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長虹:「六四」平反委員會代理主席張長虹已正式向天津法院提起訴訟並尋求法律援助 

張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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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08日訊】2012年9月14日,「六四」平反委員會代理主席張長虹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狀,訴公安北辰分局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勾結並操控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採用卑鄙手段,把張長虹一個健康人荒謬地弄成精神病人,投進天津市公安局安康精神病院關押。但自向法院遞交訴狀至今,已有近3個月了,法院就是不予立案受理,問其不予立案原因,也不給答覆,用行政庭庭長劉春傑的話說,就是不給你立案。明目張膽地為天津市公安局國保所犯邪惡罪行充當保護傘,彰顯了中國司法制度的黑暗及司法機關的野蠻與無理。為此張長虹準備一個星期後,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上一級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張長虹對上級法院能否受理,不保太大希望,但張長虹還是決定要走完這一法定程序,讓世人再次見識一下這個所謂法治國家,玩弄踐踏法律的現實,以給歷史一個交代。

目前,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最陰損的招數是不告訴張長虹為甚麼不予立案受理,因此如果此時冒然向天津市一中院遞交訴訟狀,一旦訴狀有不合格之處,同樣會面臨不予立案受理的結局,所以在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訴訟之前,首先要確保行政訴狀內容合格,以免被天津一中院抓住把柄,找到不予立案的藉口。但由於市局國保的封殺與圍堵,張長虹無法得到一點法律知識的信息,律師也由於市局國保的利誘與恐嚇,都不敢接手這個案子。以目前張長虹所處的艱難處境,無法與這種強大的國家犯罪行為進行抗衡,因此今把行政訴訟狀公佈於社會,尋求法律援助。希望具有法律知識的組織與個人,對此訴狀內容,尤其是訴訟請求內容是否合理,有無缺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需要把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列為第三人等,提出寶貴意見,出謀劃策,力求把一個合理的,無可挑剔的訴狀遞交給天津市一中院。

行政訴訟狀

原告:張長虹,男,49歲,住天津市北辰區朝陽裡20號樓-204,職業:司機,電話:15522290263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地址:天津市北辰區果園南道,法人代表:劉子讓,電話:26390505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在2011年2月21日,委託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對張長虹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後,故意不出具《司法鑑定文書》,故意不將鑑定結論告知張長虹的行為違法。

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在5天之內,出具2011年2月21日對張長虹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後,關於張長虹無任何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文書》,並將鑑定結論告知張長虹。

3/.請求法院採信2011年2月21日關於張長虹無任何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結論。

4/.請求法院不予採納2011年10月15日關於張長虹有偏執性精神障礙的司法鑑定結論。

5/.請求法院採納2011年2月21日關於張長虹無任何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結論,確認被告於2011年10月14日委託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對張長虹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行為違法。

6/.請求法院採納2011年2月21日關於張長虹無任何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結論,確認被告於2011年10月15日,將張長虹強行送進天津市公安局安康醫院進行精神疾病治療的行為違法。

7/.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被送進天津市安康醫院三個半月的誤工費9990元。

8/.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故意未把2011年10月15日關於張長虹有偏執性精神障礙的司法鑑定結論及時告知原告,以及也未告知原告如果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行為違法。

9/.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在10天之內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張長虹進行(精神疾病)重新鑑定。

10/.本次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1年2月20日,我因參加中國「茉莉花革命」,被公安局抓到果園新村街派出所關押,次日,2月21日果園新村街派出所委託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對我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從上午開始,先是由鑑定專家組對我進行了精神檢查,接著又進行了大量的心理測驗,實驗室檢查,腦電圖檢查等全面系統的檢查,前後用了將近一天的時間。經過專家組認真,負責,客觀,準確,公開,公正的鑑定後,得出鑑定結論為我是正常人,無任何精神疾病。但公安機關卻違反法律規定,故意不出具《司法鑑定文書》;故意不將鑑定結論告訴我。當日下午我被押回派出所,晚上我被釋放回家。

2011年10月14日,我因在境外博訊網站發佈文章,宣佈成立中國大陸「六四」平反促進委員會,並決定到天津大學等高校散發有關「六四」事件20週年白皮書以及民主政治的宣傳資料,被果園新村街出派出所於2011年10月14日,以我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5條:「煽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為由,把我從家中抓到派出所關押。下午對我家進行了搜查,扣押了電腦,打印機及一些宣傳資料。晚上果園新村街出派出所指派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的專家來到派出所,由國保警察高科長坐陣指揮,採用卑鄙方法,在鑑定人員不亮明身份,也不告知我要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情況下,以審訊的方式,秘密對我進行鑑定。我當時還以為他們是公安人員對我進行審訊,因為當天我被關押期間,有好幾輪公安,國保警察都是穿便裝對我進行過審訊(國保警察幾乎都是穿便裝工作),並不時打罵侮辱我。當審訊只進行了幾分鐘,剛剛問了幾句話,我突然認出其中一人是上次2011年2月21日,曾經對我進行過鑑定的人員,於是我就說,你們是不是精神病院的,鑒於你們採用如此卑鄙的方法,在不告知我,也不向我亮明身份的情況下,秘密對我進行鑑定,從現在開始我拒絕回答你們的問題,並宣佈把我剛才所說的話,全部收回來,於是幾位專家站起來,憤憤離去。由於我當時對他們的這種秘密鑑定的作法非常氣憤,說了幾句氣話,被他們錄了音,錄了像,並以此作為依據,在無任何關於我有精神病史資料的情況下,荒謬地把我定為精神病人。並於轉天10月15日,在不告知我鑑定結論,也不告訴我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下,被果園新村街派出所強行把我送進了天津市公安局安康精神病院關押,在鐵窗內開始了惡夢般的精神病人生活。

我在安康精神病院度過三個半月之後,被放了出來。幾天後,我到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接待室詢問關於對上次鑑定結論不服,有異議,能否重新鑑定一事,但正在詢問中,公安北辰分局國保張偉濤的電話就打到了接待室,命令我立即離開,限我一個小時之內趕回到派出所。在派出所二樓會議室,公安北辰分局國保新上任的王科長,張偉濤,派出所楊副所長,管片民警小董,擺出強大陣容,王科長威脅我說,如果再去詢問重新鑑定一事,就再次把我送進精神病院關押,見此嚴肅場景,我只得忍氣吞聲,委屈求全,並承認「錯誤」。

2012年8月,我又去了天津市司法鑑定委員會接待室,詢問關於能否重新鑑定一事,得到答覆是隨時都可以進行重新鑑定,先向原辦案單位遞交申請,由他們委託我們進行重新鑑定。於是2012年8月8日,我來到果園新村街派出所,把重新鑑定申請書交給了侯副所長,我問他還用辦個登記手續嗎,侯副所長說不用辦。隨後不久,管片民警小董及於副所長就我申請重新鑑定一事,先後找到我及我的女兒進行核實並做了筆錄。但過了一段時間,大約在8月底管片民警小董告訴我不給做重新鑑定,我說你把你所說得這些話寫成文字材料交給我,小董說不給寫。

目前,公安北辰分局與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相互勾結,狼狽為奸,編造各種藉口,阻擋,拒絕給我做重新鑑定。

二.理由:

一. 2011年2月21日,在完成司法鑑定後,不出具《司法鑑定文書》,不將鑑定結論告訴我,公安北辰分局作為國家司法權力機關,非常清楚這樣做是違法行為,但被告卻濫用職權,故意這樣做,置法律於不顧,這不是偶然的,這證明被告與司法鑑定機構相互勾結,公然玩弄踐踏法律,企圖用這種違法行為造成此次鑑定結論無效的後果,為日後公安機關把我弄成精神病人做準備,創造條件,公安北辰分局的險惡用心,何其毒也。

公安北辰分局更清楚,原告有違法行為,經過司法鑑定,查明其為正常人,按照正常司法程序,本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據相關法律,對原告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但被告卻做出相反的行政行為,把原告釋放回家。這就證明了被告在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給我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目的,不是為了查清案件中專門技術性問題,而是假借司法鑑定之舉,欲把我弄成精神病人,投進精神病院是真,只不過其罪惡目的未得逞罷了。於是就濫用職權,故意不出具《司法鑑定文書》,故意不將鑑定結論告訴我。

公安北辰分局知道,在政治上原告有自己獨立的思想,他還會有所行動。等待時機只要手裡握有公權力,再加上司法鑑定機構的「積極配合」,把張長虹弄成精神病人,投進精神病院,那是遲早的事。

公安北辰分局針對我於2011年10月10日,在境外網站發佈文章,以「煽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為由,10月14日把我抓走後,在明知道經過上次司法鑑定,結論為我是正常人,也就是說案件中專門技術性問題已經查清了,按照正常司法程序,本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5條的規定,對我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了,但被告卻置鑑定結論於不顧,無視鑑定結論的存在,為了達到其要把我弄成精神病人的罪惡目的,在被告對上次鑑定結論無異議的情況下,濫用職權,又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對我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大有不達目的,絕不罷休的味道。不知道公安北辰分局對待其他所有屢次違法人員,是否也像對待我一樣,要經過公安機關精神疾病司法鑑定這一關,更別說是同一家辦案單位對同一個人,在幾個月之內進行兩次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了。

由於2011年2月21日被告對我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目的與動機,已經昭然若揭,因此,在其操控指揮下的2011年10月14日的「司法鑑定」結果就可想而知了。由於公權力被濫用,再加上司法鑑定機構的助紂為虐,以及司法鑑定人員的心領神會,導致此次司法鑑定程序嚴重違法,在短短數月內我由一個鑑定結論為正常人,轉而被定為精神病人,也就不足為奇了。

被告兩次行使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權利的動機與目的,表面上看似合法,但其行使權力的目的,有悖於法律授權之目的。被告在處理我的違法行為問題上,其真實的目的與意圖,一目瞭然。那就是不擇一切手段,想方設法,不惜濫用職權,玩弄踐踏法律,甚至故意製造違法行為,也一定要把我弄成精神病人,然後送進精神病院。用送進精神病院來代替用法律對我的治裁。

相關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1條:

鑑定人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鑑定意見應當載明委託人.委託鑑定的事項,提交鑑定的材料,鑑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等內容,並由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通過分析得出鑑定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72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鑑定結論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被精神病,反人類罪,將正常人強送精神病院,是一種極不人道的反人類罪行。

是前蘇聯政權迫害政治異己分子的慣用手段。

要毀掉一個人最惡毒的手段,不是把他送進監獄,而是關進精神病院。

相對把無辜者送進監獄,送往勞教,將正常人關進精神病院,手續更為簡單。送進監獄涉及公,檢,法,司多個部門,需要走完複雜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常常受到被告聘請的「律師」干擾。送往勞教,雖然只需公安局一家說了算,相對於將人送往監獄方便許多,但由於勞教制度飽受社會爭議,批准勞教的權力,已經上收到了縣公安局長,分局長一級領導。況且勞教還有最長三年的時間限制,無法將人長期關押。將正常人強送精神病院,只需派出所一級領導批准即可,多數地方實際權力甚至下放給辦案人員,只需派出所或刑偵隊蓋個公章即可,手續極為使得,而且關押時間可長可短,只需一個簡單的手續就可將人關到死。更為可怕的是,不僅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有這個權力,一些鄉鎮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也可將人送進精神病院,這是一個多麼瘋狂,可怕的社會現象。

將正常人關進精神病院之所以成為國際上公認的反人類罪行,是因為此罪行嚴重侵犯了人的自由權,健康權,生命權,和人格尊嚴。近年來公開披露的案件中,許多被強送進精神病院的正常人,被強行捆打,被強制大劑量用藥「治療」,把正常人變成了真正的精神病人,甚至被「治」死在精神病院。有的正常人竟然被當初強送進精神病院的辦案人員所遺忘,好不容易通過病友送出消息,官方先是否認,被「精神病人」親屬識破後,又以繼續治療為由,拒不放人。

為了國家的法制進步和人民幸福安康,是該全社會高度關注此類惡性案件的時候了,否則今天被失蹤,被強送進精神病院的是他,明天被失蹤,被強送精神病院的就可能是你我和我們的親人。

二. 2011年10月14日的「司法鑑定」,其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方法存在明顯缺陷,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

A/. 未對我進行精神檢查,也未對我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查,是一個未經過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僅憑短短幾分鐘的幾句審問及審問中斷後,在我氣憤之餘的幾句氣話錄音,錄像,在無任何關於我有精神病史資料的情況下,就枉下結論,幾分鐘就把我定為精神病人,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鑑定程序嚴重違法。

司法部《精神障礙者司法鑑定精神檢查規範》.

2.定義:

2.1. 精神檢查:

是指鑑定人與被鑑定人進行接觸交談活動,是提供鑑定意見的重要步驟之一。

4. 精神檢查內容:

4.1. 合作被鑑定人的精神檢查:4.1.1. 一般情況:

a/. 意識狀態. b/ . 定向力. c/ . 接觸情況. d/. 日常生活,

4.1.2. 認知過程:

a/. 知覺障礙 . 1/. 錯覺 2/. 幻覺 . 3/. 感知綜合症.

b/. 注意障礙. c/. 思維障礙:1/. 思維邏輯. 2/. 思維內容和結構: 有無妄想. 有無強迫觀念.
有無超價值觀念. d/. 記憶障礙. e/. 智能障礙. f/. 自知力障礙.

4.1.3. 情感表現. 4.1.4. 意志與行為活動.

以上內容說明精神檢查的重要性,但這些內容一項也未對我進行檢查,也未對我進行相關的心理測驗,實驗室檢查等。是一次未對我進行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其鑑定程序嚴重違法。

B/. 鑑定地點不是在具有合法資質的鑑定機構的鑑定場所內獨立,公開地進行,而是改在委託人的派出所內進行,由公安北辰分局國保高科長坐陣指揮,以審訊的方式秘密進行。當天中午至晚上有好幾輪的公安人員對我進行審訊,並遭受公安人員的打罵和侮辱。

短短幾分鐘的審訊中斷後,鑑定人員也未對我進行耐心的解釋,以消除彼此交流的障礙,建立較為合作的關係,以便使中斷的「精神檢查」繼續進行,以取得最佳效果。而是站起來,憤憤拂袖離去。鑑定方法存在明顯缺陷。

司法部《精神障礙者司法鑑定精神檢查規範》.3. 總則:

3.1. 制定本技術規範的目的是為了規範精神障礙者司法鑑定精神檢查的方法和內容。

3.2. 由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人員完成精神檢查,精神檢查應在比較安靜的環境中進行,儘量避免外界的干擾。

3.4. 鑑定人員做精神檢查時,應以平和的心態和耐心的態度對待被鑑定人,以消除彼此交流的障礙,建立較為合作的關係。應根據被鑑定人的年齡,性別,個性,職業和檢查當時的心理狀態,採用較靈活的檢查方式,以取得最佳效果。

3.5. 精神檢查可採用自由交談法與詢問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一方面使被鑑定人在較為自然的氣氛中,不受拘束地交流談話。另一方面又可在鑑定人員有目的的提問下,使其談話不致偏離主題太遠,做到重點突出。

《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13條:(五).司法鑑定人員不得無故變更和終止鑑定事項。

C/. 造成此次「精神檢查」中斷的原因,是因為在派出所內進行「司法鑑定」時,鑑定人員未向我亮明身份,也未告知我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下,以審訊的方式秘密對我進行鑑定,被我識破後,我對他們的這種卑鄙做法非常氣憤,所以才拒絕回答問題。因此造成此次「精神檢查」中斷的責任,在司法鑑定人員,是他們的過錯在先。其鑑定方法存在明顯缺陷,鑑定程序嚴重違法。

《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11條:司法鑑定人員辦理鑑定業務時,應按照核准的司法鑑定業務執業,並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

第13條: 司法鑑定人不得無故變更和終止鑑定事項。

第15條:司法鑑定人應當如實告知委託人.當事人鑑定程序.鑑定標準.

三. 有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的因素存在,也未遵循司法鑑定應堅持獨立,公開的原則。

2011年2月21日,天津市司法鑑定委員會組織的專家組對我進行了司法鑑定,結論為我是正常人,無任何精神疾病,但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不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2011年10月14日,又對我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但這次鑑定不是在鑑定機構的鑑定場所內獨立公開地進行,而是不辭辛苦地跑到委託人的派出所內進行,而且是在不告知我,鑑定人員也不向我亮明身份的情況下,秘密進行鑑定。這一切足以證明司法鑑定機構是在迎合辦案單位(委託人)的意願,受到了來自辦單位的干預和影響,是按照委託人的意願而進行的一次「司法鑑定」。因此,2011年10月15日的司法鑑定結論是虛假的,錯誤的。

每個人都有氣憤的時候,如果鑑定人員利用被鑑定人氣憤之餘的幾句氣話,作為認定被鑑定人有精神疾病的依據,那是別有用心和居心不良的。正確的作法應當是通過做勸解工作,待被鑑定人情緒穩定之後,再進行精神檢查司法鑑定。這樣得出的鑑定結論才是真實的,準確的,客觀的。

相關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34條: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在完成委託人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3條:司法鑑定應遵循下列原則:(一).合法,獨立,公開,(二)科學,嚴謹,客觀,準確 (三)文明,公正,高效

《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6條: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鑑定,科學嚴謹,探真求實,勇於客觀,獨立,公正出具鑑定書,不受來自行政的,經濟的和其他方面的干預和影響。

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3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 一).鑑定程序違法,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 .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2011年10月14日,我被公安機關從家抓走,被關押期間,我就是違法嫌疑人,但公安機關違反法律規定,未及時將2011年10月15日的鑑定結論告訴我,也未告知我如果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而是於10月15日,就強行把我送進天津市公安局安康精神病院關押,失去人身自由。

重新鑑定仍然屬於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行政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技術性問題進行鑑定的一個組成部份,公安機關應當繼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在重新鑑定結論未出來之前,我仍屬於違法嫌疑人,更何況我還有2011年2月21日鑑定結論為我是正常人的證據。

根據前面所述,2011年10月14日的「司法鑑定」,具有鑑定程序違法,影響了鑑定意見正確性,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等其他情形,因此被告必須給原告做重新鑑定。

綜上所述,2011年2月21日的司法鑑定,是一個獨立的,公開,公正的司法鑑定。是一個全面的,系統的,科學的司法鑑定。程序合法有效,其鑑定結論也是客觀的,準確的,真實的。而面對這麼一個鑑定程序合法有效,鑑定內容更全面的鑑定結論,被告卻濫用職權故意不出具《司法鑑定文書》,故意不將鑑定結論告訴我,更不用說去採納它了。被告的用意何在,被告的行為是否合法,一目瞭然。

而2011年10月14日的「司法鑑定」,由公安機關一手操控指揮,司法鑑定機構淪為了被告的幫凶。公安機關與精神病司法鑑定機構聯合打造的精神病人生產線露出了猙獰面目,在他面前法制和秩序蕩然無存,人性與良知喪失殆盡。2011年10月14日的「司法鑑定」是一個沒有經過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其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無任何依據,鑑定材料虛假,有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的因素存在,可以說是五毒俱全。其鑑定結論是按照委託人的意願而捏造出來的,是錯誤的鑑定結論,而面對如此一個千瘡百孔的鑑定結論,一個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鑑定結論,被告公安北辰分局卻如獲致寶,急不可待地濫用職權,無所顧忌地給與採納,視2011年2月21日的鑑定結論如同廢紙,如願以償地把我送進精神病院。

縱觀本案全過程,被告公安北辰分局的行政行為,有鐵的事實和證據,證明其行使職權的動機與目的,違背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和宗旨。被告行使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權力的目的與動機就是要把我弄成精神病人,濫用司法鑑定委託權。被告在處理我的違法行為問題上,司法程序濫用,用送進精神病院來代替用法律對我的治裁。被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故意做出了許多不適當的行政行為,濫用職權為所欲為,把原告一個健康人強制送進精神病院。被告不正當地行使職權,通過表面合法的手段,達到實質非法的目的與意圖。

由於被告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健康權及名譽,人格受到侮辱,給原告的身心造成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精神障礙者司法鑑定精神檢查規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查清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張長虹.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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