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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儿保限缩 死亡只退保费加利息

【大纪元6月9日讯】(大纪元记者陈佳蓉综合报导)外界质疑儿童寿险保单有道德风险,为此,台湾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日初审通过修正保险法第107条,限缩儿童保单丧葬费用,15岁以下儿童保单被保险人死亡,只退还所缴交的保费加计利息,15岁以上理赔视同一般保单,新法上路之后不溯及既往。

许多父母疼爱孩子,常趁子女年纪小,便帮他买了保险。依现行《保险法》107条规定,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未满14岁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无效,目前丧葬费保险金为200万元。

对此,日前律师陈长文在媒体投书,14以下儿童保单的死亡给付200万元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引发各界讨论。有立委就担心,经济不景气,恐怕会有父母因为要诈领保险金、谋害自己的孩子,因此纷纷提出修法。金管会主委陈冲则表示,个人赞成回到86年以前的全面禁止儿童保单。

但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日审查修正草案时,立委仍有不同意见;部分立委认为应全面禁止儿童死亡保单,部分立委则认为应限缩丧葬费用或采拉高年龄层等方式。

陈冲在会中答询时则表示,到目前为止,被确认是道德风险的有2件。他指出,第107条被保险人牵涉3个族群,包括未满14岁未成年人、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者,均属较弱势的团体;这个问题应考量4个因素,包括弱势者、消费者需求、业者未来发展及其他主管机关相关法规规定。

经协商,财委会初审通过修正草案,大幅限缩儿童死亡的保险给付,15岁以下的儿童死亡,只能退还之前所缴交的保费加计利息,或返还投资型保险专设帐簿的帐户价值。

修正案还包括:以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当被保险人,除了葬丧费用之外,其余死亡给付无效,而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不得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的一半,降到55万5千元。

至于利息计算,财委会要求金管会订出利息给付的方式,及儿童保单保费的调降幅度。因修法不溯及既往,已经卖出的儿童保单完全不受影响。此外,这次保险法第107条年龄限制,由原本未满14岁修正为未满15岁。
(http://www.dajiyuan.com)

6/9/2009 1:56:41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9/6/9/n25520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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