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私」的初源(初始)含義及「公」的產生

吳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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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訊】共產黨、「共產主義」似乎對「私」特別的反對,把「私」當成了一切剝削、壓迫、一切罪惡的根源、源泉。它們竭力的反對「私有制」,但是,它們實質上、實際上所反對的也只是、也只能是生產資料的「私有制」,而並不反對生活用品等的「私有制」。而且,在當前的現實中,共產黨實際上不但不反對「私」了,反而是提倡、保護和發展「私」的東西了。這種思想意識理論上與現實行為上的兩種完全對立的「割離」,其原因有對「共產主義」的含義、內容的錯誤認識,也有對「私」的含義及「公」的本質的錯誤認識。

  說到「私」,很多人自然就會想到、提到「公」,因為「公」與「私」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但是,人們卻不知道,與「公」相對,只是「私」的含義、內容之一。可以說,這只是「私」的狹義解釋。人們都認為,「私有制」的產生,是在原始社會的末期,這也是我們以前在學習歷史、政治中所學到的。但我們應該知道:它這裡的「私有制」,實質上所指的只是「家庭、個人的私有制」,而並不指「集體、團體的私有制」。所以,這個「家庭、個人私有制」的產生,並不是所有類型的「私有制」的產生,更不是「私」的產生。因為「私」早就已經存在了。那麼,「私」到底是什麼時候產生的呢?我認為:「萬物」的產生,就是「私」的產生。如果我們能夠用「萬物混沌」的狀態去關聯、想像「私」的存在,那麼,我們就能瞭解到「私」的另一種含義,這也是「私」的最初始(初源)的、首要的含義。「私」,即為萬物各自界別於其它物的性質狀態(物之界別於其他物的性質狀態)(這裡可把「人」也作為一種「物」、「物體」看待了)。這就是「私」的廣義解釋。所以,萬物的存在,就是「私」的存在。哲學上說「自在之物」,或者說「私在之物」,就是指一個界別於他物而存在的物體。

  我們知道,「私」的廣義含義後,對於「私人」、「私有」等這些概念也就應有更深、更準確、更正確的理解了。「私人」,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私人」,就是指具有界別於他人而存在的性質狀態的人(就是界別於他人而存在的人)。「私人之私」,就是人之界別於他人的性質狀態。比方說,如果是一個具有兩個腦袋的人,那麼,一個腦袋的部分,就不具有「界別於」另一個腦袋的部分的「人」的性質狀態。狹義的「私人」,就是指「私法人」,它是與「公法人」相對的一個概念。所以,從「私人」的廣義含義去說,那麼,每一個人都是「私人」,每一個「公法人」也都是「私人」。「私有」,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私有」,就是人對物的佔有界除於他人(的佔有)的性質狀態。狹義的「私有」,就是指「私法人的佔有」,它是與「公有」(公法人的佔有)相對的一個概念。所以,從「私有」的廣義含義去說,在原始社會中,一個部落對物質的佔有,就是一種「私有」。它是這個部落對物質的佔有界除於其他部落的佔有的性質狀態。因此,「私有制」,是在人對物的佔有產生時就形成了的,原始社會末期產生形成的只是「家庭、個人私有制」。

  總之,「私」的廣義含義,是「私」的最初始(初源)、最基本的含義,只是,在社會發展到出現了「公法人」,並且,「公法人」佔據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以後,「私」在很大程度上就完全成為了與「公」相對、相區別的一種關係。但是,「私」的初始含義、本意,並沒有消失,而只是在重要性方面被隱藏了起來。

  「公」的原意為「大家」、「大家的」、「全體」、「全體的」、「非個人(單個人)的」,這也就是說,「公」的原意為「共」。此「共」,為「私人」之「共」。這也是一種「初源狀態」。也即,「公」是從「共」中分化、獨立出來的。本來,人人都共同掌握著這個權力,現在,人人都放棄、不掌握這個權力,而只由某個人用一個新的身份掌握這個權力,從而,這個權力也就變成了「公權力」,這個人的新身份就是「公法人」。這也就是公權、公法人的產生形成過程。這之後,也就是「轉化形態」了。「公」是已經脫離於它的母體--「共」而獨立存在了的,「公」與「共」是絕不相同的。我們把這個道理應用於「公法人」、「公權力」,那就是:公法人是從私共法人(私法人共同體)中產生出來的,獨立於私法人共同體及其基質私法人的法人;公權力是從私共法人(私法人共同體)的權力中分化、產生出來的。那麼,國家公法人,就是從「全民共同體」--國家法人中產生出來的;國家公權力,就是從國家法人的權力(國家權力)中分化、產生出來的。所以,我們也可以稱國家法人為「國家母法人」,而國家公法人則是「國家子法人」,國家法人(「國家母法人」)當然也就是國家公法人(「國家子法人」)的「母親」了。因此,國家法人、國家母法人、「全民共同體」,這三者是同一的,它並不是「公法人」,更不屬於「公法人」的範圍,它是「私法人」,是屬於「私法人」的範圍,是為「私共法人」 (「私法人共同體」)。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對「獨立」的概念的解釋。對此我們可以聯繫「私」的含義和內容去解釋。所以,「獨立」,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獨立」,就是指界別於其他而「私」在的性質狀態。狹義的「獨立」,其實就是指「獨立自主」,就是不受其他的侵佔、侵犯、控制、壓制等的存在狀態。所以,「獨立」的含義到底是什麼,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的。但是,只有狹義的「獨立」,才是完全的、真正的「獨立」,而廣義的「獨立」,只是一種「界別」的狀態。用廣義的獨立去解釋,任何一個「界別」於其他的物或人(法人)都是具有「獨立性」的,所以,任何一個物、人(法人),都是「獨立」的。這種「獨立」、「獨立性」,其實也就是一種「私」在的狀態,它是物或人的整體、總體上的性質,而並不是與「從屬」、「下屬」或「隸屬」等相對的。而用狹義的「獨立」去解釋,則只有具有不受其他的侵佔、侵犯、控制、壓制等的存在性質狀態的物或人(法人),才是「獨立」的物或人(法人),也就是「獨立自主」的物或人(法人)。

  因此,外國的「三權分立」的實質,就是採用共和式的分權制約,而形成的立法議政、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這三大國家公權及其所有者的「獨立自主」的存在狀態。這三大國家公法人,既不受其中的其他國家公法人的侵佔、侵犯、控制、壓制等,也不受國內的任何其他法人或其他任何國家的侵佔、侵犯、控制、壓制。所以,像中國這樣,雖然也有人大(人大常委會)、政府、法院的「三權」、「分開」,但是,這三者卻都要受到共產黨及其機關(如:中共中央、省黨委、區黨委、市縣黨委、各級紀委等)的侵占、侵犯、控制、壓制,這樣就不是「獨立自主」的了。因此,中國也就不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了。從而,中國也就不是一個「共和制」的國家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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