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和輕微的黨紀和政紀處分

王維洛:評中國對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處分

王維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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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訊】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一百噸苯類污染物進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嚴重污染。時隔一年多後,中國政府才做出處理意見。

雖然國務院將此事件定性為“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但只是給於責任人輕微的黨紀和政紀處分,其理由對水污染問題“重視不夠”,對後果“估計不足”等等。用黨紀處分來替代法律處分,這是共產黨淩駕法律之上的具體表現。不依照法律處置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污染事件的有關責任人,肇事單位不作出民事賠償,就不能體現一個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也不能給河流污染肇事者一個警示,不能阻止類似或更嚴重事件的繼續發生,這就是中國河流污染事故層出不窮的原因之一。

一、前言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一百噸苯類污染物進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嚴重污染,影響松花江以及黑龍江流域人民的生活飲用水和工農業用水的安全,破壞了松花江和黑龍江自然生態環境系統。

從松花江污染事件發生之後,中國河流遭受污染的消息不斷傳來,珠江被污染,湘江被污染,沱江被污染,黃河被污染,長江被污染,渭河被污染,松花江再次被污染,長江再次被污染,黃河再次被污染……根據中國環境保護部官員的報告,平均兩、三天就有一條河流被污染。這在世界上是絕無僅有的。無論是在資本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還是在工業發達國家進入人均國民產值1000美元的階段(中國有些科學家提出當人均國民產值達到1000美元時,是污染最嚴重時期的理論),都沒有發生過如此嚴重和頻繁的河流污染事件。

自然河流是沉默的,它們不會說話,它們不會呐喊。世界河流網路秘書長麥克卡利就曾經給他的書冠以“沉默的河流”。雖然河流不會說話,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們就可以任意地虐待它們,污染它們。河流是會報復人類的,以它們特有的形式。人類必須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二、一起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被整整掩蓋了八天

2006年11月22日,在時隔一年多後,中國政府才發佈了對吉林石化爆炸及松花江污染事故的處理決定。雖然這個處理決定翩翩來遲,但是有一個公開處理,總比沒有一個公開處理要好。

國務院的處理意見指出,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發生的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並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並將事故定性為“這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將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和引發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定性為“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應該說,定性還是準確的。

而對照當時的新華社的報導,吉林石化公司黨委副書記鄒海峰,在新聞發佈會上所說,對大氣污染情況進行的即時監測結果表明,沒有造成大氣有毒污染。

至於水污染也是在事故發生後的第八天,由於哈爾濱市要停止供應自來水,通過哈爾濱市政府的公告才告知民眾的。

在一個現代的資訊化社會中,一起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一起影響松花江流域幾千萬人生命健康的事故,被整整掩蓋了八天。新聞媒介不予報導,國家行政機關不採取措施。這樣的社會怎麼可能是“和諧社會”?這樣的政府怎麼可能是“以民為本”的政府?這裏還有什麼公眾知情的權利?

國務院的處理意見中,對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被掩蓋整整八天的事實,沒有任何提及,也沒有追查相關領導人員掩蓋事故的責任。

二、事故原因用“估計不足”和“重視不夠”加以搪塞

國務院的處理意見確認,雙苯廠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製崗位外操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在停止粗硝基苯進料後,未關閉預熱器蒸氣閥門,導致預熱器內物料氣化;恢復硝基苯精製單元生產時,再次違反操作規程,先打開了預熱器蒸氣閥門加熱,後啟動粗硝基苯進料泵進料,引起進入預熱器的物料突沸並發生劇烈振動,使預熱器及管線的法蘭鬆動、密封失效,空氣吸入系統,由於摩擦、靜電等原因,導致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並引發其他裝置、設施連續爆炸。

從事故原因來看,這次爆炸是雙苯廠工作人員多次操作錯誤所引起的。這個爆炸原因,在事故發生之後,就已經有報導。

國務院的處理意見將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原因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兩個部分。“直接原因是,雙苯廠沒有事故狀態下防止受污染的”清淨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發生後,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漏出來的部份物料和迴圈水及搶救事故現場消防水與殘餘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關於造成松花江污染事故的間接原因的有關單位是∶吉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吉林市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吉林市環保局;吉林省環保局和國家環保總局。

吉化分公司及雙苯廠的責任是∶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會引發松花江水污染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研究,有關應急預案有重大缺失;

吉林市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責任是∶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責任是∶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視不夠,對吉化分公司環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能及時督促採取措施。

吉林市環保局的責任是∶沒有及時向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建議採取措施。

吉林省環保局的責任是∶對水污染問題重視不夠,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準確地報告水污染程度。

國家環保總局的責任是∶在事件初期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沒有及時提出妥善處置意見。

處理意見重複地使用了“估計不足,重視不夠”等詞語,和國務院對事故的定性所使用的“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是不相符。責任部門對一些問題的沒有進行深入研究,“估計不足,重視不夠”,只是認識上的問題,而不是行政責任或者法律責任問題。

三、松花江污染事故的時間和空間的還原

根據國務院的處理意見,造成松花江污染事故原因是爆炸發生後,洩漏出來的部份物料和迴圈水及搶救事故現場消防水與殘餘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而廠方和環保部門沒有及時向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提出建議,採取措施,阻止帶有污染物的廢水進入松花江。

十分可惜的是,國務院只公佈了事故的處理意見,而沒有公佈事故調查報告,人們還是不知道事故發生的具體過程。

筆者根據當時的報導,對松花江污染事故做一個簡單的時間和空間上的還原∶

2005年11月13日13時40分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的新苯胺和原料罐區一個裝置突然發生爆炸,引起火災,大火燃及附近的生產小乙烯的工廠,再次引發5至6次爆炸。爆炸威力巨大,周圍很多居民樓的玻璃被震碎,有的人家牆皮都被震了下來。在相隔數公里之外的吉林市區都可看到松花江北的化工區濃煙滾滾。據目擊者稱,首先冒起的是黃色煙,接著是黑煙,空氣中彌漫著刺鼻的氣味,可能是苯爆炸產生了化學反應。事發後,吉林石化公司啟動消防應急方案,切斷各裝置間物料供應。當局出動11個消防中隊,約57輛消防車及281名消防員滅火搶救。事故發生後,吉林石化公司領導迅速趕到現場,成立了事故處置領導小組,並組成現場滅火、事故調查、生產恢復、後勤服務等小組分別開展工作。當時報導的死亡人數為5人,失蹤1人,傷70人,其中2人傷勢嚴重。

2005年11月13日15時事故初步得到控制。

2005年11月13日16時30分環保部門開始對吉化公司東10號線周圍及其入江口和吉林市出境斷面白旗、松江大橋以下水域、松花江九站斷面等水環境進行監測。

2005年11月13日18時起火點被消防部門控制,開始撲救現場殘留的少量餘火。

2005年11月13日晚吉林石化公司黨委副書記鄒海峰,公司環保處副處長李志民和吉化總醫院副院長張鳳林等在夜間的新聞發佈會上稱,對大氣污染情況進行的即時監測結果表明,沒有造成大氣有毒污染。他們沒有提及水污染一事。

2005年11月14日淩晨4點在消防官兵全力撲救下,經確認,現場物料(有毒物質)燃燒殆盡後,火勢隨即全部被撲滅。在救災過程中,吉林省委書記王雲坤、省長王瑉等省領導,吉林市委書記矯正中、市長徐建一等市領導親臨事故現場指揮,吉林省軍區、安監局、公安廳、武警總隊、消防總局等相關部門領導都趕赴現場,協調指導救援工作。(請注意,報導強調指出,現場物料(有毒物質)已經“燃燒殆盡”

,而不是如國務院處理意見中所說的有殘餘物料)

2005年11月14日10時環境檢測發現,吉化公司東10號線入江口水樣有強烈的苦杏仁氣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標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松花江九站斷面檢測出以苯、硝基苯為主的污染物。這是環保部門從2005年11月13日16時30分起,第一次測得有被污染的水進入松花江。

要特別指出的是,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至松花江入江口的出水管道一共只有500米長。從11月13日13時40分後的消防用水,不會直到11月14日10時才到達松花江的入江口。

2005年11月18日吉林市下游的松原市局部停水。

同日,吉林省環保局把此次爆炸污染松花江水質的資訊通報黑龍江省。

2005年11月20日16時松花江污染帶到達黑龍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硝基苯開始超標,最大超標倍數為29.1倍,污染帶長約80公里,持續時間約40小時。

2005年11月21日哈爾濱市政府發佈公告稱,“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雙苯廠胺苯車間發生爆炸事故。據環保部門監測,目前松花江哈爾濱城區段水體未發現異常,但預測近期有可能受到上游來水的污染。為確保市區內人民群眾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用水安全,市人民政府決定市區供水管網臨時停止供水。”

2005年11月23日哈爾濱市四方台取水口在23日零時已經停止取水。

同日下午,黑龍江省副省長申立國會見了吉林省副省長、吉林市委書記矯正中。矯正中說,炸事故發生後,消防部門為控制爆炸和火災的蔓延,奮力撲救。

在這過程中,消防用水,攜帶污染物流入了松花江,造成了此次污染。

自此,消防用水攜帶污染物流入了松花江,造成污染,就成為官方對污染原因的解釋。此次國務院的處理意見中,除了消防用水之外,還增加了洩漏出來的部份迴圈水。

但是,這種解釋依然存在許多疑點∶第一、消防救火的工作到11月14日淩晨4點全部結束。如果是消防用水攜帶污染物流入了松花江,那麼環保部門從2005年11月13日16時30分開始對雙苯廠的松花江水江口進行監測,應該發現嚴重污染。但是環保部門在11月14日10時才在吉化公司東10號線入江口發現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標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這時距離消防救火全部結束已經有整整六個小時。而污水經過這500米的下水管道總不至於需要六個小時吧?

第二、據中國環保總局副局長張力軍的報告,進入進入松花江的苯類污染物高達一百噸。苯類污染物進入松花江的最早時間是11月14日10時,苯類污染物進入松花江的中止時間又在哪一點上?這一百噸苯類污染物進入松花江需要多長時間?

第三、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月13日13時40分發生爆炸,消防隊趕到,進行滅火搶救。11月20日16時,松花江污染帶到達黑龍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歷時七天;松花江污染帶於11月23日零時到底哈爾濱市四方台,歷時只有兩天多。吉林市和肇源段,距離342公里;肇源段至哈爾濱共長240公里。如果是消防用水攜帶污染物造成了此次污染,那麼為什麼這污染帶在吉林省的範圍內走得特別慢,七天只走了342公里?而進入黑龍江境內就走得特別快,兩天多就能走240公里?

只要這些疑點沒有解釋清楚,國務院也不可能找到松花江污染的真正原因。

四、以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來替代法律判決

既然,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發生的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那麼事故負責人就要承擔法應有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責任)。但是國務院只同意

給予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級副總裁段文德行政記過處分;

給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于力、吉化分公司雙苯廠廠長申東明等9名企業責任人員行政撤職、行政降級、行政記大過、撤銷黨內職務、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政紀處分;

給予吉林省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王立英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給予吉林市環保局局長吳揚行政警告處分。

國務院處理意見涉及人員之少(共十二人),處罰之輕(黨內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警告,行政記過等),實在難以服人。

就拿吉林市環保局局長來說,當11月13時40分雙苯廠發生爆炸,16時30分吉林市環保部門開始對入江口和吉林市的水環境進行監測。雖然反應略微慢了一些,但是採取的措施是正確。

到次日上午10時,吉林市環保部門在吉化公司東10號線入江口發現排泄水中水有強烈的苦杏仁氣味,測定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標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苯類物質在自然水中含量極小。根據中國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硝基苯含量不能超過0.017毫克/升。沒有特殊要求,一般水質檢測中都不做苯類物質含量的測試。而吉林市環保部門在14日上午10時測得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物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這說明,吉林市環保部門對位於吉林市內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的產品苯類物質對人體和環境的危害是清楚的。這並不象國務院處理意見所說的,是對水污染問題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

但是問題出在,當環保部門在上午10時發現排泄水中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指標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之後。如果吉林市環保局在此時採取措施,要求雙苯廠中斷污染水進入松花江,則這廠嚴重水污染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但是,不知道出自何種原因,這時吉林市環保局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聽任雙苯廠將一百多噸苯類污染物質排入松花江中。作為市環保局局長,起碼應該熟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規定,當發現環境受到污染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請問吉林市環保局局長,您當時不採取措施,這不是有意觸犯環境保護法?所以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真正原因,不是“估計不足”或者“重視不夠”,而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有意造成松花江水污染。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發生之後,身為國家環保總局局長的謝振華,承擔了行政責任,辭去了環保總局局長的職務。這是一個行政負責人勇於承擔責任的表現,也是一個能讓公眾接受的結局。同樣,這也應該是國務院處理事件的一個標準。環保總局局長自動辭職了,那麼只給吉林省環保局長行政記大過和黨內警告處分,只給吉林市環保局長行政警告處分,這樣的處分合理嗎?特別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有意造成松花江水污染。這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處嗎?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上,人們再次看到,事故的責任人只是受到輕微的黨紀處分或者行政處分,而沒有受到法律的處分。用黨紀處分來替代法律處分,這是共產黨淩駕法律之上的具體表現。同樣兩個人,一個是共產黨員,一個不是共產黨員,同樣觸犯一個刑法,可能這個共產黨員只是受到黨紀警告處分,而另一個非黨員則要受到司法處理,蹲上三、五年牢房。一個黨員幹部,今天在這裏被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明天可以在那裏擔任其他黨內職務和行政職務,比如原衛生部長張文康。一個黨員幹部,今天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或者行政警告處分,一年之後,這個警告處分就撤銷了。現在共產黨處分幹部的一個特點就是——只要是聽黨的話的,原來的待遇保持不變。

國務院把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和引發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定性為“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既然國務院把事故的性質定為是特別重大的責任事件,那麼責任負責人就應該而且必須受到法律的判決,同樣事故的直接製造者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還必須做出民事賠償。

不依照法律處置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污染事件的有關責任人,肇事單位不作出民事賠償,就不能體現一個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也不能給河流污染肇事者一個警示,不能阻止類似事件的繼續發生。這就是中國河流污染事故層出不窮的原因之一。

──轉自《新世紀新聞網》(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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