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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4日訊】全國民眾注意囉!將來如果任意丟棄垃圾、製造噪音,但在行政機關稽查違法行為時拒絕表明身分,很可能會遭到留置,最長可達六小時之久。
據自由時報報導法務部最近研訂的「行政罰法」草案,內容新增對違反行政罰法者,採取類似「留置」犯罪嫌疑人的強制規定,最高可留置六小時,這項草案內容已獲得絕大多數行政機關共識。
「行政罰法」草案近日將進行部份條文文字修正後,報請法務部長陳定南核批,最快將於今年下半年送請行政院核定。
不過,由於這項「留置」規定對照犯罪嫌疑人被留置調查最長二十四小時,雖有時間長短的差異,但部份法界人士認為,以「確認身分」的目的而限制民眾自由,可能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權利及因執法尺度不同,導致官民之間的衝突,因此,將來立法院審議行政罰法時,是否會持反對意見,還有變數。
法務部研訂「行政罰法」草案,目的是將各行政機關行政法中的處罰條文,確立執法原則,草案內容的精神是,除非刑法、特定行政法有特別規定外,否則民眾一旦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而應受處罰時,以行政罰法草案為主。
草案內容共有四十二條條文,法務部法規會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提出初稿後,即分送各行政機關參考並溝通相關內容加以增修後,於今年二月二十二日完成二稿,近日法務部法規會將做最後的文字修訂後,送請法務部長陳定南核批,最快將於今年下半年報請行政院核定,再送立法院審議、立法。
根據法務部法規會研制委員會本月二十二日完成的草案條文,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罰的行為人,得以立時制止,並確認其身分;若行為人拒絕表明其身分,將賦予行政單位具有強制留置行為人查明身分的權利,最多達六小時之久。
例如,若有民眾亂丟垃圾、吐檳榔汁、製造噪音等行為,行政單位官員上前制止,並要求這位民眾表明身分以利執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處罰規定,如果民眾拒絕表明身分,或行政機關官員無法確認其身分,有權強制民眾到行政單位或警察單位查明身分,在考量執法不可漫無限制剝奪人身自由和比例原則的情形下,最多可留置六小時之久。
草案也規定,行政單位在確認行為人身分,必要時得製作書面紀錄或進行保全證據的措施,不過,在確認身分階段,被強制到場的民眾有權提出異議,若異議有理,執行人員應停止或變更強制到場的處罰。
第九條則規定,未滿十四歲的人,原則上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得減輕處罰,但是,例如無照駕駛行為,因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另有處罰規定,則可處罰青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
此外,草案也訂有「職權不處罰」規定,罰緩在三千元以下者,若執法者認為情節輕微,可免予處罰,改以勸導或糾正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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