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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9日訊】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2月13日發布報告,敦促中國提倡”尊重人權的文化”,改革對宗教組織的”壓制性法律框架”。
該委員會還呼吁美國政府敦促中國政府”允許信仰組織和非宗教性的非政府組織正式成立并保持在中國提供人道和社會服務的机构”。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是一個隸屬于聯邦政府的委員會,根据1998年的《國際宗教自由法》(公共法105-292)的規定成立。該委員會的宗旨是監督其它國家的宗教自由情況,并就如何最好地推動宗教自由向總統、國務卿和國會提出建議。
下面是這份報告總論部份的摘錄。全文(英文)可在网上瀏覽,网址是:
http://www.uscirf.gov/reports/13Feb02/chinaRecommendations.php3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報告提及的《美國國務院2001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全文(中譯)刊于《美國參考》,网址:
://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archive01/2001rfdos.htm
(摘錄開始)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關于美國對華政策的建議
2002年2月13日
總論
中國政府盡管已簽署并批准(或有待批准)几項國際人權條約,而且聲明遵守《世界人權宣言》,但仍繼續嚴重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并因個人的宗教或信仰而對其予以歧視。國務院、本委員會、宗教組織和其它非政府組織都記錄了中國廣泛的嚴重踐踏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情況。2001年10月,國務卿連續第三年做出了中國政府一貫嚴重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的結論,并根据1998年的《國際宗教自由法》(IRFA)把中國定為”特別值得關注的國家”。有多起令人發指的侵犯中國眾多宗教和信仰社團成員的事件發生,他們中有基督教福音派教徒、羅馬天主教徒、藏傳佛教徒和維吾爾族穆斯林,還有像法輪功這類被政府定為”邪教”團體的成員。
為保護思想、信念、宗教和信仰自由,中國政府必須在以下四個關鍵領域采取有效措施。美國的政策應鼓勵這些措施,并應對是否真正采取了這些措施作出有力反應。
(1) 停止鎮壓
中國政府應停止目前在全中國鎮壓宗教和信仰團體的侵權行為。
(2) 改革壓制性的法律框架
中國政府應從本質上改變其有關宗教和信仰組織及其活動的法律、政策和實施體制。它應建立一個有效的負責机制,處理受到指控的侵犯宗教信徒人權的行為、与此有關的侵權行為以及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權的行為。
(3) 申明宗教自由的普遍性和中國的國際義務
中國政府應全面尊重宗教和信仰自由以及其它人權的普遍性。中國政府還應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美國政府應負責加強國際机构和美國机构對中國的人權狀況和中國履行其國際義務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4) 提倡一种尊重人權的文化
鑒于中國所承擔的保證和保護人權的國際義務,中國政府應采取行動在中國創立并提倡一种尊重人權的文化。美國政府可通過在對外援助、公共外交、政券信息披露規則、商務慣例等領域采取措施,幫助并鼓勵中國進行這一努力。
摘自《新世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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