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商丘市公安再製造「趙作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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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12日訊】今天向各位曬曬商丘市公安辦理的吳如琥案件,吳如琥於2011年9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不明不白刑事羈押在商丘市看守所至今,已經227天。家屬沒有收到公安部門的任何正式書面通知,離奇的羈押到現在。在整個案件中,家屬認為商丘市公安機關辦案讓我們十分疑惑。請求各位領導督辦此案,讓商丘市公安給我們一個合理合法的回覆,尊重和保障人權,還吳如琥一個清白。讓商丘市公安能公正合理的解釋,讓真相大白於天下,不再製造「趙作海」第二案。

事實和理由是:

一、案件背景:

2002年至2005年間吳如琥在河南省人防建設有限公司承接的許昌軍分區部份工程項目任技術負責人期間,趙三平作為許昌軍分區駐到工地的全權代表,多次向許昌項目部索要賄賂,數額較大,並且扣押工程尾款93萬元至今未付,無奈之下,2008年9月我哥向濟南軍區書面反映了情況,書面材料被批轉回河南後,趙三平等人就開始瘋狂報復,誣告陷害我哥:2008年10月,吳如琥被以「偷稅」罪名刑事拘留了37天,由於證據不足未批捕。之後趙三平等人仍不善罷甘休,利用其戰友等強大的關係網繼續找我哥的「過失」。以達到將我哥送到監獄的目的。2011年9月18日我哥在鄭州被商丘市公安秘密帶走。

二、商丘市公安機關起訴的理由:

1、2007年7月吳如琥指使沈建設(已經病故)偽造了河南省人防建設有限公司的印章,……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

2、2002年、2003年、2005年度吳如琥等人負責的許昌軍分區工程項目期間逃稅120571.37元;2006、2007、2008年度在負責虞城縣武裝部及人民醫院項目期間逃避稅款137084.44元。

三、家屬認為案件的幾點疑惑:

1、立案的迅速性、合法性?
虞城縣公安局稱該案件於2011年4月27日接到報案,5月4日立案偵查。讓我們感覺疑惑的是:僅僅一週時間(含五一節放假3天)虞城縣公安局就立案偵查了,並於5月11日上網通緝。說明虞城縣公安對此案的重視程度可見一般,一週時間就已經從鑑定到取得證據到通緝上網……,辦案效率由此可見是多麼高效的。僅僅幾天時間就掌握到了確切的證據,就有證據證明吳如琥犯罪上網通緝?

立案的事由是偽造了河南省人防建築公司的印章,而人防建築公司的註冊地是鄭州,怎麼案件在虞城縣立案?辦案人員稱是吳如琥指使已病故2年的沈建設偽造公章,難道是公安機關訊問了「沈建設當事人」了?難道此案件真的是辦案民警說的是河南省公安廳指定到商丘的嗎?如果真的是,請問該案件是虞城縣公安向公安廳請示的?還是省廳直接管轄的?省公安廳如果連這樣的案子都督辦,那不知道要編製多少人?我感覺這是商丘市公安在將責任推給上級機關吧,同時這就讓我們想到:

2、案件是大案要案?
如果說偽造公司印章是大案,社會危害極大,那為甚麼該案件發生時間已經超過5年,現在公安才得到舉報?如果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為甚麼舉報人不是人防公司,而是趙三平個人?如果是大案虞城縣公安在立案的時候是不是慎重了?怎麼一週功夫就立案偵查並確定了嫌疑人上網通緝?當時有沒有週全的考慮到:犯罪是否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如果該案件是小案件,為甚麼該案件由商丘公安局和虞城縣公安局共同辦案?是虞城縣公安局案件太多沒有人手?還是虞城縣沒有能力辦理此案需要上級支持?

3、是否尊重人權?
商丘市公安在2011年9月18日秘密把我哥從鄭州帶走,至今我們家裡沒有得到公安部門的書面拘留和逮捕通知。這是尊重人權的表現?難道真是「有礙於偵查」?難道真的是「同案犯未抓到」如果真是有礙於偵查,同案犯未抓到,那為甚麼上網通緝的時候只通緝吳如琥一個人,而不通緝同案犯呢?

4、是否侵犯了人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我於2011年9月24日向商丘市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但是得到的卻是虞城縣公安局給我的以「可能有串供、毀滅證據」為由不予取保的回覆。11月1日律師向虞城縣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審申請》,虞城縣公安局又以「可能有串供、毀滅證據」為由不予取保。2011年12月22日律師又一次向虞城縣公安提出取保申請,2012年4月10日、5月4日我分別向永城市檢察院和辦案民警提出取保候審,但是至今沒有任何書面的答覆。

我們考慮不予取保的理由除了「可能有串供、毀滅證據」的理由外,是不是有這樣的理由:公安一開始偵查就瞭解到:吳如琥在2008年取保候審後沒有按照規定接受訊問?有違法取保候審的前科,不予取保?如果是這樣我就更要問:如果2008年我們已經違反了取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就要批捕,可是為甚麼虞城縣公安局在拘留後仍然羈押30天才將案件轉到檢察院批捕?如果不是,那原因是甚麼呢?還是同案犯未抓到嗎?如果是此原因,為甚麼在所謂的「同案犯」抓到後,仍然不予取保呢?

5、是案件本身複雜還是人為因素複雜?
案件本來按照常理由立案地虞城縣檢察院審查就可以了。但是吳如琥的案件現在也被商丘市指定到永城市受理審查。我們真的感覺疑惑,一個簡單的案件是不是被我們家屬搞得如此複雜。還要申請迴避?,

6、羈押時間是關鍵,公安的解釋會不會真的如我們想的這樣?
2011年9月18日到現在227天了,我們絕對不會相信公安會違法辦案?因為大家都明白,一個案件按照各種法律規定取其特殊情況,最長為7個月加上最高院批復的延期時間。如果有最高院批復,我們家屬就謝天謝地了。顯然不可能。那怎麼現在成離奇羈押呢?我們家屬猜想公安的理由類似是:先是按照偽造公司印章罪立案偵查,在偵查中又發現了逃稅案或者上級將吳如琥在2008年的逃稅案件轉到了虞城縣一起偵查,案件按照新的罪名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如果真的是這樣,我們前面講的2008年取保後案件真是情況又城謎團:是我哥2008年取保違背取保規定?那就要立即批捕;還是偵查無罪?那就要退回我們當時繳納的保證金1萬元,取保1年案件終結。終結的案件為甚麼二次重申?另外如果公安真的拿我們這些不懂法的人猜想的理由來搪塞我們,我們無話可說,因為我們堅信案件的定案一定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一定可以在群眾中晾曬。否則案件終身追究制度肯定會讓個別人一輩子良心難安。

7、是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我於2012年5月19日收到了虞城縣公安局給我寄來了《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意見書稱:我4月17日反映吳如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要求公安機關給予答覆的信訪事項。現在答覆如下:「虞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辦理吳如琥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和逃稅罪案件中: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法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我奇怪了:從來沒向虞城縣公安局反映過我哥哥的事情。虞城縣公安局不會連最起碼的信訪條例都不知道吧?信訪的流程不明白嗎?汗顏!!!我4月17日在哪裡怎麼反映的問題?基本事實都沒有整明白,對像不清楚,就答覆意見?心裡有鬼嗎?

再說:公安局在辦理案件的時候,怎麼自己稱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法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這個是不是有點「老婆賣瓜自賣自誇」的嫌疑?

「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法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這是黨和國家以及公安部對執法部門辦案的基本要求。也是國家法律對公安人員辦案的基本要求。至於這個要求,虞城縣公安局是否做到了,這個評價不是自己說的,要經得起時間和事實的檢驗,不要自己誇自己按照要求辦理了。是畫蛇添足還是沽名釣譽?

如果虞城縣公安局真的想給我一下我哥哥案件的事實,完全可以給予正面的解釋,沒有必要用一個政策的話來糊弄於我。

虞城縣公安對自己辦理的案件非常肯定「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法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就要終結,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公訴。但是事實是甚麼呢:檢察機關退回了案件。而虞城縣檢察院為甚麼不按照法律規定:「對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辦案部門認為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呢?分明是對我信心十足,但是在檢察機關面前呢?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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