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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過輕 縱容偷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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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槍擊犯范植凱、謝國棟偷渡出境案,檢方一直堅持2人偷渡行為,觸犯國家安全法,不過一、二審法院認定在國安法之後訂立施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係專為管理國人入出境所立的規範,而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因此國人偷渡行為,就不再適用國安法。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法務部相關函示,入出國及移民法是規範住在台灣,設有戶籍,或僑居國外,但具有我國國籍者。

至於外國人,以及來自中國的偷渡來台人士,仍由國家安全法處罰。

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88年5月21日公布,國安法於76年7月1日公布,不過這2種法律,對於偷渡刑責的處罰度都相同,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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