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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超過規定 宏利與瑞泰人壽各遭罰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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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再度開罰!瑞泰人壽與宏利人壽因投資海外有價證券超過其保險資金總額5%規定,金管會各開罰新台幣90萬元。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檢查局派員查核瑞泰人壽發現,其在民國93年10月15日投資I share 海外基金共計6億7696萬9千元,超過其保險資金總額的5%。另外,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在檢查基準日(94年3月31日)投資MSCI發行台灣指數股票型基金3億4181萬元,占資金總額6.5%,也已超過資金總額5%,違反「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5條規定。

依財政部在民國93年函令「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5條規定,保險業投資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股票、公司債、基金等,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總額的5%。

針對遭罰一事,瑞泰人壽表示,這件案子主因是對於投資項目的歸類認知不同所致,瑞泰人壽認為I share不是海外共同基金,並不在海外基金投資限額5%規定內。   瑞泰人壽指出,I share是一種固定收益債券投資,內含多達100家公司的公司債券,採月付股(利)息,這是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是屬於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購買有價證券,在國內也有相類似的投資項目,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非基金類。

不過,雖對I Share認定與主管機關不同,瑞泰人壽也已將投資比例降低到符合規定範圍內。 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68條第一項規定各處瑞泰人壽與宏利人壽90萬元,為該罰鍰的下限,最高則可處18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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