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要聞

香港反電子垃圾訊息法令十二月生效

【大紀元10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二十六日電)香港政府今天公告,反電子垃圾訊息法令第二階段將於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今後任何人士未經許可透過電子郵箱、手機、電話及傳真濫發商業訊息都屬違法,違法者第一次定罪最高罰款港幣十萬元,再犯罰款五十萬元。

根據香港「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二階段,非應邀電子訊息的發送人必須在訊息中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及取消接收選項;發送預先錄製話音訊息和傳真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履行收訊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以及不得向載於電訊管理局局長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的電話及傳真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電訊局長將會分別設立傳真、短訊和預先錄製訊息的拒收訊息登記冊,供市民登記他們的電話和傳真號碼,以知會所有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人他們不欲接收此類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