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信箱(19)
【大紀元10月23日訊】鄭女士來函﹕
我和女兒於2001年旅遊簽證進入美國﹐且我與美籍丈夫在2002年3月1日結婚。我女兒(前夫所生)的出生日期是1984年2月18日﹐我誤認為現任丈夫在女兒21週歲之前都可以替女兒申請綠卡﹐我們申請綠卡時才知道女兒的年齡是18 歲以下而不是21歲﹐唯有等待我在2004年1月取得綠卡﹐才由我申請女兒﹐必須等候排期。
我於2007年7月成為公民﹐滿懷希望可以馬上替女兒調整身份辦綠卡﹐得到的答案又是行不通﹐我和女兒的心情跌至谷底﹐ 因為我們在這漫長的5年裡﹐我從2年綠卡轉10年綠卡﹐努力學習英文﹐再申請入籍﹐當中的辛酸路程無法筆墨﹐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盡快替女兒調整身份申請綠卡﹖
答:你女兒與丈夫的關係屬繼女和繼父的關係﹐繼父申請繼子女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你和丈夫結婚之日﹐女兒不能超過18週歲﹔女兒綠卡批准之日﹐女兒不能超過21週歲。.
由於你結婚之日你女兒已經18歲零13天﹐因此﹐你丈夫無法申請你女兒。你2007年7月成為公民﹐你女兒已經23歲。根據2002年9月《兒童保護法》﹐ 以你入籍當天計算﹐如果超過21週歲﹐不符合《兒童保護法》保護。因此﹐你女兒只有將目前的F2B類(綠卡人士的未婚超齡子女)提升為F1 類(公民的未婚超齡子女)等候移民排期。
由於你女兒的排期是2004年1月﹐她不符合目前的245(i)罰款條例﹐因此﹐即使將來排期輪到﹐也無法在美調整身份﹐除非將來有新的245(i)條例﹐以目前的情況﹐你女兒無法申請任何的移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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