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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ETC案依判決處理 無方案再依促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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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八日電)台灣行政院發言人鄭文燦今天表示,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案將依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進行適法協商、重新評選,若這兩個程序都無法找出處理方案,才會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處理。

鄭文燦上午受訪時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對於ETC案的判決,已對ETC案處理程序作出裁定,包括與三家通過資格標的廠商,進行適法的協商,並重新評選營運廠商;如果這兩個程序都無法找出處理方案,才會依照促參法的規定處理。

促參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共建設的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

鄭文燦表示,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求保障ETC使用者的權益,是因裝置車上機的車主對於政府信賴,才會申裝;未來ETC不管由誰營運,都不能損及使用者權益,這是蘇貞昌對於ETC案的最重要原則。

他強調,蘇貞昌從未公開或者私下要求由遠通電收繼續營運ETC,ETC處理程序必須依照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進行協商和評選,沒有任何廠商有優先權。

鄭文燦表示,蘇貞昌對於ETC案的要求,都是站在維護使用者權益和降低政府負擔的立場,甚至對於涉及違法的廠商,蘇貞昌更表示政府有權求償,態度至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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