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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法轮功入境案 港府理亏仍胜诉

大批香港警察对持合法签证通关的台湾法轮功学员非法施暴,强制遣返。图为资料图片。(读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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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讯】 (大纪元记者吴涔溪台北报导)80名台湾法轮功学员2003年赴港参加法轮功修炼心得交流会,在机场遭入境处拒绝入境。其中5名港台法轮功学员及香港法轮佛法学会于2003年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被驳回后,于2007年提出上诉,该上诉案在法官严斥港府不坦白情况下,港府仍获胜诉。

这桩引起港媒关注的不公判决,台湾法轮大法学会将于7日下午于台大校友会馆召开记者会进行说明。

香港法院严斥港府不坦白

香港高院上诉庭于本月4日虽然驳回上诉,但判决书(案件编号CACV 119 / 2007)中至少有60页篇幅详述港府在法院审理期间种种不坦白的事实,主审法官钜细靡遗的写出港府拖延证词的提出,不愿提供拒绝台湾原告入境的真正理由资料,甚至代表律师聆讯时种种自相矛盾,判定港府严重违反政府部门应有的坦率公正责任。

事件发生于2003年4月,台湾法轮功学员于是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案,申请人包括朱婉琪、廖晓岚、卢丽卿等4名法轮功学员及香港法轮佛学会及其负责人。此案是首宗港台人权诉讼案,也被法界认为是观察香港司法是否能独立,和香港能否在中南海压力下捍卫一国两制的指标性案件。

本案的主审法官是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首席法官马道立,他在长达90页的判词中,以60页的篇幅,严厉并多次批评港入境处违反向法庭完全坦白的责任(duty of candour)。法轮功学员要求入境处交出有关拒绝入境事宜的文件,但入境处起初以保安为由,拒绝公开文件;其后改口解释,文件已在2003年3月,即在学员提出司法复核前1个月,也就是法轮功被拒入境3个星期时即已全部销毁。由始至终,都没有交代过拒绝入境的原因。

港府胜诉 突显港司法怯懦

原告学员认为入境处是因为他们的法轮功背景而拒绝他们入境,但上诉庭表示,原告未能在原审盘问证人所以驳回学员的上诉。判决中并说明入境处今次胜诉,马道立认为被告是极度幸运(extremely fortunate),法官对港府违反坦诚义务方面,以强烈口吻要求港府不可再重蹈覆辙,不欲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港府发言人的回应是欢迎法庭的判决;就上诉庭批评政府应有责任向法庭及申请人坦诚交代事情真相,亦表示同意坦诚责任的重要性,指出会详细研究有关判决。

原告发言人朱婉琪律师指出在“不坦白”这个判决中说明的核心问题上,港府既然严重错误,为什么上诉庭不能做不利于被告的判定(draw adverse inference),在这一点上,上诉审的法庭之友,PAUL谢大律师也曾当庭向法官力陈,如果政府违反坦白义务,有前判例法可循,可以就此做不利于政府的判决。但是法官显然没有采取这个见解,说明港府虽然很不坦白,但是其坚持有保安理由的这个立场始终如一,难以认定他们讲假话,因此不能就此做不利于港府的论断。

朱婉琪律师并且代表原告强调:“这个判决结果显示香港人权和司法独立也同时败诉,因为国际都看到香港法院的怯懦:上诉庭法官虽然明知政府不公正、不坦诚、自我矛盾直批不讳,但却没有道德勇气将港府判输,更不敢直接面对港府接受中共黑名单的事实。这让所有关心香港司法独立的港台人士,担心香港已没有两制,只有一国!这是香港的警讯,也值得台湾高度警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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