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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三天七次函遠通電收 要求改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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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三日電)面對連日外界對高速公路電子收費 (ETC)的批評,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陳建宇今天表示,自三月一日起,高公局連續七次函文遠通電子收費公司,要求改善服務,包括如果上訴失敗的原因可歸責於遠通電收,交通部不見得買回ETC設備。

在高公局七次函文中,有五份是三月一日發出,包括開通前三個月ETC使用率必須維持百分之四以上,否則收回一個ETC車道;要求遠通電收一週內說明前二十萬個車上機 (OBU)銷售期程、管控目標和如何查核。

提出直營門市以外的快速退機、退卡方案;展延對國道客運補貼;如果上訴失敗,且原因可歸責於遠通電收,高公局與遠通電收二月二十五日達成的六點協議失效,遠通電收必須負起最大責任,高公局不見得有償買回ETC設備。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達成的六點協議包括:高公局同意遠通電收現有ETC前後端系統保持現狀營運,以維護已裝車上機民眾的權益,但非經高公局同意,遠通電收不得做任何前後端系統擴充。

遠通電收將繼續接受申購車上機,如果產生消費糾紛,遠通電收應立即解決,並負完全責任。

為確定損失,遠通電收同意以二月二十四日前實際發生成本與費用為停損點,不包括預期損失,且遠通電收同意於二十天內,將資產列冊送高公局轉送第三者鑑價,且高公局保留有認可權利。

如果未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遠通電收現有電子收費設備將有償移轉高公局,但不得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高公局昨天行文遠通電收,正式指定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對象,遠通電收必須依法保障車上機購買人的隱私權,否則依法處裡。

高公局今天則是行文要求遠通電收應於三月九日達到十萬台裝機門檻,三月十日將完成裝機名單送到高公局,如果未達門檻,高公局將收回一個小車ETC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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