消息,称张树梅解除了北京律师的委托。5月23日上午,张树梅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对此感到惊讶,并予以否认。但在当日下午四时,张树梅表示确实解除了委托。

5月24日,张树梅聘请了湖北汪少鹏、刘钢律师代理。汪、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在25日上午,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邓玉娇的要求。巴东县公安局当即表示同意。上午十时,他们在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北京夏律师会见时,在递交申请后等了两天多)。

会见完后,他们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关于要求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建议对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理由是:邓玉娇身体状况较差、患抑郁症需要治疗,长期关押不利于今后案件审理,且邓玉娇案的证据警方已基本查实,邓玉娇属投案自首,建议对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6日,巴东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6日晚,邓玉娇走出了看守所。

邓玉娇被监视居住后,5月28日上午九时,汪、刘律师会见了邓玉娇。5月29日《湖北日报》对此作了报导。

报导中称,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委托代理律师可在不需要批准的情况下,单独会见委托人。昨日上午9时许,汪少鹏、刘钢律师前往邓玉娇的监视居住地会见她。汪少鹏、刘钢介绍,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加之网上对案情说法不一,两律师特邀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和张树梅的表亲秦某一同会见,这是邓玉娇在案发后首次在没有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代理律师会面。汪少鹏、刘钢表示,会见中,他们向邓玉娇详细了解了5月10日案发前后的详细过程,邓正兰和秦某也作为在场人在会见笔录上签字。两律师表示,因案情特殊,目前相关案情细节不便透露。

以上所说的案件情况,来源于长江巴东网、《广州日报》、《湖北日报》的相关报导。

看了这些报导后,我认为巴东县公安局在办案程序上违法,湖北律师带邓玉娇家属和案件介绍人会见同样违法了。理由如下:

5月21日,欧阳开平已说案件由恩施州公安局负责侦办。也就是说,巴东县公安局已经没有了案件的侦办权。在此前题之下,湖北两位律师就应当向案件侦办机关,即恩施州公安局递交变更邓玉娇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在两位律师不懂程序,错将申请书递交给巴东县公安局后,巴东县公安局要么将申请退回,要么负责代为转交给恩施州公安局。想不到的是,巴东县公安局竟然作出了更加强制措施决定,这不仅是一种越权行为,同样也是在滥用职权。

我感到不可理解的是,巴东县公安局严重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超越职权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这种违法行为,恩施州公安局为何不予以制止和纠正呢?如果案件仍然是巴东县公安局侦办,没有转交给恩施州公安局侦办,那么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是发布了虚假消息。假使已经转交了恩施州公安局侦办,巴东县公安局就无权变更强制措施,恩施州公安局如不予以制止和纠正,那是渎职行为。

假使案件仍然是由巴东县公安局侦办,他们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情形中,根本没有提到“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情形,就可以将原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巴东县公安局所说的理由,其实是可以不予以逮捕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二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按照这个规定,邓玉娇在监视居住期间要会见亲属和其他人是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经过批准,但不允许律师带家属和其他人去会见。虽然律师有会见的特权,但权利滥用就是违法违规行为。

汪、刘两律师也许是出于“好意”,竟然不顾规定把邓玉娇爷爷带去了,并且还把张树梅表亲秦某,即他们的案件介绍人秦某一并带去了。汪、刘律师能够代理邓玉娇案件,就是因为有秦某牵线介绍。

汪、刘两律师违反规定私带犯罪嫌疑人家属和案件介绍人去会见,巴东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竟然也不管不问,很显然他们已经默许了律师的违规行为。

北京律师会见邓玉娇出来说了实话,巴东县人民政府就予以公开谴责,为何对湖北律师违反行为不就出声了呢?对两地律师态度的不同,相信大家能看出其中的奥秘。

在此,我恳请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先生,就5月21日答记者问中提到的邓玉娇案件是由恩施州公安局侦办问题作一个说明和解释。

在此,还要建议我的两个同行——汪、刘律师,律师虽然有特权,但要依法行使,切莫重走杨佳案律师的老路。对汪、刘两律师私带案件介绍人会见邓玉娇违规行为,希望湖北省律师协会依照行业纪律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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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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