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有: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和「國際人權服務」的緊急求救書

【大紀元6月21日訊】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非政府組織「國際人權服務」:

我是中國公民劉正有,四川自貢紅旗鄉失地失房農民。為了維護我自己以及自貢市失地農民的正當權益,十多年來一直堅持依法維權,希望通過合法的、正常的途徑來尋求公正和保障。雖然,我們的努力贏得了國際社會各界良知人士的關注和支持,但卻沒能改變地方政府持續地堅持錯誤的做法。時至今日,地方政府仍在採取非法的和不正當的手段來阻撓、打壓維權人士,無視並肆意踐踏著人權。

今年5月,我收到位於日內瓦、具聯合國社經理事會咨詢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國際人權服務”邀請函,在聯合國新的理事會召開第一次會議之際,前往日內瓦參加人權會議。收到邀請函後,我辦妥了出國參加會議的相關手續,所有手續真實、合法、有效。

6月16日,我本應乘坐荷蘭皇家航空公司的航班,於10點35分從北京飛往阿姆斯特丹。不料,上午8點30分,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接受安檢時,被安檢警察攔截,阻止登機。然後,我被帶入機場警察辦公室,由兩名警察看管,被限制人身自由。接下來,在10點10分左右,機場警察將我帶到候機廳門口,把我移交給了等候在那裡的自貢市政府派來拘押我的人員。在整個過程中,機場警察和自貢前來押送我的人員均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續。他們不顧我的嚴正抗議,強行把我帶到北京西客站,並押送我乘坐當日下午4點35分的T7特快列車回四川。

6月17日23點半抵達自貢後,直接將我押送到自貢市公安局匯東分局進行傳喚。在我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37個小時後,我才得到了一份填寫於6月17日23點的《自貢市公安局匯東分局傳喚通知書》(自公匯傳通字[2006]68號)。更為荒唐的是,他們傳喚我的借口竟是,稱我曾於2005年4月20日參與過非法示威。(註:有關「4.20事件」的說明附於文後。)傳喚持續了兩個多小時。在傳喚中,他們將我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對此,我提出嚴正抗議,拒絕在傳喚通知書和訊問筆錄上簽字。直到18日凌晨2點多,我才得以回到家中。

事件發生後,很快在國內國際引起了強烈反響,六四天網、博訊、大紀元、台灣中央廣播電台、希望之聲廣播電台、多維新聞網、自由亞洲電台、北京之春、新世紀新聞網等眾多媒體紛紛予以高度關注。然而,自貢市地方當局不顧業已在國內外造成的惡劣影響,仍然一意孤行,繼續錯誤,無視法律,繼續踐踏人權。

2006年6月19日下午15時10分,自貢市公安局匯東分局兩名警察來到我家,說是局長派來叫我到分局訊問。我拒絕前往,執意不從,兩名警察悻悻而去。下午16點35分左右,在自貢市公安局匯東分局一名副局長的親自帶領下,12名警察闖入了我家中。他們向我出示了一份與17日深夜那份傳喚書文號相連的《自貢市公安局匯東分局傳喚通知書》(自公匯傳通字[2006]69號)。他們來的時候,因為天氣熱,我在家中赤裸上身,下面只穿了一條短褲,腳穿一雙拖鞋。就在這種情況下,自貢市公安局匯東分局這名副局長授意兩個全副武裝的警察不由分說地撲上來要將我強行帶走。在我的嚴正抗議下,凶神惡煞的警察才讓我穿上衣服。隨後,一大群警察強行把我從家中帶走,押往匯東分局。在龐大的押送隊伍中,有人拿著攝影攝像器材,屋裡屋外一路攝像拍照。不知他們這是在記錄暴行,還是在炫耀無知!引發我住所周圍的鄰居圍觀和猜疑,給我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傷害。

這次傳訊,匯東分局的人對我說,阻止我出國,是受市公安局的指示。依然是以2005 年的「4.20事件」為借口,謊稱「4.20事件」尚在立案階段,說我涉嫌參與非法示威,因此不能讓我出國。我重申了在17日晚被押送回對訊問的人說過的話:「所謂的4.20非法示威,早已經自貢市公安局自井公安分局處理過,眾多媒體和網站均有報道。事隔一年多,如果屬實,那就是你們警察犯了嚴重的瀆職罪。我對這種非法訊問提出嚴正抗議!拒絕回答、拒絕配合!」19點05分,我才被釋放回家。」

自貢地方當局不讓我出國參加人權會議的目的,就是怕我把四川自貢紅旗鄉農民十幾年來保衛土地和房屋而同地方貪官和利益集團鬥爭的真相向全世界曝光。因為像這樣的事件不僅在自貢,而且在中國農村成千上萬的案例不斷的發生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止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也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自貢地方當局對我的拘禁既違反了中國憲法,也違反了舉世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是公然踐踏人權、濫用公權、無視法律的行徑。在中國政府宣示「依法治國」並加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後的今天,這種視法律為無物,踐人權為兒戲的行為,顯得尤為惡劣!

自貢地方當局長期以來對我的通訊工具進行監聽,並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這一次又非法阻止我參加國際人權會議,以所謂的「4.20事件」為借口,誣蔑我為犯罪嫌疑人,是想要以此來轉移視線,掩蓋他們在機場非法劫持我的罪行,想要以此來逃脫罪責。鑒於自貢當局仍在繼續加害於我,為此我提出嚴正抗議!

如果中國是一個尊重人權的國家,那麼,自貢地方當局就必須立即停止對我的各種非法侵害,並賠禮道歉,對由於違法行政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做出賠償。

面對惡劣的人權環境和所受侵害的不斷升級,無奈之中的我,謹懷著對聯合國人權組織能夠客觀公正處理人權事務的良好願望,發出這封求救書。請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和非政府組織「國際人權服務」予以高度關注,採取切實措施保障貴組織邀請參會人員基本人身安全,立即制止中國自貢地方當局繼續侵犯人權的行為,並派員調查這起侵犯人權的事件。

求救人:中國四川自貢紅旗鄉農民 劉正有

聯繫電話:0813-8791056

2006年6月21日

註:

「4.20事件」:是指2005年4月20日,在自貢市召開「兩會」(人代會、政協會)期間,新市長上任之際,失地失房農民在市人大廣場要求與新任市長見面,遞交反映情況的材料。失地失房農民遞交材料未果,反而被警察打傷、抓捕多人。劉正有也是被打傷者之一,並被拘押十多個小時。

「4.20事件」當日的處理情況:警方要求劉正有書面保證在2005年「兩會」期間不再進行請願行動,否則拘留五天。劉正有執意不從,但在警察的威逼下,一名親屬未事先徵詢劉正有的意見,以劉正有的名義寫了一份書面保證交給警方。事實上,在此之後劉正有也沒有再次請願。

(轉自“六四天網”)(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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