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賞

范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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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5日訊】下面是11月15日幾位杭州朋友收到的《杭州市民政局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決定書》。

還有一紙《處罰告知書》,內容差不多,說要每人處罰4000元人民幣。任、高二位拒絕接受罰款,也拒絕在此紅頭文件上簽字、簽收。後來官方說“不罰款了”。

當我看到這二紙奇文時,著實為杭州市民政局感到可恥、可憐。10月19日由杭州市公安局將他們6 人從上午9 時到傍晚5 時關了整整8 個小時。時隔不到一個月,降格到民政局(而且是區民政局),從進去到出來一共40分鐘。看來官方越來越覺得理虧,硬不起來了。所謂“處罰”也可以討價還價,真可笑!

昨天,海外網站、電台都刊登、播出了這則消息。

但是譚凱先生已被關押1個月零16天了(刑事拘留最長37天,不逮捕就要放人)。公安當局威脅其家屬不准與這些朋友接觸、聯繫,否則就要“正式逮捕”。也有消息說已經逮捕了,罪名加了一條“洩露國家機密”。當局還對其家屬說:“如能配合就立即釋放”。事情的發展還待觀察,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我在此奉勸杭州當局,還是見好就收吧!不要為了“面子”,連“裡子”都撈不到。中國的環境災難讓你們糟蹋得不但全民憤怒,而且引起國際公憤了。這些朋友的想法完全是出於愛國、愛我們的家園,老百姓是感激他們的,你們卻站在民眾的對立面,這是罪上加罪!

2005年12月4日

附:杭州市民政局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決定書(杭民罰字[2005]第1號)

杭州市民政局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決定書

杭民罰字[2005]第1號

譚凱、任偉仁、高海兵、來金彪、戚惠民、楊建民:

經查,你們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和民政部《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綠色觀察”組織予以取締。

二0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局官防大印)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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