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打官司 未來可能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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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2月2日訊】現行訴訟制度並沒有對濫訴者訂定任何金錢處罰規定,以致全國各地法院都有受理不完的濫告案,不僅虛耗司法資源,也排擠其他民眾的訴訟權益;司法院正研修行政訴訟制度,計劃增訂「濫訴罰」規定,擬對濫訴者一次處罰數萬元,以遏止濫訴現象。

據自由時報12月2日報導,至於濫訴的定義,司法院表示在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前提下,會採嚴謹認定,如訴訟之內容明顯違反大法官會議解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或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等,才可能認定為濫訴案。

除了行政訴訟擬訂定「濫訴罰」規定外,同樣被眾多濫訴案牽累造成積案量居高不下的民事訴訟部分,司法院也在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增訂對濫訴者的金錢罰條款,未來若依此完成立法,法院可對民事案濫訴原告或其代理人,處六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刑事訴訟尚未考慮增訂「濫訴罰」制,是因為刑法對刑事濫告行為,有誣告罪可加以節制。

司法院表示,濫訴現象在全國各法院經常可見,除增加法院負擔,也對被告造成勞力、時間、費用的浪費,及精神上的痛苦;台北地方法院一名法官舉例,曾有一名對某企業集團提起告訴的原告,自八十七年敗訴確定後,四年多來一直以同一理由不停濫訴,光是聲請案件再審就有十九次,而且又一再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單是這一名濫告者,就造成法院極大困擾,但法院卻拿他沒辦法。

司法院表示,日本、法國司法機關的「濫訴罰」制度已行之有年,從未引發爭議,尤其日本的民事濫訴案金錢罰額相當高,規定最高可處以訴訟費用的十倍罰鍰,故能有效節制濫訴行為。

司法界普遍認為,我國也一定要對濫訴者給予適當制裁,而且一件濫訴案就要罰一次,亂告幾件就罰幾件,否則濫訴情況絕難遏止。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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