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思想理論研究與批判對中國大陸公民維權運動的意義(下)

賀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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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訊】言歸正傳,到了西元前五世紀,古羅馬平民發動第二次撤離運動。平民會議改名為特裏布斯會議,保民官增至十人,他們的權力也逐步擴大,直至對政府的法令具有否決權。由此形成了對貴族權力的重要制約力量。保民官的出現,是羅馬共和國民主制發展中十分重要的事件,也是羅馬民主制的一大特色。自從平民有了自己的官吏,有了自己的民主集會後,為以後一系列的鬥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這一人民運動的成果創造了仿佛是平民自己的國家組織,以後他們依靠這一組織獲得了重大的成果。

西元前五世紀中期鬥爭的又一成果是十二銅表法的制定,十二銅表法禁止一切特權,禁止任何人違憲的行為。銅表法在樹立法制的權威,以法律形式保護平民的利益、限制貴族的特權方面是一個重要的開端。與此同時,執政官又被迫實施了三項法律:(1)規定平民在特裏布斯大會上通過的決定對羅馬全體人民都具有法律效力,這樣,平民會議就具有公民會議的性質了,它所通過的議案也約束貴族,貴族也因此不得不參加平民會議。這只是平民立法權的開始。(2)當公民被行政長官判定死刑或體罰時,他有向人民大會控訴的權利。(3)人民保民官神聖不可侵犯,侮辱保民官的人要處以死刑,他的財產也要被沒收。這三項決定提高了平民大會和保民官的政治地位。西元前445年,保民官卡努利阿提出允許貴族與平民通婚的法案,遭到貴族的反對,同時保民官還提出了允許平民擔任高級官職及行政長官,結果,貴族在婚姻上又不得不讓步了。

平民在第一階段為爭取政治權利獲得了不少重要的勝利。但是,和下層平民密切相關的經濟問題並未解決。土地依然不足,債務奴隸制沒有廢除。平民在第二階段的鬥爭中,除了繼續爭取政治權利之外,土地和債務問題,即經濟上的解放成了鬥爭的中心。平民們團結一致,連續十次支持他們的保民官與貴族相鬥爭,最後貴族又不得不讓步,通過了限制貴族土地和減輕債務的法案—李錫尼-綏克斯圖法案。其中還規定執政官中必須有一人出身平民。西元前339年是平民取得巨大勝利的一年。這一年獨裁官施行了三項法律:(1)重申平民決議對全體公民具有法律效果;(2)人民大會決議無需經元老院的批准就可以成為法律;從此,特裏布斯會議成了羅馬共和國具有完善立法權的公民會議;(3)兩位檢察官中的一位必須從平民中選出。後來還通過了波提阿法案,規定債務人只以其所有財產而不以其人身對債權人負責,因債被奴役者釋免。至此,債務奴役制正式取消。羅馬自由民從此免除了淪為貴族債務奴隸的威脅。從此,貴族的特權被削弱,使共和國的民主制有了重大的發展。它使貴族專政的共和國發展為貴族與平民分享國家權力的國家,共和國政權的社會基礎擴大了。平民由於獲得了完整的公民權,他們在法理上成了共和國的主人。(而中公平民由於從來沒有過公民的政治權利及完整的經濟權利,農民和工人已經淪為共產權貴統治階級的奴隸。)他們的自由身份受到法律的保護債務奴隸制的廢除使他們和奴隸的命運分手(而中國以身抵債靠出賣自由和勞役抵債的人還大有人在。)。平民從此獲得相對完整的政治權利及經濟權利。成為了共和國的衷心擁護者。(正如柏拉圖所言:即使不是一個民主制國家,也必須含有民主政體的原則,即群眾分享自由和權力;即使不是一個君主國家,也必須至少含有君主政體的原則,即強有力的統治。當然,兩者都必須服從法律。任何階級執政,都要兼顧到別的階級、尤其是相反階級的利益,保障他們合理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這樣的整體才有可能穩定。把君主政體和民主政體的優點結合在一起也許是中國今後政治改良的一條思路。)

現在我們大家都明白,一個政治制度的長期穩定,決不是建立在武力強制之上,它的基礎應該是內在的各種力量的平衡,這種政治制度必須照顧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穩定的前提不僅是有大多數人的擁護,而且有賴於社會中沒有任何一種力量企圖政變這種制度。

不受約束的勢力是政體穩定的隱患:亞里斯多德認為「當一個人或若干人所組成的一個團體,勢力增長得過大,以至與淩駕整個公民團體之上,這種人或團體因此占取了某些形式的特權」,「這種特殊地位常常會造成君主專制政治或門閥寡頭政治」。為了根除邦國的隱憂,城邦應該樹立陳規,「不讓任何人在政治方面獲得脫離尋常比例的超越地位」。亞氏認為,人都應該受到限制,「倘若由他人性行事,總是難保不施展他內在的惡性」。由此,亞里斯多德推崇法治,以法律來抑制人潛在的惡性。「人在達到完美境界之時,是最優秀的動物,然而一旦離開了法律和正義,他就是最惡劣的動物。」這是因為,法律是「理智的體現」,它「是全沒有感情的」,它能免除「一切情欲的影響」,而「人類的本性(靈魂)便誰都難免有感情」。所以,每一個人都應該在法律的約束下生活。亞里斯多德反對極端的民主,反對「政事最後裁斷不是決定於法律而決定於群眾,公眾決議就可以代替法律」的做法。如果這樣行事,民眾就成了一位集體的君主,而且包含著專制君主的性質。

*保民官:保民官在歷史上最早的權利是「幫助權」:以個人的干涉幫助向他請求協助反對每一位高級官吏的任何一位公民。後來從「幫助權」發展到「否決權」,如反對官吏的命令、元老院的決定,甚至反對交付人民大會的建議的權利。保民官還可以召集平民大會,任大會主席、參加立法,同時,還可加入元老院,後來又取得了召集元老院的權利。

古羅馬共和國的民主化給現代民主政治留下了些什麼政治遺產?那就是分權與權利制衡機制和更加完善的法治精神。在權利制衡機制方面,出現了在元老院、執政官和平民大會三種權力之間,在立法、行政、司法、監察機關之間都存在比較嚴格的制約關係、相互牽制、保持一種平衡的態勢。從而較好的維護了社會正義、防止了腐敗。並防止了共和國體制向帝制的迅速蛻變。

而法制精神也是當時的一個明顯的時代特徵,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從法律上規定了國家權力機構之間的制約關係,為共和國政體制定了一整套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制度。至此,權力制約不是單靠各權力機構的相互制約,它依靠法律的力量,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各權力機構、各政治力量的職權,具有明顯的規範性和強制性的特點。正是這一點,作為古羅馬文明的寶貴遺產,成為近代分權學說的直接來源。

西塞羅認為,法律是根據正義的原則制定的,法律是永恆的、普遍的、具有普遍的適應性,對任何民族都有約束力。他甚至認為法律產生于國家建立之前,是和上帝的意志同時發生的,是國家和人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他說:「法律是最高理性,從自然產生出來的,指導應當做的事,禁止不應當做的事。」在他看來,國家之所以能夠把眾多的人們集合成一個政治共同體,就在於擁有法律,互相承認權利和義務。法律的最高原則和目的,就是為全體人民謀福利,所以,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只有切實按照法律行事的政府,才是正當合理的政府。他提出「權力從屬於法律」的著名論斷。官吏之所以擁有權力,其根據就是法律,甚至官吏本身就是法律的創造物。正因為法律統轄權力,法律是人們行為的準繩,所以全體公民,包括執政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從混合政體論進一步發展到權力制約的思想,這是西塞羅超越柏拉圖、亞里斯多德政體理論的重要之點,開創了西方分權學說的先河,為以後提出分權制衡的理論奠定了基礎。

古羅馬共和國平民的成功抗爭給予了我們以什麼啟示?那就是各階層平民從各自為戰的抗爭到團結起來,一致抗爭;從鼠目寸光的短期的異己小利而抗爭轉變為獲得長期穩定的公民政治、經濟權利而建立起獨立于政府的代表平民的權力機構—平民大會。這與中國近二十年來民間頻繁暴發的維權運動形成鮮明的對比。從幾個大的事件我們可以看出,所有這些事件之所以最終以失敗而告終,只因為沒有一個統一的、長遠的、鮮明的政治目標,沒有在現有政治秩序之外建立起一個能真正制約、監督政府的真正代表民意的民間權力機構。而這個機構的形成對最終實現現代民主政治至關重要。如聲勢浩大八九民運之所以失敗,一方面在於沒有來自民間的工農的廣泛支持,另一方面在於沒有明確的建立起獨立於政府的民間組織的政治目的,而把希望寄託在政府的施捨與恩賜上,把“民主”簡單的理解為政府為民作主。這是一個重大地錯誤。統治者不管他說得如何冠冕堂皇,如果沒有制衡,他終究是站在統治階級立場的,而所謂的為人民服務,也不過是為了延續起專制統治與剝削而做出的表面文章、打出的一張牌。

人們只有有了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社會團體向政府施加壓力、提出自己的要求,並控制政府的行為,才可能把一個靠謊言與暴力對付人民的政府轉變為一個真正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在以孫志剛被殺事件為例,雖然在全國一致的普遍壓力之下,當局取締了流浪者收容遣送制度,但是,政府明的不行就來暗的,對大量的上訪人員及可疑的外地人員實行截訪、秘密遣送回原籍或拘留監禁等手段,而且這種行徑還愈演愈烈,肆無忌憚。這說明什麼?這說明到現在為止,政府的違法行為還沒有任何力量可以制止、控制它。如果我們有了獨立於政府的民間團體,一旦政府的這類惡行發生,就全國一致的爆發工人罷工、農民示威,讓國家機器癱瘓,那麼,再流氓再無恥的政府也必須考慮坑害人民群眾的後果。為此,它將不得不做出讓步而放棄特權承認民間組織的合法性與權力,當工人有了維護自己利益的工會,天天發生的煤礦礦難還會如此頻繁的發生嗎?不可能!只要與官僚勾結的煤礦老闆為了掙黑心錢而不顧工人死活違章作業或疲勞作業,工人的工會就會站出來制止老闆的行為並通過地方總工會要求地方公民大會對違章礦主實施制裁或罰款,而政府分管煤礦的行政執法機構如果貪贓枉法也會受到來自公民大會及保民官的依法訴訟與制裁,當然這一切都必須通過法院判決來執行。而公民大會代表則參與辦案與審判,並具有對判決的否決權。如此,政府官員和煤炭老闆還敢無視生命價值任意妄為嗎?當然不再敢!如果農民有了自己的農會,任何鄉幹部、工程老闆、員警及他們的幫兇黑社會地痞流氓只要侵犯農民個人財產利益。農會就站出來通過地方公民大會對地方政府及其走狗的違法行為進行討論,並依法提請司法訴訟。通過公正的判決為農民主持公道。而共產黨政府如果企圖干涉司法。則公民大會依法號召人民一起罷工遊行,並對政府的違法行為依法提請訴訟。而此後每一個事件的發生農民們都可以借此提出自己的政治與經濟權利要求。如國家歸還農民私有土地,從而擺脫農民實際上是服務於共產黨這個大地主的農奴地位;如限制任何基建老闆或私人超範圍、超面積使用土地的權力,從而防止土地私有化後大地主及新農奴的出現等等。

三、中國大陸的人權狀況及公民人權保護法案提出的必要性:

有鑒於當今中國日益頻發的礦難、基於土地所有權不明而有計劃有預謀的對農民土地的強行侵佔及對平民房屋的強制拆遷、任意拘押上訪民眾及宗教信仰人士的打壓,我們有必要再次強調保護人權的重要性,並制定保護人權白皮書《公民人權保護法案》作為一個基於憲法的超越于現行實在法的法案通過民間組織報請人大批准。該法案的中心主題是強調每一個公民天賦的平等的人權神聖不可侵犯。作為人性尊嚴的主要內容,公民具有不可剝奪的生命權利、財產權利、自由權利及追求個人幸福及人身價值的權利。並與此同時成立獨立于共產黨及現行政府的《全國礦工生命安全及利益保障聯合會》對當局的行政執法及煤礦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控制,並代替政府對煤礦生產行使強制性的取締、停產、整頓及批准生產的職權,控制礦主的一切違規行為,對礦工的利益及生命負責。而地方煤礦執法管理機構不再對無能的現政府負責而只對《礦工生命安全及利益保障聯合會》負責。《礦工生命安全及利益保障聯合會》簡稱全國礦工總工會為了維護礦工的利益,有權制定統一的礦難賠償金標準,有權依法追究礦主的法律責任,有權組織礦工學習掌握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有權向礦主徵收安全生產管理費用,有權組織礦工在任何礦工生命安全受到損失及威脅而政府及法律不作為時組織全國性礦工停產罷工。而要達到上述目的,從現在起,全國的所有礦工及礦難死難家屬都必須通過各種手段(如便利的通訊手機短訊及網路)聯合起來,形成礦工維權的統一思想和意志,以罷工和請願的形式打響工人維權第一槍。並在此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政治要求—成立自己的對立礦工總工會。如不能達到上述要求,決不恢復生產。當工人們有了為自己做主的自己的組織而導致礦難的官商勾結不再存在之時,當礦山發生礦難礦主即使傾家蕩產也無法賠償生命並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劫難逃之時。礦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才有可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為什麼我們今天要提出維護公民權利的人權法案,就是因為作為世界工廠的中國已經成為人類對工人、農民的等弱勢群體剝削壓榨最殘酷,對生命的價值最不放在心上的國家。工業化後的公民利益分配不是建立在《公正原則》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為了經濟的發展強調一部分公民必須犧牲個人利益乃至生命而另一部分人理所應當享受工業化的成果的非人道《效益原則》的基礎上。在效益原則的背後,是殘酷無情的掠奪與壓榨,是奴隸制的對弱勢群體生命價值的肆意摧殘與剝奪,是毫無人道的人性滅絕。現在的工廠、現在礦山工人的命運與日本法西斯時期的勞工的命運相比,好不了多少!這是一個太可怕的現實。而人權法案的基本點就是要強制中國政府把經濟的發展建立在人道的、理性的《公正原則》基礎上,它要求政府在追求集團利益的同時,首先要保障的是受益最少的弱勢群體的人權及利益,政策必須向所有受益最少的人傾斜。在此基礎上,才可能有公正、有人道、有社會正義,才可能有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不然,殘酷的背後,必然蘊藏的可怕的危機。而化解危機的唯一辦法就是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權不受肆意侵害、限制公權利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害。

轉自《百家爭鳴》(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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