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5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三者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廣告薦證者若代言不實,將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去年修法規範廣告薦證者代言不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部會針對相關法律修法,因此,委員會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比照公平交易法新增不實代言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條文。
修正後新增條文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委託刊播廣告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指委託刊播廣告者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產品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官員表示,衛生署去年已注意名人代言食品、藥物、健康食品等問題,有6件違規案件,地方衛生局也有開罰。若相關法令三讀通過,名人代言將更謹慎,以負責態度慎選代言產品。
現行法令規定,食品廣告若違法宣稱療效,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健康食品則處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因違規廣告獲利龐大,現行罰則較低,業者罰不怕,初審通過的條文提高罰則,未來食品、健康食品廣告違法宣稱療效,將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均可按次處罰到廣告停播為止。
為加重處罰違規廣告業者及刊載廣告的媒體,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未來食品、健康食品及藥品廣告中,若嚴重違反規定,使民眾誤解,業者除了必須停播廣告、不得販賣、供應商品,還須在原廣告的同一時段、同一篇幅刊播更正廣告,寫明錯誤訊息並道歉。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把上述刊播更正廣告稱為「反廣告」,她表示,規定業者刊登「反廣告」很重要,在不實廣告下架後,「反廣告」能改正民眾所接收的錯誤資訊,避免花冤枉錢,權益受損。
委員會也對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法通過附帶決議,將條文所稱「廣告」包括廣告新聞化、名人代言節目、帶狀廣告節目、電視購物宣傳及各種平面或電子宣傳形式之型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