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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1日訊】自由電子新聞網報導,針對總統對九十一年度總預算公布日期,總統府昨日強調,陳水扁總統可望在十五日新年過後第一天上班日公布總預算案,昨日未加以公布不論在憲法與程序上都站得住腳,至於兩院對刪減預算的爭議,將由行政院與立法院依法積極協商。
總統昨日並未在立法院所謂十日期限內公布總預算案,總統府經過內部研商後說明,總預算案應公布之日可以兩個層次來檢視,首先在憲法規定上,就算立法院咨文送達總統府的時間以第一次的一月三十一日來計算,憲法七十二條明定法律案在立法院通過後移送總統,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基於預算案並非法律案,並無總統必須在十日內公布的義務。
總統府指出,總預算因攸關政府施政方針的執行,屬於重大法案,因此過去通常將總預算案比照法律案的情況予以公布,但不表示憲法有此規定。
另在程序上,總統府同時強調,立法院在第一次咨文送來時,文中特別註明有關附表另補送之,總統府當然以第二次送來咨文的時間為準,而第二次咨文於二月七日送達時,總統府一局立刻在八日便依程序處理,絲毫未曾耽擱,在整個流程完成後,最快可望比照往例在上班第一天十五日正式公布。
對於總統府方面以立院一月三十一日咨請總統公布總預算案附件不足為由,將延後公布總預算案一事,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昨天指出,立法院一月三十一日咨請總統公布總預算案時,已將總預算案的審查總報告書一併送至總統府,程序並無瑕疵。
林錫山認為,第四屆立法院的任期是到一月三十一日為止,儘管院長王金平連任成功,但有關第四屆立法院在任期內所做的決議,「法定意義」是不一樣的,因此,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第四屆立法院第六會期審議完竣後,就必須在任期內,以院長王金平的名義咨請總統公布,時間當然是以立院咨請總統公布總預算案的一月三十一日起算。
林錫山強調,以一月三十一日立院咨請總統公布總預算案的時間起算,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亦即昨天是總統公布總預算案的最後期限。
對於總統府決定以二月七日立院第二次咨文送達時間為總預算案公布期限起始日一事,國民黨團書記長林益世說,此事已涉及憲政爭議,立委當然要捍衛國會的權益,總統也要依法行政,不能無視國家法令紀律。
《自由電子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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