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名人權律師:新兩高解釋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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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1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蕭律生採訪報導)2017年1月25日,中共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更新。中國著名人權律師程海表示,該「解釋」嚴重違法,更不可能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法律依據。

從1月24日,中共黨媒刊登「大同一女子懸掛法輪功條幅獲刑」一文開始,25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刊發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隨後中共多家媒體迅速轉載此「解釋」。這是繼1999年、2001年的「司法解釋」及2002年「問答」之後,中共又一次採取違法政策阻止法輪功學員講真相。

代理過多起法輪功案件的中國知名人權律師程海表示,此次的司法解釋同前面的幾次司法解釋一樣,無法律效應,根本不能作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法律依據。因為《刑法》第三百條提到的「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X教不是由兩高「解釋」來定義,而是人大定義才有效;再者中共國務院和公安部相關文件中認定的14種X教裡沒有法輪功。

同時他認為此次司法「解釋」本身超出了《刑法》第三百條的內容,兩高在嚴重違法。

程海表示,本次「解釋」把製作和傳播X教宣品認定為犯罪,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條款。這種「解釋」超越了《刑法》規定的內容,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條是將一個組織的行為定為犯罪,而不是用製作和傳播宣傳品本身來界定是否犯罪。

他認為,該「解釋」中的第二條第七款,嚴重違背《刑法》對累犯的定義。

根據中共《刑法》第65條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且犯罪行為達到同前一次犯罪標準時,即是累犯,將從重處罰。但是此「解釋」中不僅把累犯時間由五年改成兩年以內,還將前後犯罪行為達相同標準的款項取消,也就是說「你第一次發1000份傳單,在兩年之內,你再發一份,它就認為你犯罪。」

程海說,將認定X教宣傳品性質的權力移交市一級的公安機關,兩高嚴重違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兩高授權公安機關的行為本身已經超越其權限。

他表示,認定X教本身不是由公安機關隨便認定,而是由權力機關認定才有效;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辦理中的物品鑑定應由司法機關進行鑑定,辦案機關即公安機關需迴避,兩高授權市一級中共公安機關權力違背此迴避原則,同時兩高沒有權力授權於公安機關,因為「法院只能管法院的事,檢察院只能管檢察院的事。」

也曾代理多起法輪功案件的陳進學律師告訴記者,兩高的這種解釋,說明中共對法輪功並沒有停止迫害或減少迫害。

陳進學認為這個司法解釋不僅沒有提到法輪功,而且該「解釋」本身沒有任何法律效應,中共卻一直拿這種司法解釋迫害法輪功,是嚴重違法行為。

陳進學還說,該「解釋」中羅列的諸多條款,雖然在1999年、2001、2002的「解釋」裡沒有出現,但是中共一直都在用這些不存在的條款迫害法輪功學員。

「法輪功學員並沒有違法犯罪,都是很善良的人。從道義和法律上講,迫害法輪功都是不對的。」陳進學說。#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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