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箱賠償金額無上限 承租人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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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五日電 ) 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保管箱出租人原採最高限額賠償的有限責任,由原本最高新台幣 50 萬元賠償金額,改為無限責任,也就是賠償金額無上限,不過,承租人須負舉證責任。

金管會今天通過「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制定暨範本修正」草案規範重點。

金管會表示,在這項制定及修正的定型化契約中,與民眾權益最關切的是損害賠償責任條款,規定在應記載事項第 6 條及契約範本第 11 條,出租人對保管箱的設置或管理有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缺失,導致承租人的置放物發生損害賠償,採無限責任,但以承租人的舉證責任為限。

金管會指出,承租人在損害發生後申報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金額在 5萬到49萬元間,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金額直接賠償。

另外,如果承租人主張保管箱損失金額超過50萬(含50萬)以上,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金額負金錢賠償責任。

第三種情況是,如果承租人主張損害金額超過約定金額 (不低於 50 萬元 ),如有舉證,仍可請求出租人損害賠償。

金管會表示,將儘速依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 121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後續公告事宜,並印製定型化契約宣導摺頁,發送相關單位及民眾參閱,同時,督導各金融機構在公告日起 6 個月緩衝期間內,完成相關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修正,確保消費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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