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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訊】印尼法院昨天判處臭名昭著的前東帝汶民兵首領古特雷斯6個月監禁,罪名是煽動他的部下同印尼保安部隊對抗。
據聯合早報報導﹐法官蘇巴迪說:“從法律上已經證明檢察官米哈德的指控,即古特雷斯犯有煽動罪。”
由于他已在獄中服刑4個月,因此他實際上只須再過兩個月的牢獄生涯。
古特雷斯(26歲)被指控于2000年9月24日在西帝汶阿坦布阿鎮煽動部下同保安部隊對抗,并把剛剛在繳械儀式上繳給警方的19件武器重新奪回來。
法官蘇巴迪說,古特雷斯要求會見到訪的副總統美加華蒂,但遭警方當場拒絕,他因此怒不可遏。
法官說,古特雷斯的人馬同印尼警察發生激烈爭執和扭打后,便一擁而上,把剛剛向警方繳出的19件武器搶回來。他們成功地搶回15件武器。
古特雷斯要上訴
古特雷斯在听到宣判后立即對法官說:“我不接受這項判決!我要上訴!”
古特雷斯是令人望而生畏的、親印尼的東帝汶“挨打拉”民兵的首領。這支民兵隊伍在聯合國主持東帝汶人民實現民族自決權的過程中,對主張獨立的東帝汶人民大肆進行恐怖和破坏活動,而且濫殺無辜。
印尼于1976年吞并東帝汶,但于1999年10月在聯合國主持的公民投票之后被迫放棄東帝汶的主權。
古特雷斯在聞判后對法院外的75名支持者說:“我在為 東帝汶斗爭中絕不會后退一步。印尼是法治國家,我要面對我應該面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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