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被告逃過起訴 「交付審判」重審
【大紀元8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一名中度智障少女慘遭性侵害,案發當時因害怕不敢呼救、求援及逃跑,因而在檢方兩階段偵查裡被指「有違常情」,不起訴處分,涉案被告得以全身而退;但被害人家屬不服,藉由「交付審判」向苗栗地方法院陳情喊冤,法官明察發現被告涉案的DNA證據,啟開審判大門,使原告一方獲得救濟。
苗栗地院裁准本件交付審判案後,陳某不服曾提抗告,六月底,由台中高分院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本案須交付審判,如此一來,本案將視同檢方起訴,未來交由苗栗地院分案審理、判決;至於原將本案不起訴處分的苗栗地檢署,面對此尷尬局面,恐須再起爐灶,重新對涉案被告當庭展開舉證論告。
這起性侵害發生在去年一月,被告的陳姓男子接載放學的子女返家時,偶遇被害人,遂一起將被害人載返住處,然後趁其子女洗澡時,將被害人強拉進房內涉嫌性侵害。
被害人父母當晚因未見被害人按時返家,出外找尋,來到被告住處附近,向被告表弟打聽女兒下落時,恰巧被告外出撞見,一聽內容立刻藉故轉身返家;稍後,被告表弟在被告家中發現被害人,確認身分後,與未婚妻一起將被害人送回。隔日,被害人父親發現女兒神情有異,追問出實情,立刻攜女到醫院診療,經醫師診斷被害人陰道有新裂傷,因而報警處理。
全案經苗栗地檢署、台中高分檢兩階段偵查,被告一直否認性侵害情事;被害人方面,檢方則以其被性侵害時,有機會大聲呼救引起被告家人注意未大叫、有機會脫逃未逃跑,反而在事後還陪同被告子女看電視,及重回被告房內睡覺,且又未即時向外人或家人反映,認為有違常情。
檢方並依承辦員警的報告認定,被害人案後曾清洗身體及內褲,因此未採集到任何證據;對涉嫌性侵害的被告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後續的再議。
但苗栗地院承審本件聲請案發現,被害人父親隔日發現女兒異狀時,曾帶往苗栗醫院診斷,醫院當時依性侵害防治法規定,立即驗傷、採集證物,並診斷出被害人陰道有新裂傷,診斷內容並附著在偵查卷中,但檢方不僅未調查這項疑遭性侵害的佐證,且未敘明不採認的理由。
更重要的是,醫院受理本件性侵害時,已依法採集被害人內褲、毛髮、陰道等檢體,保存在證物袋內;偵辦的檢察官卻未向受理檢驗的醫院查詢,僅依員警報告認定被害人案後的內褲已洗淨無法比對。
苗栗地院事後將醫院採驗的證物及被告血液一併送交刑事局鑑定比對,今年二月鑑定報告出爐,證實被害人內褲確實有男性精液,且內褲精子細胞經DNA比對,與被告相同機率高達一百億倍,也就是與被告相符。
苗栗地院合議庭認為,被害人年僅十餘歲,且中度智障,不能輕率依常人標準據來衡量其說詞有諸多不符常情之處,即作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合議庭最後以被害人診斷證明書及DNA鑑定等佐證,認定檢方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尚有違誤,裁定本件交付審判。
刑事訴訟法去年二月增訂的「交付審判」新制,僅有告訴人才可向法院提出聲請,告發人則不行。
交付審判採行再議前置原則;告訴人必須對一審檢察機關所作的不起訴處分、緩起訴的偵結結果不服,向其上級檢察機關聲請再議又被駁回,才能提出交付審判。
至於告訴人聲請再議,若因逾期而不起訴處分確定,則不得提出聲請。
程序方面,為防止告訴人濫行聲請交付審判,虛耗司法資源,明定交付審判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即告訴人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若告訴人未委任律師,則聲請程序即不合法,受理法院將以裁定駁回。
交付審判是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能就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調查證據的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的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的證據,或額外蒐集偵查卷以外的證據再調查。確定獲准交付審判的案件,視同案件已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並依司法院去年二月各級法院首長業務座談會決議,分案仿再審制度,由原裁定的合議庭法院繼續辦理,不再重新分案。
至於被法院駁回的交付審判聲請案,性質上屬程序事項的裁定,為免訴訟關係久懸未決,聲請人不得再提抗告;而法院裁准交付審判的聲請案,因攸關被告的權益,被告依法得提出抗告。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