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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虹國際事業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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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六日電)公平會今天公布,長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變更主要營業場所,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且在參加人加入傳銷組織或計畫時,也未依規定和參加人締結載明法定事項的書面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

不過,長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在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檢附多層次傳銷報備書,向公平會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的主要營業所地址為屏東縣佳冬鄉玉光村中山路五十七號一樓,開始實施日期為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可是,經公平會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展開調查時,卻發現主要營業場所在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三一五號十樓。

長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則坦承是因對法令不熟悉,所以才沒報備主要營業場所變更,不過,公平會認為,按多層次傳銷事業規定,不得以不諳法令為由推卸責任。

況且,公平會還發現,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契約內容應包括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參加人應負的義務與負擔、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的條件及因退出而生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可是長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的會員加入時,所簽訂的「產品訂購單」,並無載明這些法定事項。

對此,長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也承認是契約書設計作業的錯誤,也就是公司並沒有和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所以,公平會以長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違法事實相當明確,依法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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