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乘坐安全椅規定 延至93/06/01起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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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訊】交通部15日表示,原訂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小客車附載幼童不依規定乘坐安全椅者,處分駕駛人新台幣5百元罰鍰」規定,宣導期再延至後年實施原訂,即從民國93年6月1日起再開始實施取締。

據東森新聞報報道,交通部今天指出,原本預訂在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幼童必須乘坐安全椅的規定,鑑於仍有家長反映未超過4歲幼童,無法習慣乘坐安全椅,加上宣導期也只有一年半,交通部表示,為使家長與幼童習慣於安全椅的使用,決定持續宣導這項措施至民國93年5月底,也就是將宣導期再延長2年,至93年6月1日再實施取締。

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可以有效地降低兒童潛在車禍傷亡率達到7成以上,國外相關交通意外事故統計資料顯示,發現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兒童車禍死亡率是使用安全座椅的8倍,交通部再次呼籲家長重視家中寶貝,儘早使用安全座椅,養成良好的乘車習慣。

依原先規定,即年齡在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到10公斤的嬰兒,應放置在車輛後座的嬰兒用臥床;年齡超過1歲至4歲且體重在10公斤以上至18公斤以下的幼童,應乘坐車輛後座的幼童專用椅,每一安全椅限乘一位幼童。

交通部表示,至於超過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超過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的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妥適使用安全帶,以保障兒童乘車安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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