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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育兒津貼申請 鼓勵民眾安心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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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3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嘉義市東區公所12日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安心成家、生育,已自(2012年)1月起提供「育兒津貼」方案,進一步減輕民眾養育子女的經濟負擔。受理申請地點為幼童戶籍地的里辦公處。

一、育兒津貼補助條件:1、育有2足歲以下幼兒。2、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3、經直轄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機關核定的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扣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育兒津貼補助金額:1、低收入戶每人5000元。2、中低收入戶每人4000元。3、綜合所得稅率20%以下每人2500元。4、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的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5、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為止。

三、育兒津貼申請人資格:1、兒童的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A、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B、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的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C、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一方的父或母提出申請。D、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一方的父或母提出申請。E、未婚生子的婦女。2、如兒童的父母、監護人雙方具上開A~E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的人提出申請。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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