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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飛雄案二審在即 強烈要求改判無罪、立即釋放

【大紀元2015年12月29日訊】2015年11月27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及在法庭上臨時追加的「尋釁滋事罪」,判處著名人權活動家郭飛雄(楊茂東)有期徒刑六年。這種枉顧事實,惡意搆陷,無視法制的行徑,是對人類文明底線的野蠻挑釁與褻瀆,是對當下中國公民基本人權與法治智識的輕蔑與踐踏。

而郭飛雄先生對此判決當庭表示不服,並繼續上訴。現今,郭飛雄案二審在即。(《郭飛雄上訴狀: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http://wqw2010.blogspot.jp/2015/12/blog-post_53.html)

郭飛雄二十多年來一直致力於推進中國人權改善與社會民主轉型,為此他在2006年就遭到當局以非法出版罪為名枉法判刑五年,在監獄中,郭飛雄遭受多種殘暴酷刑。但他矢志不渝,出獄後又投身於維權與公民社會建設,因此他長期被當局軟禁、監控,經常被失蹤與強迫旅遊。事實上,出獄後郭飛雄一直過著不在監獄的監獄生活。

一審中,郭飛雄被控的聲援南周「憲政夢」新年獻詞與推動敦促人大審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八城快閃」,所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與「尋釁滋事罪」,事實上都是使用人行道、公園空地合法履行公民言論、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的行為。這種使用人行道、公園空地進行和平的政治表達的行為方式,在全世界各個文明國家都是通行的慣例。

聲援南周的演講、集會現場和平節制,「八城快閃」的每一現場活動都簡潔明快,全沒有引發任何具有刑事意義的「擾亂」或「嚴重混亂」情節。這些都有法庭上放映、展示的全部相關錄像和現場照片鐵證。然而,天河區法院卻幾乎全部採納與這些鐵證相對立的各類赤裸裸的偽證、虛證作為核心證據,判定郭飛雄犯下「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尋釁滋事罪」。

所以,當局對郭飛雄的判決,真正依據乃是反自然正義、反法律、反普世人權慣例的中國特色維穩規則,實質上將公民在公共場所進行和平政治表達所弘揚的實行憲政民主、捍衛言論自由、加入人權公約、公佈官員財產等政治主張和表達這些政治主張的履權行動本身作為定罪的真正依據。

由此可見,對郭飛雄等人的判決,是一起假借「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進行的嚴重的政治迫害案。這表明中國反民主的黑暗勢力把本當用於匡扶正義、保障人權的司法資源用於搆陷無辜的公民,把公民依據自然正義和《憲法》第三十五條堂堂正正地履行政治權利的行為誣陷為刑事犯罪,公然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無視基本的法律邏輯和天理人情,是嚴重觸犯刑律的地地道道的犯罪行為。

廣州司法當局搆陷重判郭飛雄的行徑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嚴重違反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序言「各國負有首要責任和義務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第1條「人人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在國家和國際各級促進、爭取保護和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第5條「為了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在國家一級和國際一級:(a)和平聚會或集會」;第8條「2.這特別包括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向政府機構、機關和負責公共事務的組織提出批評和建議,以便改進其運作,提請人們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撓或妨礙促進、保護和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

也違反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也違反《刑法》第291條有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及司法程式的有關規定;

也嚴重違背中共當局一再宣示的「依法治國」及習近平作出的「將權力關入制度的籠子裡」的承諾。

鑑於此,維權網強烈要求廣州司法當局立刻中止對郭飛雄的政治迫害,停止挑釁人類文明底線,二審改判郭飛雄無罪,還憲法以尊嚴!

同時,維權網強烈呼籲各國政府、各國際人權組織,繼續關注郭飛雄案的進展,向中共當局施加實質的影響和壓力,促使郭飛雄先生早日獲得自由。

(原標題:維權網聲明:郭飛雄案二審在即 維權網強烈要求改判無罪、立即釋放)

責任編輯:方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