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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9日訊】針對警察人員未經核准擅赴港、澳地區,警政署根據政府過去相關開放時程,日前公告相關懲處原則。其中當事人最重懲罰是記一大過;至於相關監督不周人員的行政責任方面,主官﹝管﹞最重懲罰以記過兩次為限。
警察擅赴港、澳觀光問題,去年十一月間因警界爆發少數不肖員警涉及「擄妓勒贖案」而引起外界重視。針對相關懲處,根據警政署公告的原則,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未開放赴港澳地區觀光期間,員警被查出擅赴港澳地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議處,遭查獲一次或二次者記過一次;累計達三次到五次者,記過兩次;累計達六次以上者,加重到記一大過。
從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除「涉密人員」,其餘採報准制開放赴港澳地區觀光。到去年十一月八日為止,警察人員未經服務機關核准,擅赴港澳地區者,「涉密人員」維持一樣從嚴議處。
若屬「非涉密人員」,查獲一次或二次者記申誡一次;累計達三次到五次者,申誡二次;累計達六次以上者,加重到記過一次處分。
警政署表示,相關懲處最高懲度以記一大過為限;至於相關監督不周人員的行政責任,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查究,各層級同一主官﹝管﹞對一位部屬或多位部屬在不同時段內所違反的各個案子,應分別查究,但最高懲度以記過兩次為限。
另外員警擅赴港澳地區者涉違法犯紀行為,視個案情節,從重查究當事人暨相關考核監督不周人員的行政責任。
至於從去年十一月八日以後,警察人員擅赴港澳地區者,警政署將逐案審查,並根據新擬定的「警察機關所屬人員擅赴大陸地區處理要點」,以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
議處。
《中央社》200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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