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明定員工請育嬰假期間不得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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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2月14日訊】中央社報導,因應「兩性工作平等法」即將上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於農曆年後快馬加鞭完成相關配套法案,其中「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草案」規定,員工每次請育嬰假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且在育嬰假期間不得兼職。

另外,為鼓勵二百五十人以上的中大型企業為員工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勞委會新完成的「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草案 」也規劃有補助標準:新建托兒設施最高可獲得新台幣一百萬元補助;已立案者若改善托兒設備,每年也可以獲得最高三十萬元補助;已委外方式辦理托兒服務,並提供員工托兒津貼的企業,每年最高可獲補助十萬元。

即將於三月八日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於三十人以上企業,在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至子女滿三歲為止,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至於員工人數在二百五十人以上的企業,兩性工作平等法更進一步要求要求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

新年假期後將提交勞委會法規會討論的「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草案」明定,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告知雇主。雖然母法僅規定育嬰假最長兩年,沒有次數與單次請假天數的限制,但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黃秋桂表示,為方便雇主安排代班人選,每次申請育嬰假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黃秋桂指出,留職停薪期間,申請人可以繼續參加勞、健保等社會保險,雇主應繳保費改由政府負擔,由勞工負擔的保費則可遞延三年繳納︵例如民國九十一年二月的保費可延至九十四年二月繳交︶。育嬰假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但勞保年資可併計,要注意的是,留職停薪期間僅能投保普通事故保險。

因考量育嬰假的立法原意在於讓為人父母者可全力照顧子女,因此在育嬰留職停薪辦法中明定,員工在請育嬰假期間不得兼職。但為了讓員工不會因為長時間離開崗位與工作脫節,在留職停薪期間,企業若有舉辦教育訓練可以通知員工加。

另外,申請人在取得雇主同意後,可以提前或延後復職;相對地,雇主亦可拒絕申請人提前復職或延長育嬰假。如果申請展延被拒,但符合請育嬰假的資格,且兩年期限未使用完,員工可以再次提出留職停薪申請,雇主不得拒絕。

兩性工作平等法雖訂有育嬰留職停薪措施,但沒有罰則加以約束,若有老闆不依法給假,員工只能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科︶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勞委會訂有各項補助標準,以律師費補助為例,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可補助十二萬元,三人以上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中央社》(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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