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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二審宣判 台財部:6月底前上訴

台新金控對彰銀經營權案二審於17日宣判,財政部與台新金各有勝負。(郭曜榮/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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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灣台北報導)台新金控對彰銀經營權案二審於17日宣判,財政部與台新金各有勝負,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財政部在未出售持股為彰銀最大股東前,而台新金仍是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財政部對判決深表遺憾,6月底前會繼續上訴。

高院表示,彰銀2005年標售特別股,屬於「系爭契約」,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才抗辯契約是無效表決權拘束契約,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高院指出,因財政部對彰銀的持股自2005年起未有賣出或買進,台新金在標得特別股後,至今仍是最大股東,財政部應依照契約承諾,支持台新金取得5席一般董事。

財政部:對判決深感遺憾

對此,財政部次長蘇建榮表示,雙方契約關係存在與否實待斟酌,對法院的判決深感遺憾,且法院在股東會前公布判決,可能影響公股徵求委託書,他自己深感不以為然。蘇建榮說,台新金主張成立股東協議契約關係的財政部民國94年7月5日的新聞稿,和同年月21日的公函等,屬於政策說明和內部回函文件,雙方不存在契約關係;縱然關係存在,財政部也在第二十一屆改選時履行完畢,這可從這次二審判決駁回台新金要求財政部移轉經營權上訴的部分獲得確認。

至於法院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蘇建榮說,依據立法院決議,公股不得支持非公股人選,財政部為行政機關,受立法機關決議拘束,所持股權自然不得支持台新金的控股代表。國庫署長阮清華補充,目前股東結構與台新金過去剛取得經營權時完全不同,彰銀9席董事,扣除3席獨立董事,加上大股東龍巖占1席,而財政部持股12.19%,最起碼會有一席,但受立法院決議約束,自己的席次也不可能給台新金,故要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席次幾乎不可能。

台新金則發聲明,指判決結果確認財政部該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5席普通董事席次,請行政院長林全促使財政部不要再上訴。◇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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