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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婦之夫與女同居 各判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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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有婦之夫李姓被告與邱姓女子同居,涉嫌妨害婚姻案,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 認為李妻提出的衛生紙具有證據能力,並經鑑定證實有2人DNA混合型,改判各有期徒刑3月確定,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93年6月間,被告李姓男子(49歲 )與邱姓女友(50歲 )在高雄縣茄萣鄉四維路租屋同居,被李妻會同警方查獲,帶回湖內分局茄萣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在二樓房間查扣一團衛生紙,經送調查局化驗,證實有李的精斑陽性反應,及二人DNA混合型。

被告等辯稱,2人為房東和房客,警方搜查房間時,並未查獲任何可疑證物,該團衛生紙是李妻事後返回租處找到。

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李妻返回租處找到該團衛生紙,程序並未違法,依法有證據能力。又查,據李的兒子指證,曾聽到被告2人在二樓談話,其父並曾暗示在臥室內的邱女不要出聲,所謂轉租房屋,純屬掩人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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