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剥削农民?地主真相:舍不得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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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编撰《三元村志》,所以将建国初期的那些事重新掂量和思考了一下,这一掂量,就掂量出不少的想法来,骨鲠在喉,写出来,请指正。

一,半个地主

我在《三元村志》中写道:建国初,三元地区有二个半地主。培德堂(村)有一个,地主姓赵;徐家郎(村)有一个,姓姚;活络滨(村)有半个地主,姓陈。“半个地主”的说法不是幽默,而是当时评定出的成分,既然是半个,大致是有点像、又有点不像的地主,但既是地主,就是专政对象。可以分他的四大财产:土地、耕牛、余粮和房舍。按土改政策,地主的金银按理不在没收之列,但其时农会的权力极大,农会说声分,也就分了。许多地方顺带还分了地主的女人。

对于地主、富农,我们这一代听得多了。小说,影视作品,都有大量的描写。我查阅了1950年8月4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对地主、富农是这样界定的:

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下面还有一些解释性的话,略去)

富农:富农剥削的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下面还有一些解释性的话,略去)

那么,半个地主是什么意思呢?

来自政务院的一个补充规定。规定说,“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称为半地主式富农。”

这就是半个地主的来历。但这个规定显然犯了文字上的低级错误。按文件的意思,“半地主式富农”的中心词应该是“富农”,但各地在执行中,都理解为“半个地主 ”。地主、富农虽然属于被打倒的同一等级,但在具体处置上,毕竟是有点差异的。据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受,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同意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可见,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地主的土地将“分田分地”,而富农的政治待遇比地主要好一点,至少,田地是不分的。据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的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六条还规定,“但对富农的出租土地将予以全部或一部分征收。”也就是说,对富农的土地,自耕部分是保护的,出租部分是征收的。

这就是当时的土改政策。但按照这样的政策,三元村将无地可分。因为只有两个小地主。

《三元村志》这样写道:

【分田分地】分田分地,是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赢得农民支持的一大法宝。三元村的分田分地,按三元村地少人多的特点,大致分三个等级:

分出户,平均每人可保留2亩地以内,多余的分出;

分进户:平均每人可分到1.8亩地,不能超出;

基等户:平均每人均摊下来为1.8亩~2亩,既不分进,也不分出。

别以为分的都是地主、富农的田,在苏州农村,情况很复杂。有的佃农,在成分上是贫农,但手上田多,却是分出户。有的农民省吃俭用一辈字,终于有了自己的地,却成了中农。(中农后来细化了。上中农一不小心就滑成富农,成了革命的对象;而下中农幸运地与贫农为伍,成了天生的革命者与收益者。)

三元村这人均1.8亩土地,是根据总面积除总人口算出来的。中国历史上的每次农民起义,都有均田地的要求,建国初期在三元村是做到了。不管你是什么阶级成分,只要人均超过2亩,你就准备分出。这样的做法,也是符合《中国土地法大纲》精神的。土改,就是要“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

一,地主头上也有三座大山

建国初期。家有多少亩地,才能评上地主?这个问题,南方与北方,差异太大了。就苏南而言,也有差异,据我查阅到的资料,大致可确认为40亩。

40亩,是苏南地主的入门线,是少是多?

民国二年,吴县曾做了一个统计。全吴县的有田人家,户均拥有11亩农田。按这个数字计算,40亩是11亩的3倍强,称为地主,似乎也够格的了。

但从劳动生产率看,这个数字就大有问题。以明朝嘉靖年间的生产力水平为例,夫妻两人可种田25亩到30亩,加上家庭中的辅助劳力(老人或小孩),一个完整家庭种40亩地完全是可行的。充其量是个中农或富裕中农。如果将自耕农硬塞进地主行列,再将他打倒,明显是不合适和不合理的。

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振兴经济,也实行“计口授田”,由中央“司农司”专管其事。大致北方多一点,南方少一点。但最少不低于15亩,这是国家规定的。在苏州太仓,有“见丁授田十六亩”的历史记录,一家夫妻两口,起点就是32亩,由官府发给土地执照,承认农民的所有权。所以,在朱元璋时代,国家主张一户农民耕种几十亩地,这样才能保证自耕农的的基本生活和国家税收。

家有四十亩地,做个自耕农可以过得非常舒服,但做个地主就一点也不轻松了。

清朝顺治年间,有个叫唐甄的知县,革职后流寓到吴江定居。在随后的三十年中,他写成《潜书》,记录了他的所见、所闻、所遇、所思。《潜书》的历史价值很高,历来被史家所推崇。他在吴江薄有田产,正好也是40亩地。按建国初期的标准,够得上评为地主。唐知县每年可收租41石,其中上缴给国家的田赋、加耗、加解以及其他诸项费用为23石。年岁大熟时可余18石,够其一家六口半之用;半熟时则纳税后无余剩,若遇灾年只能“典物以纳”了。

这是清朝顺治年间一个拥有40亩田地的小地主的生活状况。几乎就是一个破产地主的模样。唐知县最后当不了地主了,将土地卖了,做小本生意去了。

应该说,清朝顺治年间的政治尚为清明,税收比明朝晚期低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唐知县尚且混不下去。看来,靠40亩田地,是当不了地主的。

费孝通先生在1948年说:“在吴江,完全靠地租生活至少需四百亩上下。有田二三百亩左右,其生活还赶不上一个有几十亩田的自耕农。”

为什么?

原因很简单,向国家交纳的田赋(皇粮国税)是土地所有人,也就是地主交的。国家向土地征收的额外开支,也是地主交的。地方政权向土地征收的杂项开支,也是地主交的。这三项,可以说是压在地主头上的三座大山。以民国37年吴县斜塘的一份资料为例,每亩田要负担13项地方费用,有壮丁费,苏锡公路费,电杆费,慰劳费,自卫自治费,乡镇经常费,冬防粥、衣、弹药费,临时军草、保丁、保干事、保队附饷费,难民费,船捐等。这13项加起来,每亩田负担84.8斤白米。注意,这还不是国字号的收费,是苛捐杂税之类的。国家征收的田赋,也就是农业税,是多少?以及其他的损耗、加派,最起码为五斗,也就是半石,75斤。做了一个地主,还能吃什么?地主向农民(即佃农)收地租,也就是一亩地 一石米,为150斤。这帐一算就清楚了。

所以,费孝通先生要说,一个二三百亩地的地主,还不如一个有几十亩田的自耕农。自耕农,是一个外来词汇。自耕农这个名称落到中国的土地上,情况变得复杂起来了。因为从晚明以后,苏州、常州、松江、镇江、江宁、湖州、以及嘉兴、杭州这一带平原地区的农民通过购买获得了有效的永佃权,中国的农田出现了田底和田面之分。所以,费孝通先生所指的自耕农应当包含两类农民。一是自己占有土地的农民,就是既有田面权,又有田底权的全部占有,相当于中农。一是自己虽然没有土地,但是拥有耕种权(田面权)的农民,就是佃农。耕种权不是产权,仅是租地耕种,为地主打工。但国家税收也与他无关。

一,中国佃农的前世今生

佃农在身份上应该是雇佣农民,但在中国的土地上,变异了。如果没有建国初期的划分农村阶级成分,佃农始终被模糊为无地农民,但佃农中也有生活水平超过中农,甚至超过富农和地主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土改专家们不得不生造出一个奇怪的称谓“佃富农”和”佃地主”,以应对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

中国佃农的地位从宋元时代就有所提高了,佃农地位的提高,其实就是中国农民地位的提高。因为中国的农民,基本上都是佃农。到了明代,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大明令》、《大明律》、《大诰》等明代基本法典中,看不到地主与佃农同罪异罚的不平等法律规定。朱元璋希望地主能平等地对待佃农,他希望佃农和地主的关系,能融化成弟与兄的关系。所以,他的《大明律》规定,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户,役使一天,要追给雇工钱六十文;他不允许佃农成为地主的轿夫,役使佃户抬轿者要打六十大板。《大诰》还规定,包括佃户在内的农民,可以绑捆害民豪户和害民官吏赴京告状。朱元璋所做的这一切,就是以皇权的最高权威,保护好自耕农。

国家喜欢自耕农,他们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朱元璋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土改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开始了,从而为革命赢得了巨大的动力。

朱元璋的“土改”,为苏州无地农民分配的土地是人均16亩,他制订的人均底线是15亩。建国初期三元村的土改没有这样的好日子了,人口的增多和土地资源的日渐贫乏,使人均土地占有只能达到1.8亩的水平。

英国历史学家认为,一个五口之家的江南农民,既要维持人均2.1石(300来斤)的粮食消费和其他生活费用,又要完成国家税收,那么,至少他需要耕种10亩土地。

一个中国农民种10亩地可达到什么样的生活状况?我们假设这10亩地是8亩水稻和2亩桑地。现在,我们可以按《沈氏农书》所提供的农事和物价数据,对这10亩地进行经济测算。

《沈氏农书》成书于明末清初,是浙江湖州一个姓沈的知识型老农,根据自己的劳动实践,写成的一部极具经济历史参考价值的指导性农业著作。而明末清初,苏南一带的农业生产栽种水平已达到一个很高的层面,可以说在小农生产模式下,其先进性为世界第一。

8 亩水稻和2亩桑地能为农民带来什么?8亩水稻,每亩产稻米3石,共24石,值银24两。加上春小麦,每亩产麦一石,值银8两。桑地2亩,以每亩产桑叶80 个(每个20斤),值银8两,2亩可卖银16两。折算成稻米,为16石。稻麦桑相加,合计48石,付掉地租每亩一石,有38石的积余,合银38两。

一年有38两白银收入,基本上就是一个中农了,甚至是个富裕中农。完全可以过上“吃鱼干、白米饭”的小康生活了。当然,这是一种纯经济的测算,没有将其他干扰的因素计算进去。如遭遇灾害和瘟疫,遭遇官司和强盗,遭遇战争和动乱。

一, 建国初期的苏南中小地主:舍不得吃肉。

我们在三元村调查时,发现一个事实让人震惊。徐家郎(村)有一个姚姓地主,居然一年到头不吃肉的,节节俭俭的过日子,就想多置几亩地,将来可以为五个儿子留一点家当。但是他没来得及等儿子长大,土改来了,评为地主。

后来我读到柳亚子先生的自传。他说:分湖柳家,都是以节俭起家的。

他们的不幸,是不幸在一个不应该节俭的年代。按理,判别一个地主够不够地主,除了看田地的多少外,还要看其参不参加主要劳动。但这一条,对许多江南中小地主不适用。我的朋友朱军先生纂修的《友联村志》中,就出现了一个经群众集体公议,由土改工作组审定而评出的劳动地主。

上文写到的不吃肉的姚姓地主,还劳动得少吗?他们是非常勤劳的中国农民。同样,他们勤劳得不是时候。

当我们今天翻开苏南土改这一页时,我们还是感受到苏南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和苏南区政府领导在对待江南中小地主时所采取的比较温和的姿态。苏南地区中小地主基本上都是“在村地主”,他们与贫农、雇农和平共处,也很少与农民发生激烈的阶级对抗。我们在三元村得知,这个村仅有的两个地主,被很政策的对待了,他们的四大财产(土地、大农具、余粮和出租的房屋)被分了,而他们的室内财产一直保留到文革中。

文革前夕,在江南农村进行的四清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流传着许多荒诞的笑话。被工作队请上台忆苦思甜的老贫农、老长工常常夸奖农忙时东家准备的咸肉大得像铁搭的榫头,粽子和咸鸭蛋吃不完,藏在裤脚管里带回家。

但是,每一次的社会震动,每一次的改朝换代,都会牺牲一批人。1949年的社会震动,历史选择了地主。从表象上看,农民从土改中无偿获得了土地,但新生的共和国从土改中获得了自耕农,而自耕农是农业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自耕农中向国家奉献出税收和低廉的农产品,以建设新中国的名义而倍受鼓舞。土改聚集了人气,并帮助中国共产党顺利完成了第一次五年计划,中国开始进入工业化。

30年后的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

地主和富农,作为一个阶级,经过三十年的煎熬,也完成了他们的历史使命(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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