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4)

盧法真:中共鎮壓法輪功所謂的法律依據都是不成立的

第一章 誰是真正的犯罪者

盧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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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23日訊】三、中共鎮壓法輪功所謂的法律依據都是不成立的

江羅集團在開始鎮壓法輪功時,提出要在「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匆匆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規。但三個月後,發現法輪功卻沒有被消滅,而且對法輪功的鎮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為了裝潢門面,江和中共又操縱立法、司法機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解釋。然而這些法律、法規、解釋都是違憲的,不成立的。

(一)行政法規:

1、民政部、公安部的法規: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二日公佈)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二日公佈)公安部《關於取締法輪功的通告》

依據《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的規定,上述兩個法規均與《憲法》和《立法法》相牴觸。《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司法、行政機關都無權制定。民政部聲稱「法輪大法研究會」沒有依法登記,但即使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有登記並不表示非法,民政部既沒有取締的權限,也沒有擴大到所謂「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的權限,更無權擴大到廣大法輪功修煉者及其活動。公安部《通告》又非法無限擴大民政部決定到普通法輪功修煉者的活動。民政、公安兩部只能發佈部門規章,沒有立法權。這兩個文件均屬違憲、越權,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然而江羅集團和中共卻利用這兩個非法、無效的文件在公佈的前兩天就抓捕了大量的法輪功學員,更是毫無任何依據的非法行為。

2、勞教制度

勞教制度的依據是國務院和公安部頒布的下列規定:

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補充規定》。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安部頒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的規定》;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三日公安部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

在勞教制度中,雖然設立了勞動教養委員會,但實際上多年來均由公安機關執行。特別是江羅集團鎮壓法輪功以來,中共的「610」及國保又利用勞動教養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企圖把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教養、「轉化」到「假惡鬥」邪路上去。其實「勞動教養」完全是非法的。

(1)勞教制度直接侵犯《憲法》所保護的人身自由權。《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勞動教養可以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勞教1-4年。

(2)與《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相牴觸。《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勞教制度違反已簽署的國際公約。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4)勞動教養還背離以下法律:

①嚴重損害刑事法律權威,不經過檢法,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1-4年。打破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平衡關係。

②違反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樣行為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而進行勞教卻高於刑罰的拘役刑。

③封閉式作業,不公開,不能辯護,成為錯案、冤案的溫床。

④成為法外迫害公民的工具。

勞教制度在國際上只有中國大陸施行。國際社會和聯合國曾多次提出譴責,中共被迫在一九九二年發佈了《關於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同胞不得實行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的通知》,但對中國大陸公民仍然實行。

中共勞教所可以對法輪功學員任意進行迫害。上面分配「轉化率」指標,不轉化就「肉體上消滅」,完全不講任何法律,對那些不轉化的法輪功學員,可以任意致傷、致殘、致死。對凶手不僅從來無人追究,反而獲得獎勵或升遷。

如迫害最殘酷、流氓、臭名昭著的遼寧省馬三家勞教所將18名女法輪功學員強制扒光衣服投入男牢,任男犯任意侮辱,各種酷刑慘不忍睹。而他們的所長蘇某一次性獲獎5萬元,副所長邵某3萬元。

黑龍江省萬家勞教所獄警將一法輪功學員、懷孕六、七個月的孕婦的雙手綁在離地有三米多高的橫樑上,繩子的一頭在房樑的滑輪上,另一頭在獄警手裡。然後把墊腳的凳子踢開,獄警手一拉,吊著的人就懸空,一鬆手就急速下墜。警察讓孕婦的丈夫看著用刑,該孕婦在無法形容的痛苦折磨中直到流產。(《九評》之五)

胡苗苗,河北省懷安縣柴溝堡鎮苗苗幼兒園的幼兒教師,二十六歲,溫婉嫻靜,端莊秀美。因堅持修煉法輪功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被懷安縣警察綁架,未經任何司法程序,即被送到河北女子勞教所勞教一年。因其不轉化,在兩個月的時間裡,她始終被單獨關押。勞教所所長和監管她的警察指使犯人逼她長時間罰站,對她實行捆綁、毆打等多種折磨。尤其令人髮指的是警察指使犯人用掃帚把和手搗爛了胡苗苗的下體,使她流血不止,長時間不能直立行走,三個多月尚不能癒合,兩腿不能分開向前邁步,上廁所只能兩手扶著凳子一點點挪動。胡苗苗的父親胡明亮得知情況後,聘請律師為女兒討還公道,當局公然無理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河北省當局亦無人理睬,胡明亮進京向司法部、公安部、人大、國務院信訪辦等機構申訴,河北省當局竟通知懷安縣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把胡明亮劫持監禁起來。(明慧網2011年3月23日)

在全國各地還有許多臭名遠揚的勞教所,如北京團河勞教所,大興勞教所,吉林省長春黑嘴子勞教所,河北省高陽勞教所,四川省楠木寺勞教所等等。許多法輪功學員在勞教所裡被折磨致死。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這個《決定》與《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見前)相牴觸。依據《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的規定是無效的。

依據國際社會和中國《憲法》通行的原則,作為國家政權、立法機關,沒有評判一個信仰組織為「正教」或「邪教」的權力。

聯合國「宗教信仰自由」特派員阿斯瑪•賈漢吉爾女士在二零一零年提交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十次會議的「關於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報告(中國部份)中指出:「(聯合國)堅決反對由國家來決定甚麼是可以信仰的宗教,甚麼不是真正的宗教信仰,……一種宗教的內容應由信教徒自己來界定。」

在揭批法輪功的高潮中,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北大一位副教授在《法學》雜誌撰文稱:「從比較研究的角度來看,世界各國的刑法和刑法理論尚不能提供可以直接借鑒的關於『邪教組織』的刑法定義。在商品經濟最先發達起來的歐洲 ,大約在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就不再使用刑法處罰『異教』或者『邪教』,而主張信仰自由。在北美地區,在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下,也不能僅僅因為信奉的教義不同而使用刑罰手段加以壓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中設立了「邪教」,是違背國際社會通行的法律原則的。但《決定》中只是提出了一個標準,並沒有明確提出法輪功。因為他們知道,法輪功修煉「真善忍」,是一批好人,與「邪教」無關。因此,凡依據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法輪功定罪、判刑的,都是適用法律不當的非法行為。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院」)的司法解釋有: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47次會議和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分別通過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這兩個文件均在十月三十日公佈。

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兩院」又制定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日「兩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簡稱解答)。

「兩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和《解答》三個解釋都是違憲和超權的:(1)與《憲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原條內容見前)的規定相牴觸;(2)超權:超越《立法法》第八條(原條內容見前)規定的權限。因此,這三個「司法解釋」都是無效的。但是,這三個文件也都沒有明確提到法輪功。

「兩院」的兩個《通知》,雖然提到法輪功,但其屬於內部通知,沒有法律效力。況且《通知》也是違憲、超權的,不能做為判案的法律依據。

(四)關於用《刑法》第三百條對法輪功學員定罪、判刑是非常荒謬的,該條根本不適用法輪功。本條在第二章將專題論述,此處略。

人類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體現公平、正義、正直、人的尊嚴和權利等理念,修補人類道德下滑帶來的社會秩序惡化,這樣的法律屬於良法;反之,背棄了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淪為助紂為虐的工具,甚至邪惡化身的就是惡法。中共從來不講法律,始終是以黨權代法、以言代法,它們所以制定法律,只是作為從上到下掩蓋其罪惡、欺世盜名的幌子和冠冕堂皇打人的工具。在江羅集團和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中,實際上就是獨裁審判民主,專制審判自由,罪犯審判無辜,邪惡審判正義。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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