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萊州:一個共產黨員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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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訊】(《中國輿論監督網》仲偉江)我叫仲偉江,1976年8月出生,大學學歷,原是山東省萊州展潤水泥有限公司銷售公司經理。2000年9月我響應黨組織號召並且受黨組織委派,到省級上訪重點村—-萊州市虎頭崖鎮潘家村擔任黨支部書記,經過三年的辛苦努力,潘家村悄然變模樣,我的工作成績受到充分肯定,2001年7月1日,被萊州市委授予“優秀共產黨員”稱號﹔人民日報社《時代潮》雜志、《大眾日報》、《煙臺日報》、《明鏡》月刊四次報道了我的事跡。(詳見附件1:証書和有關報道)讓我感到氣憤的是,2003年9月任職期滿結束後,老百姓變富了,我這個書記窮了﹔村裡工作上道了,我卻下崗了﹔老百姓不再上訪了,我不得不找黨了。原單位展潤公司在我擔任潘家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已於2002年5月停產倒閉,我在潘家村任職結束後無法再回原單位工作,按照協議規定應該由萊州市委組織部負責重新安置工作,但我多少次去找萊州市委組織部,始終拖著不給解決,到現在已達一年多之久,我失去了為黨工作的崗位,也失去了經濟來源,生活費沒著落,無可奈何隻好向上級領導求助,下面把我任職和下崗的經過和有關情況反映如下:

一、臨危受命,三年間我把潘家村變了模樣。


2000年8月,萊州市委組織部等5個部局聯合下發了正式文件,鼓勵全市各個行業(專業)和各種不同身份的正式黨員通過公開參選,到後進村去擔任黨支部書記,當地新聞媒體公布了任職條件、選派方式、管理辦法和激勵政策,我自己積極的響應組織號召,踴躍報名,組織部對我本人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適應能力進行綜合考察,同時按排我到有關後進村去做適應性考察,最後經組織認可,2000年9月1日,我被委派到虎頭崖鎮潘家村擔任黨支部書記(原萊州市東宋鎮潘家村,因鄉鎮合並更名),2000年10月30日,組織部安排我與鄉鎮黨委及原工作單位簽定了《到農村擔任黨支部書記協議書》(詳見附件2),任職期限3年,任職期間受組織部和鄉鎮黨委雙重管理。

我到潘家村擔任書記之前,潘家村是一個省級上訪重點單位。曾被山東省電視臺《今日視點》公開曝光,原黨支部書記因違紀被開除黨籍,村集體負債1200多萬元,原村辦企業全部倒閉,所有設備廠房被法院查封、銀行保全,無任何集體資產,拖欠干部、村民工資7萬元,拖欠鎮政府稅費款12.5萬元。村民拖欠村委應收的“三提五統”4.8萬元;村民承包果園、租賃蝦場、面粉廠房屋二年未交承包費。村裡治安混亂,歪風盛行,歷任村干部無一不遭受過人身攻擊報復,全村36名黨員,沒有人願意也不敢當書記,兩委班子基本癱瘓。由於歷史遺留問題過多,民心渙散,干群關系緊張,集體上訪事件時有發生,東宋鎮黨委多次派挂職書記都沒改造好。就是這樣一個後進村,三年來我通過腳踏實地的工作,使老上訪村第一次摘掉了上訪的帽子,集體經濟不斷發展,村民收入不斷增加,健全了兩委班子,使上級任務保証完成,村風民風變好社會秩序穩定。我認真地完成了《任期工作目標責任書》、《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各項任務,促進了潘家村發展與穩定。(工作總結詳見附件3,虎頭崖鎮黨委研究同意並加蓋公章)。

任職期間,我通過反復做工作,幫助村裡逐步健全了兩委班子。2003年5月,經過虎頭崖鎮黨委批准和村裡黨員通過,我培養起來的新書記正式當選。新書記上任後我沒有撒手不管,而是“扶上馬、送一程”,扶持幫助他開展工作,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群眾威信,使他得到了黨員和群眾的擁護。2004年12月,潘家村兩委班子換屆選舉,他又連選連任,當選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二、卸磨殺驢,三年後我由銷售公司經理變為下崗。

2003年9月,任職協議到期後,由於潘家村兩委班子都健全了,村裡工作走上正軌運轉良好,經征求虎頭崖鎮黨委的意見,潘家村不再需要我繼續任職。按照協議規定,任職結束後可以回原單位安排工作。但在我到潘家村任職其間,原萊州展潤水泥有限公司已於2002年5月停產倒閉,原廠房設備全部被蓬萊蓬龍水泥有限公司買斷,原企業職工一半被蓬龍水泥有限公司雇佣,另一半下崗在家待業,其中僅有6人被臨時聘用留守處理善後事宜。鑒於這種情況,我已無法再回到原單位。而且協議還規定任職結束後,負責督導落實單位是萊州市委組織部,是大中專畢業生的,由組織、人事部門重新安置,我就多次找組織部要求解決問題。組織部先是答復研究研究,拖了很長時間,又說我已經個人自行挂檔了,協議到期後應該自謀職業,組織部不管再給安置了。原單位倒閉了,也回不去了,組織部又不管了,我這不就下崗了嗎?

我挂檔了不假,但卻不是個人自行挂檔的。按照協議規定,我在村裡任職其間,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負擔部分)全額由鄉鎮政府交納,每月另給發500元工資補貼,2000年12月,因我原單位展潤水泥有限公司欠繳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鄉鎮政府也無法單獨為我繳納這“三金”,鑒於這種情況,我向組織部反映,當時的組織科張百仁科長說:“按規定在村任職期間的工作變動需經市委組織部同意,你這種情況比較特殊,我向部裡領導匯報一下再說吧。”這事不久就有了答復,說把我的工作關系調到養老保險事業處挂檔,由鎮財政為我單獨繳納“三金”,等協議到期後安置的時候,隨著調動安置到哪個單位,再帶到哪個單位繼續交納,互不矛盾。當時我思想上有顧慮,將來回不了原單位怎麼辦?張科長說:“你現在光考慮干好工作就行了,以後的問題組織上會為你考慮的。”所以我同意了挂檔,怎麼反倒說是我個人自行挂檔的呢?雖然組織部長、分管副部長和組織科長都換了,但如果說別人不了解情況還情有可原的話,分管組織科的副部長李良也說不了解情況那就不可理解了,當時李良在組織科當副科長,後來又當了科長、副部長,一直都沒離開過組織科,當時的情況怎麼會不清楚呢?!

我原單位展潤水泥有限公司於2003年給下崗職工清算一次性補償,根據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截止到2003年),每年補償給一個月的工資,我於1993年—2003年在本企業工作10年,我到原單位去要企業補償,原單位說你工作關系已經不在這裡了,還要什麼補償?我說我去任職的時候有協議,挂檔也是組織部按排的,企業說你去找組織部要去吧!始終沒給清算補償,別人下崗了還能拿到一部分企業補償,享受兩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我下崗了企業補償向誰要?該如何清算?生活怎麼保障?

三、一拖一年,讓我流了汗再流淚!

我不甘心,就多次去找組織部,每次給我的答復不是分管副部長李良開會忙,就是說正在研究,研究了一年多,一直也沒個明確答復,我上有老下有小,這麼長時間沒工資,日子怎麼過?可氣的是拖了一年之久,組織部才對我說:這事由組織部督導落實不錯,原則上就是哪個單位來的回哪個單位去,但你已經自行挂檔,也不屬於協議上所說的大中專畢業生,由組織、人事部門重新安置的是指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並不是指你這樣已有工作的。說到底一直也沒給解決。


我覺得組織部推卸責任竟到了耍賴的地步,真讓我感到寒心、氣憤,他們光知道拿我們往臉上貼金,絲毫不關心黨員的權利,我認為組織部在這件事上起碼犯了三大錯誤:
1、政治欺詐,言而無信。我們到村裡任職之前,組織部說的天花亂墜,正式文件也沒讓我們見到,我們下去干了兩個多月,又讓我們簽協議,早怎麼不讓看文件、簽協議?而且文件和協議有些關鍵條款不相符,當初要是跟我們說清楚,我們不一定會自願到村裡任職。組織部一方面對媒體大談經驗做法,一方面對我們許諾干好了優先安置。2001年新年前,組織部給我們這批在村裡任職的16個支部書記開調度會,鼓舞大家干好工作,在會上說干得好的優先安置,你們是萊州市第一批到後進村任職的,給萊州市爭了光,市委和上級都很重視,你們放心:組織部安排的事,干好了決不會虧待。2001年7月組織部、宣傳部的領導領著煙臺日報記者採訪我,當著記者的面說,我們這些干得好的將來肯定都優先安置。現在我們這批人優先安置誰了?怎麼叫優先安置?怎麼能體現出當初的激勵政策?當初的激勵政策都包括些什麼?再說我干的到底好不好?要說不好怎麼大報小報直宣傳,我還是16個到後進村裡任職的書記中唯一的市級優秀共產黨員,要說干得好怎麼不安置?更不用說優先安置?
2、百般抵賴,推卸責任。當初協議規定,任職期滿是軍轉干部、復退軍人、大中專畢業生的,由組織、人事、民政部門重新安置。現在又說重新安置的是指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協議中並沒有注明是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假設是指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又怎麼存在重新安置?就好像“從來都沒結過婚的人怎麼能犯重婚罪”?
3、故意拖延,知錯不改。協議到期後,組織部既沒明確答復給不給解決,又沒明確答復什麼時候解決,就這麼一拖再拖,就連協議規定任職期間應該由鄉鎮財政全額繳納的“三金”,也隻給交納了3個月的養老保險金,尚欠我2001年1月以來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2000年9月以來的住房公積金,組織部不是負責督導落實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2〕90號文、《山東省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02〕60號規定,萊州市委組織部這種做法應負什麼樣的責任?組織部是監督管理干部的部門,自己單位的行政效能就可以一拖一年多?


四、漫漫無期,黨員權利難保障!

拖了一年多不給解決,無可奈何我隻好向上級領導求助,先後到萊州市、煙臺市和山東省信訪局和組織部逐級反映情況,提出了5條要求:萊州市委組織部根據協議規定給予工作安置。鄉鎮財政欠繳我的2001年1月以來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2000年9月以來的住房公積金給予繳齊。2003年9月以來我被停發的工資給予補發。我於1993年—2003年在原展潤水泥有限公司工作10年的企業一次性清算給予補償。對萊州市委組織部的行政效能給予糾察。在上級領導的關懷過問下,萊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李良答復我:當時給你聯系挂檔,原組織科長張百仁不管是出於私人感情,還是出於工作關系,(李良說:“張百仁對你夠照顧的了,這話也就咱倆偷著說!”但我認為這是組織部應該做的,何必偷著說?)組織部也不追究了,承認給你挂檔了,半月內給你解決工資和“三金”問題,一個月內給你解決工作安置問題。是不追究了,還是情況屬實?難道組織部就連承認錯誤的勇氣和態度都沒有?答應得倒挺好,但直到半月期限的最後一天,才把欠我的工資補發到2004年9月,又拖了一個多月,才勉強分三次把欠我的“三金”補到2004年9月(僅解決了和條中的一部分),直到現在也沒給解決工作安置等問題。

我到上級反映情況之後,一年多一直開會忙、沒空接見我的李良副部長,終於在2004年9月13日下午第一次接見了我。第一次見面,李良就在沒告知我、沒征得我同意的情況下,提前策劃好安排工作人員給我錄了像。我第一次見到這麼大的官,比較緊張,稀裡糊塗地被他們錄了三個多小時之久!給我身心造成了極大損害,精神壓力很大,我感到非常氣憤、苦悶、痛苦、屈辱!

我覺得李良侵害了我的肖像權,2004年10月22日上午再見面的時候,李良安排工作人員又要給我錄像,我提出抗議並索要錄像帶,李良說錄像是為了向上級匯報、讓領導看的,又不是用針孔攝象機錄的,隻要不用於商業用途就不算侵犯肖像權,他答應錄像帶制作好了之後復制一盤給我。但直到現在也沒將錄像帶給我,這麼長時間李良拿錄像帶都干了些什麼?怎麼制作的?都讓誰看過?我心裡憂慮焦躁,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精神恍惚,痛苦不堪!難道組織部副部長與普通黨員談話就得錄像?難道組織部副部長就可以侵犯黨員的人權?

李良第一次接見我快結束的時候,安排工作人員現制作了《信訪雙向承諾書》,讓我在上面簽了名(詳見附件4)。名義上是“雙向承諾書”,但上面既沒有組織部的公章,也沒有李良的簽名,實際上是我給組織部簽了一張“單向”承諾書!而且當時李良答復說:半月內解決工資和“三金”問題,一個月內解決工作安置問題,但在承諾書上卻把“解決”換成了“答復”,一個詞之差,責任大不一樣!即便如此,至今組織部也沒有認真負責地給我答復,哪怕是我犯了錯誤,組織上也該給個書面結論吧!我要求給予書面答復,李良也答應了,但至今組織部也沒給我書面答復。

最近我反復學習了《憲法》、《民法通則》、《行政監察法》、《黨章》、《黨內監督條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認為在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不能享有特權,工作中失職、瀆職必須追究責任,出現錯誤必須改正﹔任何組織、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的人權和黨員的正當權利,“‘以盈利為目的’不是構成肖像侵權的必要條件”﹔我向上級反映問題要求給予解決不僅沒錯,而且是黨員應享有的正當權利。根據黨紀國法,我提出以下四條強烈要求:
1、萊州市委組織部根據協議規定給予工作安置,補償我2004年9月至今的工資和“三金”。
2、我於1993年—2003年在原展潤水泥有限公司工作10年的企業一次性清算給予補償。
3、對萊州市委組織部的行政效能給予糾察,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李良的責任。
4、停止侵害我的肖像權,交給我錄像帶並保証沒留復制帶、以後不再侵害,向我書面道歉並給予我精神賠償。
希望上級領導百忙中過問一下,讓有關黨組織盡快給予負責的答復、解決這個問題。

申訴人:仲偉江 時間 :2005-05-22
手機 :13963887728 郵編 :261400
e-mail:lzzoj@163.com

注:劉巨峰-現任萊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保先辦主任。

李 良-現任萊州市委組織部、副 部長、保先辦副主任。

萊州市委組織部電話 0535–2211536 2222176(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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