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大火石家庄爆炸案的背后:被害人与二次被害

巫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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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2月8日訊】洛陽大火讓人們記住了東都商廈,石家庄爆炸案讓人們記住了靳如超,煙台海難讓人們記住了“大舜號”……那些受害的人卻被迅速遺忘,他們變成了一些數字。

洛陽大火、石家庄爆炸案、重慶武隆山體滑坡事件、煙台“大舜號”海難、南丹礦井透水事件、山西礦井瓦斯爆炸事件等僅本刊報道過的重大災難,死亡人數就是919人,還有一些幸運的傷者。而他們背后有數十倍的家屬和更廣泛的社會關系人群,當他們的命運在那致 命的瞬間被改變后,整個區域与城市的色調變得灰暗,正如洛陽大火死難者家屬畢素娥說的:“我再也不相信洛陽了。”

這些群體被害人相對于破坏力極強的災難事件,是一些被遺忘的角色。在最糟的情況下,他們可能再次受害。第一次為天數、責任人和罪犯所害,第二次為過分熱衷于滿足刑事程式要求的刑事司法人員或處理机构所害。最噩夢般的結果是,他們從無辜的被傷害者轉變成為傷害別人的人。當然,前提是,我們冷漠甚至殘酷地看待他們所受的罪。

角色在轉換歷程中表面上,時間已經過去。但截止到2002年1月31日,2000年12月25日那場大火給洛陽留下309名死難者的家屬們,仍然沒能平靜下來。

畢素娥在大火中失去28歲的獨生女儿姚莉莉,51歲的她現在在家中保釋候審,而另一位死難者家屬代表武成鼎正在洛陽市五股路勞動教養所,執行一年的勞動教養,他的弟妹丁海燕在大火中喪生。

2001年10月,她与其他約34名死難者家屬聯合到北京上訪,這是他們的第九次到京上訪。在歷次上訪中,他們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信訪辦公室、國家紀律監察委員會和國家政法委門前申訴。在《洛陽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中,描述了他們最后一次上訪的細節:

“2001年9月至10月間,畢素娥伙同武成鼎(已報教),因對東都商廈‘12.25’火災事故處理結果不滿,預謀、串通、糾集35人到北京上訪,在最高人民法院門前統一穿著印有‘強烈抗議洛陽市政府侵犯人權,踐踏法律,為“12.25”死難者討還血債’的黑色汗衫,打出印有同樣內容和32張遇難者遺像的兩幅橫幅達7個小時……”

多數被害人在嘗試正當上訴途徑不果的時候,通常會采用“上京告狀”的傳統方式,東交民巷27號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离此不足一公里的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門前,也是上訪者的一個聚集地。許多受害人及其家屬到這里爭取最后的机會。

2001年10月8日,洛陽市政府公安局及相關各單位、基層街道辦事處100來名工作人員來到北京。畢素娥對記者說:“他們是強行將我們塞到專門派來的車里,把我們帶回洛陽。11月1日前几天,他們要求我寫下不再告狀的保證書,然后,我就被帶到洛陽市看守所。”

畢素娥是歷次死難者家屬上訪及与洛陽當地檢察机關接触的五名代表之一,和武成鼎一樣,她被指控“擾亂社會治安”,于11月29日被送到位于鄭州的河南省女子教養所,在體檢時,發現她血壓太高心跳過速,之后就由家屬交付3000元保釋金,回到家中候審。

“我們發現,有相當一部分罪犯是由被害人轉化成的。”國內寥寥可數的被害人研究專家之一、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所長郭建安認為,“他們不再相信司法公正,因為被害者的待遇不公。在西方,一個囚犯在坐牢后出來可能還能享受保險与工作;而被害的,尤其是刑事被害人,害完就完了。他們背后的群體是非常強大的,惡性循環之后,后果難以想象。”

年邁體衰的畢素娥并沒有想要傷害別人,她只是相信努力最終會有成效,她最后說:“我還會繼續下去,現在我對洛陽市,甚至是河南省都沒有信任了,更多的是相信新聞界与能夠為我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

有名無份的訴訟

“我們几乎想都沒想過要訴訟,還有什么意義嗎?”妹妹李婭在煙台“大舜號”海難遇難后,李征心灰意懶,“我們只能認命,從來沒有想過要找律師。”

洛陽大火被害人的母親畢素娥說:“從最初32戶擴展到39戶的死難者家屬集體上訴,至今還都沒有立案。我們從洛陽市老城區、到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中級人民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曾回复一個函件,2001年7月4日,案子轉回到河南省高院,此后再也沒有回音。”很多死難者家屬想過到各個律師事務所咨詢起訴事宜,但洛陽市內的律師事務所似乎達成某种默契,凡咨詢關于“12.25火災”的法律問題一律不接待。集體起訴時,他們最后通過親屬關系,找到了鄭州的一位律師,以民事訴訟形式代理起訴。

1996年新《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被害人歷史性地被列為當事人的首位,“這就意味著,他們不再像原來那樣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刑法專家、名律師田文昌說,“他們可以自己委托律師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訴訟,而且根据相應的司法程序,他們可以出庭,可以申抗。拒絕被害人出庭是違法的,更不要說旁听了。”

新法律通過后的第七年,事實上,公訴案件除附帶民事案件外,被害人一般很少出庭,通常原因是法院沒有告知被害人出庭審判時間。即使出庭了,法院或者根本不在法庭上設置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位置。或者設置了席位,但當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請求審判長向被告、證人、鑒定人發問時,也不獲准。

對洛陽大火事故主要責任人的公開審判,曾從2001年6月推遲到8月14日,法院還臨時把其中一個庭審場所,從洛陽第一拖拉机厂體育場改到洛陽市銅加工厂,宣傳部的解釋是為了減少旁听人數和安全因素。在火災中失去儿子的韓立順是一位只有一只手一只腳的殘疾人,他說:“我們被要求不能跟前來采訪的記者接触,在8月14日最終開庭審判那天,我的旁听證都是在最后關頭在門口得到的。進法庭后,身邊有三四個辦事處的人員緊緊跟隨,惟恐我有過激行為或者与新聞記者交談。”

“二次被害”

似乎有一個不成文的規矩,所有這些重大災難事故發生后不久,每個死難者家中都會有三四位派出所或者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采取包人包戶的方式,“負責做家屬的思想工作”。一位不敢透露姓名的家屬說:“在要求家屬限期簽署賠償協議書時,有的警察還動手打了拒絕簽字的家屬。他們吆喝甚至粗暴地拉扯我們,好像我們是一群罪犯。”

“出面處理死難者家屬或者受傷幸存者的政府工作人員和司法机构成員,常常會再度傷害那些無辜者。”郭建安說,“我們常常發現,警察對被害人也是采取跟對待罪犯相似的方式,比如訊問他們,輕慢鄙視地對待他們,甚至強迫他們服從有些政府決定。如果被害人及親屬都想依靠政府時,這种可能性就更加明顯。”到2001年清明節与2001年12月24日周年祭奠前夕,洛陽市曾陷入一种緊張气氛中,為穩定家屬情緒的思想工作重新開始,維持秩序的政府工作人員集中在東都商廈、洛陽市殯儀館、廣場和各個交通要道。

跟洛陽大火相似的還有石家庄爆炸案和重慶武隆縣山體滑坡案,它們的受害人群相對集中,都是在同一個城市或者縣鎮居住的固定居民,通過街道与單位,就能夠實現對被害人家屬的監督控制。本刊記者在采訪煙台海難和武隆滑坡事件時候,明顯感到被不明身份的人跟蹤,据當地死難者家屬說,那些都是政府派出來的。

災難處理的一級准備,在當地最主要的是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通常由當地公安局、政府、以及具體單位的工作人員組成,它們通常是一個臨時性的机构,解散之后,受害人的問題就消失了。郭建安認為:“群眾上訪只能說國家做得不好,一旦形成仇恨心理就很困難,因為一個人可能影響一大片。”

“一刀切”式的賠償

通常,沒有哪個机构或者哪個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解釋賠償中更細節的成分,比如這筆錢的具體出處与具體針對哪項賠償。

《洛陽“12.25”特大火災事故賠償協議書》甲方為具體遇難人親屬全權代表,乙方為洛陽市東都商廈,出面与死難者家屬協商的是洛陽市大鑫律師事務所,“大鑫律師事務所稱他們是受309家死難者家屬委托,但事后所有的死難者家屬相互一問,都不知道有這么回事。”另一位家屬代表韓順立告訴記者。這份約300字的協議書陸續簽署于2001年1月,即為洛陽大火善后賠償的全部說明,協議書中指出其法律依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具體哪條規定并未說明,含六條,其中最關鍵的是第二條:“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伍万元,作為對甲方所有索賠的結束和最終解決。”而且其中沒有出現關于協調方大鑫律師事務所的任何文字信息。類似簡明扼要的協議書,其他歷次災難的死難者家屬通常也簽過,而且規定了遺體火化和協議書簽定与領取賠償款的期限。“在這個過程中,我感覺到自己是在領取死去親人的買命錢,更不要說在領錢過程中所受的屈辱。”韓順立說,“最終還是有4名家屬拒絕領取賠償款,他們要求保留自己繼續申訴的權利。”火災發生后5天內,社會各界向遇難者家屬的捐款達583万元,但最終發送到每位遇難者家屬手中1万元社會救助,還有1万元是市政府發放的,此?褂械ノ換蛘????⑦諾腦?000元喪葬費。

“大舜號”海難也是一次性賠償每位遇難者6.5万元,其中兩位遇難的韓國乘客各得到了約70万元的賠償。李征說:“在數日之內,認領尸體并火化的給全額,如果延誤的,則按天扣除賠償費。”幸存者如馬士奇和邵明慧得到了約5600元的賠償費。

石家庄爆炸案發生一周后,副市長邊春友組織了一次听證會,沒有得到具體方案。后來因為上訪的人較多,這樣的听證會又組織了一次,得到的結果是每戶人家的財產補償一律為2万元。多數家庭不服气,最后依然是采取了“一刀切”方式,補償每位死難者6万元,并分到了政府和相關單位在爆炸現場原址附近蓋的新住房一套。本刊曾做過逃難口述實錄的婁明因為屬于租房東住房的幸存者,按照規定不能得到任何補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死難者家屬說:“我們覺得政府急于要結束這一切,把這當作政治任務或者是一件羞恥的事。”“一刀切”式的賠償往往導致信息不透明,被害人及其家屬知情權被剝奪。煙台海難幸存者馬士奇說:“我們了解到的很多消息都是從新聞媒體上了解到的,否則,我們可能至今都不知道這艘船是怎么沉的,這艘船是哪個公司的,因為在事情發生后,我們被看作急需處理的一些問題,而非活生生的人。”

缺席的保險

在沒落的工業城市洛陽,一場大火過后,309名死難者僅有3名死難者生前投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他們分別獲得1万元、3万元和一份孩子的成長保險。中國人壽對投保的石家庄國棉三厂罹難職工給付保險金為31万元,且多數是涉及傷亡的三個單位在中國人壽投保的獨生子女保險。武隆滑坡的死難者中僅有4名擁有保險,其中一位是平安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其他3位獲得了4万元、2万元和15万元的理賠。南丹“7.17”礦難中的78名礦工總共獲得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156万元的保險理賠。

洛陽大火死難者家屬韓淑娟對記者說:“在出事之前,我們只有單位給投的簡易保險,我的弟弟韓躍峰遇難后,這份保險兌現了1000多元,根本解決不了任何問題,我們到現在都還沒去領。”這是最普遍的情況。

多數災難受害人,從保險中獲得賠償是一件可遇不可求的事,据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徐先生說:“中國保險業僅僅發展了21年,技術与普及率都很差。目前個人保險的投保率僅就城市而言,都是很低的,3億城市人口最多僅有10%投保。而單位為其職工投的社會保險雖然投保面廣,保障度卻很低。農村人口,基本上就沒有社會保險,我們也不知道他們出意外后怎么辦。”

他又說:“相比之下,企業基本上都投財險了,財險的投保金額通常比較高。”可以為證的是“大舜號”輪船最后一個航次的貨物在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投的保,保額是305万元,輪船本身也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煙台分公司投保了5000万元。而“大舜號”沉沒后,到保險公司咨詢和辦理保險的個人有增長趨勢,一些死者教育了另外一些生者。

遲遲未能出台的“國家補償制度”

盡管美國俄克拉荷馬爆炸案的受害人如今對自己的處境十分不滿意,因為他們看到政府及社會各界對“9.11”事故受害人更加關注,后者獲得了更多的社會捐助。但前一次悲劇使得美國政府產生對被害人處境更為人道的認識,事后,聯邦政府授權犯罪被害人辦公室(Office for Victims of Crime)負責管理約5億美元的被害人應急基金。

“按照現行憲法,國家公務人員濫用權力才對受害人給予國家賠償,更多的受害人應該可以申請國家補償。”郭建安說,“可以申請國家補償的被害人包括: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被害人、机體受傷的被害人、需要醫療或耽誤工作的被害人、醫療費用或損失未得到私營或公共保險賠償的被害人、完全或大體上無辜的被害人以及無辜且醫療費用或損失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暴力犯罪被害人,還有死亡被害人生前撫養的人。”

行政法專家馬怀德說:“純粹的意外傷害,國家不會給予賠償,之所以提出國家補償,就意味著國家應該在這一事件上負有一定的責任,比如治安不力或者責任人失職等。具體補償標准可以放低,比民事賠償少,對財產損失委托財產損失評估机构,之后算平均。政府應該委托一個現有机构比如民政局、法制辦或者財政局,來指定辦理對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還可以有權到法院起訴,追究行政賠償。”

民間的救助是非正式的、可有可無的,被害人一旦申請國家補償,應該給予答复,美國設置有像犯罪被害人辦公室這樣的常設机构,附設在司法部,這里常年收容著一些如家庭暴力受害者等,加拿大各城市的公共場所都放了為被害人提供咨詢和幫助的小冊子。而在中國,眾多的被害人不知道自己應該去哪里申訴。洛陽大火死難者家屬韓順立說:“到現在為止,我們都被蒙在鼓里,不知道能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根据河南省的民事精神傷害賠償規定,可以獲得5000元到10万元的賠償。我們也不知道目前得到的賠償,是不是合法合理,沒有任何人向我們做任何解釋。”

附文:一件事改變了他們和世界之間的關系煙台海難幸存者馬士奇,把跟他一起經歷這起災難的人稱為“禍友”。但他在事后盡量避免与死難者家屬接触,生怕導致他們更深的傷感。像“大舜號”海難、南丹礦井透水事件和在山西屢見不鮮的礦井瓦斯爆炸事件,受害群體比較分散。“大舜號”海難發生后,有2200多名家屬聚集在煙台,等待認領尸體。李征回憶:“我們被安排住進煙台化工局招待所,在那里經歷了漫長的与外界隔絕的等待。我們是分給化工局這個單位負責做思想工作的親屬,整個招待所因此沒有再安排其他死難者家屬,只有到責任方煙大汽車輪渡股份有限公司討個說法的時候,才見到几個。”

武隆山體滑坡事件過后,死難者家屬自發形成了一個聯絡系統,在武隆這個小縣城里,他們之間的聚會一度頻繁,但最近也逐漸淡漠。他們在一起商量怎么辦,去哪里申訴,但最終總是沒能達成一致。畢竟武隆离最近的城市重慶也要七八個小時的車程,他們曾組織到縣政府的一次靜坐,但是基本沒有什么結果。

“無論如何補償,他們永遠無法滿意,更無法輕易平息。”參与石家庄爆炸事件處理的一位政府工作人員說,“我覺得政府在這方面已經盡力了,當一個事件沒有主要責任人時,用來理賠的款項,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從財政中專門撥出的,而這項支出通常沒有列入預算。”

“我被海軍686部隊救出后,在煙台市煙台山醫院住了十几天院,接受治療。”馬士奇告訴記者,“几乎每天都有各級領導前來慰問,大連市政府慰問團給了400元錢。但是出院以后,再沒有人追蹤問過我,一切轉眼之間就悄無聲息了。”

首先不能排除這樣一种可能性:新聞媒介發現被害人的痛楚和窘境是一個頗能引人入胜的新聞題材。比如2001年3月16日簇擁到石家庄采訪的各大媒體記者,大多經歷過一次采訪与反采訪的戰役,最終胜利的一位記者換了四五個住處,得以在石家庄隱藏了一個星期。南丹煤礦透水事件,當地政府阻止記者采訪到動用武力的地步,這也已經成為某种丑聞。

一直到最近,洛陽大火的死難者家屬仍然不能与前來追蹤采訪的新聞記者自由交流,“當南方某報記者的車輛停在我家門口的時候,附近馬上聚集了五六個辦事處人員。”洛陽大火死難者韓躍峰的姐姐韓淑娟說,“我們現在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媒體身上。”

有調查表明,暴力犯罪的被害人,69%的机體受到損害,其中40%死亡,18%受重傷,受重傷的被害人的生命周期可能會因為受害而有所縮短,甚至大大縮短。死者長已矣,生者及死難者的家人要面對更多問題。

“我覺得幸存下來也并不太好。”煙台海難幸存者馬士奇認為,“現在我的身體基本上處于麻木狀態,睡覺都要拿東西壓著。回到大連后為了治療花的錢,賠償的錢是遠遠不夠的。現在醫生說半年到一年能好,我感覺仍然毫無起色,右手拿筷子都困難。而我是家里惟一的經濟來源,如果不堅持,家里就垮了。”

2001年6月1日,后來被推遲的第一次庭審時本刊曾采訪過的66歲老人尤克敏(他在洛陽大火中失去了29歲的儿子尤建立)在2001年底已經去世,其家人說他是气死的。他的家庭趨于解體,父親出事時僅13天的孩子面臨著母親忍受不了家庭困境、即將离家的局面。很多受害家庭在出事后,家庭關系變得惡劣、緊張,因為對賠償和申訴問題的意見不統一,導致了他們更多的怨言,最終,這將溢出家庭的范圍,成為一些社會問題。

資訊1

被害人權利的艱難獲得

1963年,新西蘭通過了第一部關于賠償犯罪被害人損失的法律,隨后,英國、澳大利亞、美國的部分州和加拿大的一些省也通過了相關法律,中國目前仍然沒有一部針對被害人的法律。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最初是附加在罪犯上的,最初的被害人研究者也是在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動關系時(比如性放縱的人更容易招致性侵犯等),才發現被害人深深地陷入一個法律黑洞里,他們身上的一切細節都在陰影之中,容易被司法界忽略。不能否認的是,商業界發現被害人和潛在的被害人是一個廣泛的保險或者保安器材市場,人們對犯罪的恐懼可以轉化為巨大的商業利潤。1966年,美國首次實施“全國被害調查”(TheNationwide Victimization Survy),調查顯示,通過被害調查而獲得的受害率,比官方公布的犯罪率要高得多。而且,犯罪造成的損失等問題也首次被披露出來,此后,類似調查每年堅持一次,已經堅持了20年。1975年,成立第一個被害人援助机构“全國被害人援助組織”(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Victim Assistance),1982年,成立了世界被害人學學會(World Society of Victimology)。

中國被害人至今為止只作過一次區域性的調查,那就是1994年由聯合國區域間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協調,中國司法部具體組織實施的《北京市國際犯罪受害人調查》,這是包括孟買、馬尼拉、東京等十大城市在內的受害人系列調查中的一個。在北京選取的2000個樣本表明,就多數犯罪而眼,北京居民的犯罪受害率位居第八和第十之間,報案后對警察的反應滿意程度是各城市中最低的,57.3%的人覺得不滿意,而有82.9%的人對警察控制犯罪方面能力不滿意,但是對警察最終的工作還是較為滿意。

資訊2

世界各國的被害人訴訟權

在世界各地,被害人訴訟權的情況不同,不同國家對被害人訴訟權的規定基本采取了三种不同方式:

1.英國明确決定,除證人地位外,不給予被害人在形式訴訟程序中其他任何參与權,同時,非常強調對賠償令的使用,并提供被害人獲得賠償的實際方法。

2.美國已決定被害人有權力通過被害人影響陳述(VIP)的形式參与訴訟,并由法官在判決時考慮。

3.歐洲大陸國家規定有很大不同,但總體而言,繼續允許被害人的參与,甚至在某种情況下控制刑事訴訟程序。

英國、塞浦路斯、芬蘭和愛爾蘭的被害人具有獨立起訴權,德國被害人保護法還規定被害人有權成為共同起訴人,使之成為在起訴過程中的正式和積極的參与者。日本被害人則無權自訴,而規定了相當完善的控告權。

——轉自《三聯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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