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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产创条例初审 营运总部营所税课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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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 4日电)吸引跨国企业在台设立营运总部,可望祭出租税优惠。台湾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产业创新条例草案,在台设立达一定规模的营运总部,营所税得采单一税率15%课征。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将在今年底落日,攸关鼓励产业发展与创新的“产业创新条例”草案,立法进度迫切,也是立法院本会期重要法案。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昨、今两天快马加鞭就行政院版本逐条审查,今天傍晚完成初审;75个条文中仍有8条保留,交付朝野协商。

行政院版“产创条例草案”保留研究发展、人才培训、营运总部、国际物流配销中心等 4项功能性租税奖励措施。朝野立委经昨、今两天协商,有关营运总部、国际物流配销中心两项功能性租税奖励措施,已完成初审。

其中,企业在台设置营运总部的部分(草案第31条),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所提修正动议下午获财政部支持,经委会于傍晚通过在台设立达一定规模营运总部,其营所税得按15%单一税率课征。

不过,条文亦规范,选择这项租税优惠的营运总部,不得适用条例中其他关于租税减免的规定。

国际物流配销中心部分(草案第32条)昨天已初审通过,外国营利事业来台设立国际物流配销中心,将可获免征营所税优惠。

经委会今天同时通过立法院民进党党团总召柯建铭所提,“产创条例草案”保留条文送院会前须再经朝野协商;且行政院于三读会程序前,须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废止案送立法院并案审议。

应民进党团要求,经委会订11日召开“产业创新条例草案公听会”,寻求各界共识,作为产创条例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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