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幫幫忙亮雪茄 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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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相美、林淑娟台北報導

電視談話性節目蔚為潮流,主題看似百無禁忌,但隨時有觸法可能。藝人王耀慶日前參加「國光幫幫忙」節目錄影時,提及自己到國外替電視製作人王偉忠帶雪茄的經驗,同時出示該品牌雪茄,還有放大特寫畫面,此舉已違反菸害防制法不得廣告的規定,遭台北市衛生局以違規廣告,處5萬元罰款。

這段引起爭議的節目是以雪茄為主題,藝人張兆志、王耀慶受邀談論收藏雪茄的經驗,張兆志拿著1根雪茄示範剪雪茄的動作,主持人庹宗康、孫鵬、屈中恆在一旁發問,講到興起,王耀慶接著說要講笑話,講起王偉忠託他從國外帶雪茄的經驗,他一邊講、畫面同時出現該品牌雪茄的放大照片。

談趣事 不鼓勵抽菸

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後展開調查,藥物食品管理處處長姜郁美表示,此舉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不得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的規定,依規定可處製作單位5萬元至15萬元罰款,這也是衛生局執行菸害防制法以來,首度對綜藝節目開罰。

姜郁美表示,藝人出示的外包裝標示廠牌名稱,顯然有置入性行銷之嫌。

「國光幫幫忙」製作人湯宗霖坦言,製作單位確實有疏失,沒有注意到相關規定,日後若有談到菸或酒話題時一定會更小心。他強調,事實上被罰的該集節目內容,是聊男生的蒐藏及嗜好,王耀慶剛好講到一些和雪茄有關趣事,並無意鼓勵觀眾抽菸。

菸品廣告 只能刊登雜誌

記者田瑞華/台北報導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衛生教育中心主任游伯村指出,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九條,菸品除了在雜誌廣告外,在其它媒體都不可以作促銷或廣告。如果媒體上出現會誘導消費者認識、購買特定菸品品牌的訊息,就有廣告嫌疑,依法可罰新台幣10萬到30萬。

游伯村解釋,依《菸害防制法》,菸品促銷或廣告可以在雜誌刊登,但每年不得超過120則,而且不得刊登在以未滿18歲青少年為主要讀者的雜誌。至於雜誌以外的媒體,如果出現特定品牌或名稱的菸品,就涉及為菸品廣告的嫌疑。

以媒體而論,若只是單純拍攝藝人抽煙的畫面,並非促銷品牌,基於兒童看到會想模仿的考量下,衛生署也不鼓勵媒體播出或刊登,或者於刊登旁註明警告標語,避免兒童模仿。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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