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十八

避免最新的騙局

【大紀元7月29日訊】

(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UH,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

避免最新的騙局

問:有一個在荷蘭出售藝術商品的人聯絡我,告訴我他在美國有很多的買主,要求我幫助他安排付款的方式。他說我需要做的只是從他的客戶收取支票,存入銀行,等支票兌現後將一部分收益交給他。為我的時間,我可以得到15%的報酬。他說他要這樣做是為了確定支票在美國兌現,以及為了稅務的目地。聽起來這個交易很好。可是它合法嗎?

答:兌現一張支票可得15%的收益,聽起來是個很好的交易,完全合法。同時也是一個騙局。幾乎所有的「幫助我收錢」計畫都是一個騙局。

騙局牽涉給你一張支票,通常是銀行本票或保付支票,看起來是真的,實際卻是假的。你存入銀行,在3天到5天之內就有資金讓你提出。那時你將從你的帳戶裡提出錢來,轉交給騙子。下面發生的事是你從騙子收到的支票被退回,你必須將錢還給銀行。換句話說,你失去了轉交給騙子的錢。

有一句老話很有意義: 「如果好的幾乎不像是真的,那麼很可能不是真的。」我的建議是,如果別人給你發橫財的機會,避免它。最後總是你損失金錢。

問:我給商店的支票被銀行退回了,商店又寄了一次,這次銀行付了錢。我還欠商店25元跳票費嗎?

答:是的。跳票費是當一張支票被退時收取的錢。支票最後兌現的事實不免除你付跳票費的責任。順便說一句,你可能也欠你銀行一筆手續費。

問:我的支票簿在一次遭人破門闖入的時候被偷了。在小偷兌現我的支票之前我關閉了帳戶。一個討債機構現在要我支付一些退回的支票。我有任何責任嗎?

答:如果你的支票被偷,簽名被偽造,你對支票就沒有責任。小偷偽造的簽名實際上是他的簽名,討債機構應該向他討債。

我建議你聯絡討債機構, 用書面方式寄掛號信, 告訴他們情況。如果你向警察報案,要包括案件的號碼。(如果你沒有報案,要去報。) 您應該對討債機構講清楚你的簽名是偽造的,你正在為這件事爭論。討債機構也許會向你要一些另外的文件,但是最終這應該能解決問題。

問:破產記錄在我的信用報告上會留多久?

答:多數資料在7年後過期,不再報告了。破產則要10年。

問:我做了一些小的建築工作,他們還沒有付錢給我。這是一年多以前的事。他們一直說他們會付錢,可是沒有付。我想要告他。我是不是等得太久了?

答:你依舊有足夠的時間寫一張申訴狀。你對那人的要求基於合同法,不付你的工資他就違反了合同。違背合同的訴狀必須在4年之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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