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虹:瘋狂反撲

──愛琴海事件全程回溯

力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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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8日訊】在海內外鋪天蓋地的輿論抗議與正義的聲浪中,成了「過街老鼠」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做賊心虛,理屈詞窮,惱羞成怒之際使出了幾招陰毒的手段,進行了瘋狂的反撲──

首先,僱用了一批喪心病狂的網特在《博訊》論壇社區/新聞評論欄目上,使用各種化名(共計6、7個)逐一對網友們的發言和聲援愛琴海事件的文章進行詛咒謾罵,對網站負責人力虹就有關交涉情況發表的言論肆意攻擊,並用世上最惡毒、最骯髒的咒語,對力虹及家人進行人身攻擊,甚至發出赤裸裸的「死亡」威脅!(他們所使用的語言和他們的行為一樣,皆為反文明的淫詞穢言,在此不便轉述)

其次,他們用了一個「看不順眼」的網名,發上來一篇這樣的文字:

為「愛琴海」網站唱輓歌是法盲的悲哀
(博訊2006年3月26日)

「愛琴海」網站因違法、違規,被浙江省關管理部門辦依法停止了接入服務。此舉戳到了一些人的痛處。於是,他們在哀歎「國內最後的自由網絡空間被扼殺」了的同時,用偷梁換柱、以偏概全的手法,混淆是非,顛倒黑白,企圖博取善良網民的同情。更可笑的是,他們斷章取義,聲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愛琴海」網站的接入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

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一部強調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第五條指出:「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十三條指出:「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佈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2項則規定,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許可由國務院新聞辦審批。從我引用這些法律、法規條文中,大家可以清楚地瞭解到,中國任何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上位法的法律原則,是由下位法的具體規定來貫徹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既沒有違憲,也沒有違反行政許可法。嚷嚷浙江省有關部門依法停止「愛琴海」網站接入「違憲」了,攻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非法之法」,這是「法盲」的表現,只能讓世人笑歪嘴巴。

眾所周知,公民的言論自由從來都不是抽像的。由於各國的歷史文化和社會傳統不同,各國在保障公民言論自由時,都會根據各國的國情做出一些禁止的規定。如英國的法律就禁止以任何形式謾罵女王,德國的法律就禁止宣揚納粹思想,美國的法律就禁止宗教進入學校。而我國的《憲法》在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規定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可見,言論自由在當今世界都是有界限的。借言論自由的幌子無中生有地敗壞別人的名聲,世界各國的法律都是不允許的。可悲的是,就是有那麼一些人,對客觀事實不願正視,對世界法律通則不願遵守。在他們眼裡,「民主國家」再怎麼制訂禁止規定都是體現自由民主的,而中國政府制訂既與國際接軌又適合國情的法規、規章,就成了大逆不道,就要被視為眼中釘、肉中刺,就要被冠以「反民主、反自由、反人權」的惡名。如此雙重標準,如此厚此薄彼,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那家玷污了「愛琴海」美名的網站,企圖逃避法律的監管,通過兜售惡意誹謗別人的信息,助長謠言傳播,混淆道德標準,企圖來達到醜化政府形象的目的,還不知廉恥地給自己冠之以「伸張正義、揭露腐敗、監督政府」的美名,把自己自封為國內 「言論自由」的代表,把自己受到法律法規的處罰說成是「國內網站言論自由的終結」,這是對一切有良知和守法理念人的莫大侮辱。當今中國,是一個努力實現法治的中國。通過合法的途徑和形式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見解,都受到法律、法規保護。新浪、網易、搜狐等國內所有遵紀守法的網站和論壇,每天播發出數以十萬、百萬計的網民心聲,受到了政府的關注、網民的追捧,這是誰也否認不了的事實。而違反法律、違規必然受到追究,「愛琴海」 網站違法違規,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有關部門對「愛琴海」 網站依法作出處罰,是對中國廣大遵紀守法網站的保護和尊重。

為「愛琴海」網站唱輓歌,是法盲的悲哀。(完)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覺得這樣還不夠表現他們的無賴與無恥,3月26日,他們撕掉了披在身上的所有偽裝,直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絡處」的名義,在《博訊》自由發稿區貼出了一篇「聲明」:

「力虹」先生極不嚴肅
(博訊2006年3月26日)

3月24日下午5時許,我處負責人接到一自稱「力虹」的男子電話。他在電話中說,對「愛琴海」網站違法、違規問題,主辦者有一個整改方案,要求整改後重新開通。我處負責人當時就以我辦研究的正式意見,對他的要求作了回應,全文為:

停止「愛琴海」網站的接入服務,是省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內,凡是沒有登載新聞資質的網站擅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並且在網上傳播有害信息,都是違法、違規的,都要承擔相應的違法、違規後果。

這段文字,我處負責人表述完畢後,自稱「力虹」的男子當時表示:聽清楚了、記下了。但他在轉述這一意見時,極不嚴肅,對外提供了與事實完全不符的內容。(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絡處 2006年3月26日) (博訊自由發稿區發稿)

面對扼殺言論自由的劊子手的無恥言論和瘋狂反撲,愛琴海的網友們個個義憤填膺,林輝和我當時對他們說,這樣更好,這樣一來好讓全世界的網民見識見識,我們面對的是怎樣一種天生以自由、文明和正義為死敵的「人間怪物」!

當天,我撰寫了一篇個人聲明,依據事實經過,就事論事地對上述的《「力虹」先生極不嚴肅》一文作了駁斥──

力虹聲明:到底是誰「極不嚴肅」?
(博訊2006年3月26日)

今天中午打開博訊新聞網,發現論壇上貼出了一篇署名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絡的文章,標題為「「力虹」先生極不嚴肅」。此文不長,轉載如下:

「力虹」先生極不嚴肅
3月24日下午5時許,我處負責人接到一自稱「力虹」的男子電話。他在電話中說,對「愛琴海」網站違法、違規問題,主辦者有一個整改方案,要求整改後重新開通。我處負責人當時就以我辦研究的正式意見,對他的要求作了回應,全文為:

停止「愛琴海」網站的接入服務,是省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內,凡是沒有登載新聞資質的網站擅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並且在網上傳播有害信息,都是違法、違規的,都要承擔相應的違法、違規後果。

這段文字,我處負責人表述完畢後,自稱「力虹」的男子當時表示:聽清楚了、記下了。但他在轉述這一意見時,極不嚴肅,對外提供了與事實完全不符的內容。(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絡處 2006年3月26日) _(博訊自由發稿區發稿)

特聲明如下:

一、 3月24日(星期五),在上午10點左右連續三個電話都「無人接聽」之後,下午我是在一個茶館的環境裡再次致電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絡處的(詳情見3月25日博訊新聞網《愛琴海總編輯談近日交涉情況:我對他們充滿憐憫》一文),我從電話中聽到的就是這個內容,但是沒條件錄音或筆記下來。

二、 即便是我接受博訊新聞網採訪時所轉述的具體說辭有差異,但二者的核心內容完全一樣,即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絡處根據有關法規關閉了愛琴海網站!上文指責我:「但他在轉述這一意見時,極不嚴肅,對外提供了與事實完全不符的內容。」這是別有用心的構陷之詞,本人予以駁回!

三、 本人從20日開始,代表愛琴海網站與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絡處就網站被突然關閉一事,進行交涉,並一再要求遞交一份網站整改方案,至3月24日已經是第四次交涉。我們作為公民和當事一方的合理合法的要求,一次次地遭到新聞辦網絡處的推諉、搪塞,甚至無人接聽電話!那份整改方案至今仍未能送達。作為被納稅人供養、「情為民所繫,權為民所用」的政府管理部門如此作為是極不負責任的。根據現行行政法條例,如果在七個日作日之內,公民的合法訴求得不到回復,我們有權向上級有關機構提起「行政不作為」之訴訟。

四、 愛琴海網站被突然封閉後,為了對眾多註冊用戶、博客用戶和廣大網友負責,維修他們的權益,本人代表網站一次又一次地與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絡處進行了電話交涉。此過程中,一次被告知「領導在開會,等一回兒給你回電」卻遭到戲弄;一次被告知「人不在,領導也不在」而告終;一次連續三回「電話無人接聽」;最近一次才有幸有「負責同志」接聽電話,除了上述的官腔,既問不出負責人的姓名,也不告知新聞辦網絡處的辦公地址。現在,有關部門絲毫不去檢討自己一連串的「極不負責」的行政作為,反而倒打一耙,無理指責。真正在公眾面前「極不嚴肅,對外提供了與事實完全不符的內容」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絡處。

五、 本人代表愛琴海網站與這個部門的多次交涉請求,都是公開的、透明的、理性的和寬容的,是陽光底下的公民維權行為。本人希望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絡處也能遵循浙江省政府所倡導的「陽光行政,透明政府」的號召,光明正大地、負責任地面對和處理好我們的申訴請求。再也不要躲躲閃閃、鬼鬼祟祟,更加不要說什麼「他們必然要被社會所拋棄」、什麼「對外提供了與事實完全不符的內容」,以此羅織罪名,企圖暗箭傷人。

六、 今後,愛琴海網站將繼續依法,通過正常的渠道,向有關政府部門進行交涉和申訴。

特此聲明!(完)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封網兇手的強詞奪理改變不了事實真相,他們的瘋狂反撲也挽救不了他們遭海內外輿論萬眾唾棄的命運,更阻擋不了廣大網友們決心捍衛言論自由權利、強力推進「關於要求取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違憲審查」的決心和步伐!@

2006.6.26.寧波

——轉自《民主論壇》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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