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民冤狱判国赔18万余 唯迄未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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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讯】(大纪元记者乔琪采访报导) 湖南湘西居民陈武利2000年被凤凰县法院以“挪用公款”判刑6年,经陈母不断上诉奔走,2008年9月8日终获改判无罪,陈家依法提出冤狱国家赔偿请求,2009年7月20日获判赔18万余,依该判决书所载院方应于30日内一次付清,唯陈迄未获任何赔偿。

陈武利原任职于湘西凤凰县建设银行储蓄所,因举报所长挪用公款,遭人陷害,2000年7月26日被凤凰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为名判处有期徒刑6年,经减刑于200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陈母刘玉英坚信爱儿是无辜的,自2000年3月即奔走有关机关。经历了一般访民的打、押、关的痛苦经历,并于06年及07年间不断发出大量的求救信,也呼吁国际媒体给予支援,于07年5月23日向湖南检察院再度提出申诉,该院于07年6月21日立案,于2007年12月28日由湘高院发回更审,凤凰法院于08年9月8日改判陈武利无罪。

陈武利于2009年6月1日以人民检察院错捕、人民法院错判为由,向凤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2009年7月20日凤凰人民检察院、凤凰人民法院共同作出判决,判2机关赔188,927.17元,由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承担一半。30日内一次付清,对陈提出误工损失、恢复工作、补办养老大病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请求,认为不属国家赔偿范畴,应由陈利所向原单位申请解决。

但人民检察院、凤凰人民法院自己做出的国赔案,迄今未依规于30日内缴付,这令陈家不满,同时国赔金额与申请的金额相差甚远,连贷款支付的律师费都不够,他们已经对该2机关发出请求支付申请,另外准备对国赔金额申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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