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十字路口的中國土地制度改革(上)

清華大學歷史系教授 秦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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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訊】編者按:定於10月9日至12日舉行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將聚焦農村改革發展問題,土地制度、糧食安全、城鄉一體化等熱點議題屆時均有望給出新說法。這當中,土地制度變革尤受矚目,而近段時間學界亦就此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未來土地產權是該私有化還是集體化?又要怎樣的私有化或集體化?土地真的能夠作為農民的最後保障嗎?諸如此類問題,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本報今明兩天連續刊出清華大學歷史系教授秦暉先生的長文,試圖對此作出回答,敬請垂注。

在新的思想解放形勢下,即將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可能將進一步討論土地問題。為此,我們有必要回顧近來的土地討論和政策變化,以探討未來的方向。

關於過去否定「土地私有」的理由

有朋友說:他並不反對土地私有化,但是他認為應該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土地首先集體所有,然後再到私人所有。他認為我是主張土地私有化的,因此徵求我的看法。

我對他說:其實我以往在土地問題上發表的一些看法主要是駁論,而不是立論。我覺得現在的土地問題和其他很多問題一樣,僅僅說什麼私有、公有是意義不大的。因為你講公有,就有一個所謂「公」是什麼的問題,同樣要說私有,也有怎麼私有的問題。

以前的主流意見否定土地私有制,我覺得其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說什麼土地私有會導致土地兼併、導致社會危機,甚至說會導致農民戰爭。這應該說是個極大的認識誤區。這個誤區和我們長期以來的「歷史」宣傳有關。過去反覆地講,中國歷史上週期性的社會危機就是因為土地私有引起土地兼併,引起地主和農民的衝突,然後導致農民戰爭,王朝滅亡。按照某些人的說法,農民戰爭以后土地就比較平均,然後出現盛世,然後又由於自由買賣,土地又集中起來,然後又來一次循環……這個說法似乎遠不止在歷史學中流行,現在幾乎各方面的人都沿襲這個說法。

但這其實是個極大的誤解。我已經寫過不少研究著述,指出我國傳統時代土地並不像傳說的那麼集中;租佃制也不像所說的那麼發達;因租佃制導致的收入不均程度更有限,遠非當時社會不公、社會危機的主因;當時如果說有「土地兼併」,其動力主要也不是什麼「土地私有,自由買賣」,而是政治性特權;所謂土地在一個王朝中由初期到末期越來越集中、在兩千年「封建社會「中由前期到後期也越來越集中的兩個「趨勢「並不存在;歷史上的「民變」與「佃變」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現象,「民變」並非「佃變」的升級與擴大,導致王朝傾覆的大規模「民變」起因除了天災就是「官逼民反」,與租佃制並無多少聯繫,其訴求也與佃農基本無關;把20世紀上半葉的那場革命解釋為土改者與反土改者的鬥爭難以成立;甚至廣而古今中外,在沒有專制「圈地「的情況下初始平均的小農社會僅由於「土地私有自由買賣」的經濟過程變成「兩極分化」尖銳對立的危機社會,這種例子還從未有過。還有人說土地不能歸農民私有,是因為土地是農民的最後保障,說從社會保障的角度講不能讓它私有,我覺得這也是極荒唐的,道理我已經多次講過。

但是你要說,我就是主張土地私有,這個也很難說。討論這個問題時張曉山講過一句話,我覺得是對的。他說,有人之所以主張把地權交給農民,是為了遏制「圈地運動」,因為土地不是農民的,有權勢者不用向農民買,通過「征」的方式想搶走就搶走了。可是現在的問題是,在目前這種體制下,我們就把土地宣佈為農民的私產又能怎麼樣?他說我們現在沒有承認土地私有權,但是我們承認城市住房的私有權,人們是有房產證的,但是政府要「征」那不還是照樣征嗎?也沒有說因為它是私有的就只能自由購買了。

而且從法律來講,的確也沒有哪個國家在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允許對土地完全採取自由交易的做法。即使在西方民主國家,如果由於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用地,國家會跟你協商,但最終協商不成功的話也不會允許你任意漫天要價的。也就是說,從邏輯上講,國家都有一個我們稱為「征地權」,或者更法律化一點,「最終定價權」如果你漫天要價,基於公共利益,國家可以有最終定價權,講得簡單一點就是可以「征」既然發達國家也有這樣的規則,而我們國家事實上對已經私有的住房也是要征就征的。那麼,土地私有權是不是能夠真正起到為農民保住土地的作用,恐怕也值得討論。因此地權問題並不僅僅是經濟問題,目前來講,我覺得如果離開政治、法律體制的改革,任何「所有制」方案都很難真正解決這個問題。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問題

這裡我要講,重慶的釘子戶事件之後,包括江平先生在內不少人都指出,為公共利益征地,其實在憲政國家、私有制國家都有其例,而且舉出新倫敦案例等。我覺得這沒錯,但是有一點,在認定公共利益方面,這些國家和我們有很大的不一樣。所以真正的問題不在於是否可以為公共利益而征地,而在於公共利益到底怎麼認定。以及基於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限制產權自由的具體程序是什麼。這是我們跟這些國家最大的不同。

在許多西方國家,雖然承認土地私有制,但是公共利益對土地產權的干預和限制,一般來講都比其他形式的財產要大。這在經濟上其實是基於土地財產的一個獨特屬性,就是它有區位的壟斷性。也就是說,其他財產可以有替代,因而就有競爭,比如說我要買房子,你不賣我可以買別人的。但區位往往就沒有這個可能,有些地方是獨一無二的。我記得好像是弗裡德曼還是誰曾經講過一句話,他說私有產權通常情況下都不應受到限制。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例外,比如說一個沙漠之國,如果它有唯一的一眼泉水,假如泉水所在的這塊地是私有的,那麼,這個私有顯然就不能是自由的。因為泉水是唯一的,他就可以漫天要價。那的確是比較麻煩。

這個問題在農業時代不突出,因為對於農地來講,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生產糧食,生產糧食的土地,可替代性就大得多,很多地方都可以種糧食。而且就生產糧食這個功能來講,差別很大的土地也能互相替代:你以為你這土地特別肥沃就奇貨可居?你這一畝能產兩千,我就到別處買四畝畝產五百的,不就替代了?但是,土地進入非農利用的時候,尤其是進入到工程用地的時候,土地主要的價值因素就不是肥沃、生產率等,而是其獨特的區位,而這些區位往往又不可替代。這個情況下佔有土地的人如果任意要價,那的確會導致重大公共利益受損。

有人說,既然這樣,我們就要在公共利益方面有具體的限定,比如在產權法中應該列舉什麼叫做公共利益,比如說蓋政府大樓叫公共利益,如果蓋商品房就不叫公共利益……但是老實說,我覺得這種列舉沒有多少意義。因為什麼叫「公共利益」,並不是一個可以「客觀」列舉的範疇。「公共利益」老實說很大程度是「公共」主觀認定的。比如前面提到的新倫敦案例就是這樣,就是一個營利性企業要用這塊地,但是新倫敦的市民都認為應該讓這個企業進來,因為,新倫敦原來是美國的一個潛艇基地,它原來的產業鏈條主要是為這個基地服務的,但冷戰結束後基地取消了,造成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當地很多人無法就業。因此,當地人普遍認為應該招商引資來改善就業,那麼這個招商引資就不僅僅是一個商業性行為了,政府要用這塊地來安置這個企業,顯然也不僅僅是對企業有利的事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營利性的企業用地,你都不能說僅僅是商業行為,無需公共干預。相反,如果是蓋一座政府大樓,是不是就一定是公共利益呢?也很難說。現在政府蓋豪華大樓,老百姓對這種行為的利益認同往往還不如對蓋商品房的認同。你怎麼能斷言這一定就是公共利益呢?所以我覺得界定「公共利益」的唯一辦法其實就是民主。如果沒有這樣一種機制,你就無法界定清楚公共利益。你要「客觀」地劃定什麼叫公共利益,通過劃定一二三四來列舉,我覺得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當然,即便因公共利益也不能隨便拿個人做犧牲,因此在民主法治國家解決這些問題,一般是四步:第一步,確定這用地是不是公共利益。比如我們要征地蓋一所公立醫院,就要舉行廣泛的聽證,在議會中討論,這個過程往往持續很長時間,從這個角度講,民主的確是不太有效率。我對此深有感觸,我在哈佛的時候,住的地方附近有一個「裝配線廣場」(AssemblySquare),原來是通用公司在當地設的一個大型汽車總裝線,後來美國製造業衰退,這個地方早在二十幾年前就已經停產了,停產後這塊地就空著。就為了這塊地怎麼利用,一直討論了十幾年,到我走的時候都沒有討論出個結果來。有人認為應該蓋廉租房,有人認為應該建商業中心,還有人認為它就在米斯提克河邊,基於生態的考慮,就應該讓它空在那裏……沒有討論出結果。要說是太沒效率了。但是有一點,一旦這個討論有了結果,那就大家確定這是公共利益了。哪怕就是引進一個營利性企業,也是公共利益。否則哪怕是政府辦公樓也不是。

第二步,就是自由交易嚐試。即使是公共利益,也沒有理由說就是要侵犯個人的所有權、強制個人做出「犧牲「.先要跟你做交易,看能否達成購地意願。如果這個價格雙方都認為合理,那當然就解決了問題。如果談不攏怎麼辦?比如出現個釘子戶,他漫天要價,而且這個價格顯然不合理,怎麼辦?

第三步,請個中介的評估機構給出一個價格,既不是政府,也不是釘子戶本身,是中立的第三方,他出來評估這塊土地到底值多少錢,不能漫天要價。第三步做出後,這個價格雙方都接受,就成交。如果雙方仍不能接受,當然假定是釘子戶不能接受,釘子戶認為他的房子還值更多的錢,
那怎麼辦?

第四步,還要討論所謂的替代方案選擇,就是考慮不用他這塊地怎樣,可不可以換個地方?替代方案選擇又要經過討論。如果結果是替代方案不可行,或者代價太大有損公益,原來方案還是要執行。到了這一步,公權力就可以行使最終定價權了。這是最後一步。這種情況下釘子戶還要漫天要價,別說政府,公眾和輿論也不會同情他。通常也就不會有什麼釘子戶了。但前面這些個程序在我們的體制下幾乎都是缺位的,這就產生了很多問題。僅僅在產權法上「客觀」界定,能起什麼作用呢?中國能制訂一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征地的法律嗎?世界上沒有這種法律,中國就算承認私有制,也不可能把私有制搞到這種地步。但只要允許征地權,就有一個權力怎麼行使、公益由誰認定的問題。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單純的「產權」問題了。

「集體化」與「被集體化」的區別更重要

所以土地問題並不能簡單的一個「私有」就能了結。但是要說「集體所有」那就更麻煩。我始終認為,所謂「集體」和「私有」的對立很可能是個假問題。如果要說真的有對立,我覺得「集體化」和「被集體化」倒是非常嚴重的對立,而且是根本性的對立。「集體化」和「被集體化」的區別遠遠大於所謂集體和私有的區別。什麼叫「集體」?我自己幹叫「單幹」,大家一起幹叫「集體」,其實,絕大部份情況下這兩種情況完全可以並行不悖,蘿蔔白菜,各有所愛,根本構不成對立。只要大家願意集體一起幹,在哪一個「私有制國家」會阻礙這種做法呢?就是在美國,大家真想要集體幹活也沒有人說不行的。我講過,當年美國是個全球社會主義者都很喜歡的地方,多少空想社會主義者都是跑到美國去做實驗的,如歐文、卡貝等。從來沒人禁止他們。如果最後搞不下去了,那是他們自己後來不能合作,自己散伙了,沒有別人不讓你搞的問題。

但是,如果這個集體不是你想搞,而是別人把你關進去,那和「集體主義」是最沒關係的。我舉個極端的例子,奧斯維辛算不算「集體」?奧斯維辛的苦力顯然不是「單幹戶」,他們在一起幹活,但你能說它是個「集體企業」嗎?如果這一大堆囚犯算「集體」的話,那麼把他們關在一起需要不需要什麼「集體主義」呢?當然不需要。老實說,把他們關進奧斯維辛是不需要有集體主義的,反而是這些人要逃出來需要集體主義,這些人如果各顧各,根本就逃不出來。

「小崗悖論」其實不悖

前段時間,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有個學者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叫做「小崗悖論」他說,小崗18個農民集體按血手印冒風險搞包產到戶,這個事情在邏輯上很荒謬:假如小崗的農民真能那麼團結齊心簽訂「生死文書」,為什麼他們就不能在一起幹活呢?他們在一起幹活都要互相算計,偷懶、出工不出力,那又怎麼能在這個事關坐牢的事情上那麼齊心?他說「用集體主義精神去脫離一個集體」是個悖論。我說這怎麼是個悖論呢?這根本就不是悖論。關鍵在於:人民公社是農民「集體主義」的產物嗎?我當時舉的這個例子比較極端,但邏輯上無疑是成立的:把猶太人趕進奧斯維辛完全不需要他們有什麼「集體主義」,相反,他們越各顧各越容易被趕進去。但是這些人如果要「逃離索比堡」(我們都看過那個電視劇),那倒是需要集體主義的。各顧各你能逃得出去?

在人民公社時代,我覺得農民的「集體主義」就表現在「瞞產私分」人民公社時代有的生產隊有對付的辦法,就是自己另搞一本賬目,產量本來比較高我們報得很低,剩下來的部份就大家分掉,這樣上面就不能拿走。但實際上這種做法在很多地方都行不通,就是因為村民心不夠齊。只要有一個人告密,這種事情就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三年困難時期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那時餓死了成千上萬的人,但有些地方人餓死了,而牛卻活了下來,因為我們國家有個「私殺耕牛罪」,沒有政府同意你是不能殺牛的。大饑荒時一些生產隊幹部不忍心大家餓死,殺了牛救饑,結果被判了刑。這些人最冤枉,因為他們名義上是為「私殺耕牛」而坐牢,而不是為包產到戶而坐牢。所以後來包產到戶平反時,這些人也沒有得到平反。我認識的原廣西環江縣委書記王定,他當年就是因為對大躍進有意見成了「極右」,罷官後又被抓去勞改,在廣西的石榴河農場,他結識了40多個私殺耕牛犯,都是生產隊長,因為殺牛救饑被抓去坐牢的。後來王定平反了,而且很風光,因為後來證明包產到戶是正確的,他還跟別人爭誰是包產到戶的發明人。但那些「私殺耕牛犯」都沒有平反,他為之唏噓不已。然而,這種生產隊長當時很少,就因為要冒坐牢的風險,大家不齊心誰敢幹?你擔風險別人搭便車還是小事,如果有人圖賞告密,你就完了。

三年困難時期,很多地方倉庫裡明明有糧,但農民就在倉庫周圍大量餓死。這是什麼原因?現在的解釋是農民的集體主義精神,寧可自己餓死也不去動公家的糧食。哪有這回事啊!三年困難時期吃什麼的都有,道德約束力其實已經蕩然無存。那個時候造成大家在倉庫外面被餓死的原因,就是大家不能齊心,各顧各,沒人敢打開倉庫,儘管如果有人開了倉大家都會「搭便車」,但就是「三個和尚沒水吃」所以我覺得,「被集體化」能夠搞成的最基本原因就是農民缺少集體主義。農民真有集體主義,「被集體化」就很難搞。我曾在歷史上注意過這樣一個現象,蘇聯搞全盤集體化時,農民的反抗很厲害,比中國厲害得多,後來有人寫了本書叫《斯大林的農民戰爭》,說蘇聯當時為了平息農民的反抗,最多時出動過三萬多正規軍,連飛機大炮都用上,死了很多人,最後集體化搞得非常慘烈,農民幾乎把大牲畜都殺光了,集體化後蘇聯的農業也大傷元氣,直到1953年斯大林死的時候都沒有翻過身來。但是,集體化還是解決了一個問題,就是不管怎樣可以從農民那裏把儘量多的糧食弄來,維持工業化的原始積累。

因此到了20世紀50年代中國搞集體化的時候,派到中國的一些蘇聯專家是反對的。這裡要插一句,1929年蘇聯在全盤集體化的討論中,當時斯大林曾有一個講話,他針對恩格斯《法德農民問題》中的一個斷言,《法德農民問題》講農民既是勞動者也是私有者,因此農民問題很難解決,他是勞動者,你不能剝奪他;但他是私有者,又不願意接受社會主義。怎麼辦?那只能耐心等待。恩格斯的說法,可能要等幾代人,要不斷耐心說服。斯大林就說,我們用不著這樣。為什麼?他說恩格斯太保守,因為他看到的是西歐的農民,西歐的農民的確是小私有者,但是我們俄國的農民是有集體主義傳統的。的確,俄國歷史上就有村社傳統。俄國歷史上土地就是公有的,一直實行村社制。不但有村社制,還有所謂的勞動組合傳統,比如說修水利、修倉庫,都是集體。勞動組合的俄語是Artely,這是個古俄語單詞,後來蘇聯搞集體農莊時制定了一個章程,就叫做《勞動組合標準章程》。可見俄國農民是有集體主義傳統的,因此斯大林說俄國農民和西歐農民不一樣,西歐農民是私有者,俄國農民自古以來就有集體主義傳統,所以我們不需要像恩格斯講的那樣謹慎,我們可以搞得快一點。可是斯大林搞全盤集體化仍然遭到了農民非常強烈的抵抗。

那些蘇聯專家經歷過這些事,到了中國就規勸說,你看我們俄國的農民本來有集體主義傳統,搞集體化尚且這麼困難;中國農民本來就是一小二私的,從來沒有農村公社這種玩意,現在從一小二私要跳到一大二公,不是很冒險嗎?我們當初搞很難,你們這麼搞就更難。但後來毛澤東沒聽,還是搞了。這個集體化當然毛病很多,但是有一點,我覺得毛澤東還是很瞭解中國國情,他搞集體化要比蘇聯順利得多。儘管農民也有不滿,但是並沒有出現蘇聯那種農民大規模抵抗的現象。當時1955年、1956年也有過所謂的農潮,但規模都很小,應該說很順利。這就產生一個問題;為什麼一小二私的中國農民變成一大二公很容易,有集體主義傳統的俄國農民搞集體化反而更難呢?我覺得道理很簡單,如果小崗村的農民1958年就齊心協力立下那個「生死文書」,「被集體化」會那麼容易嗎?

其實分析一下1955年、1956年的中國農潮,會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1955年農潮,最大規模的農潮(當然也都不能跟俄國的規模相比),幾乎都是發生在歷史上「族廟公產」所佔比重很大的地方。中國在土改以前,東南沿海一帶族田很多,珠江三角洲就是個典型,福建、浙江都是這樣,蘇南也是這樣。宗族很發達,有很多公共資產,這些地方農民有比較強的小共同體認同,當年較大的農潮基本上都發生在這些地方。廣東的靈山事件、永寧事件、曹埠事件,浙江的仙居事件,江蘇的泰縣事件,基本上都發生在這些地方。中國古代就有個傳統特點,這種東西東南沿海很多,但是內地很少,長江中游族廟公產就少了,到了黃河流域基本就是純「私有」,就連祠堂都很少。宗族、族譜、族廟公產都很少,幾乎是百分之百的「私田」但是那些地方搞「被集體化」反而最容易,也沒發生什麼農潮。所以我覺得,「被集體化」和農民的一盤散沙是最契合的,農民越是一盤散沙,越容易「被集體化」農民真要有點集體精神,被集體化反而很難。

所以要說「集體所有制」,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就是,第一,中國現在能有真正的「集體」嗎?中國農民有沒有集體主義精神?我相信是有的。但是第二,假如有,如今的體制能允許嗎?我覺得,如今的體制寧可允許私有制,也不能允許這種集體。因此我覺得講什麼先集體化後私有化,是很成問題的。我們的朋友有句話,「慎談土地私有制」,我贊成。但我覺得他也要講「慎談集體」,甚至更要慎談。因為我們現在講的集體,往往就是「被集體化」集體與個體的差別其實不大,打個比方,就像在股市上「吃進」(入股)和「拋出」(退出)的差別。但「集體化」和「被集體化」的差別,就大多了!

土地配置的「效率」與公平

當下在中國主張實行土地私有制的理由,我認為有兩種:一種是樂觀的理由,說私有制可以使土地的配置更有效率,土地的自由交易可以使土地發揮最大的作用;還有一種比較悲觀的理由,我稱之為消極的理由,說土地私有制最大的好處是可以遏制官員圈地。既然是我的東西,你就要跟我做交易,不能搶。我認為當前中國土地私有制如果有意義的話,主要在我講的後一個理由上有意義。前一個理由,現代經濟學上很難證明這一點,土地自由交易是不是比征地在所謂的土地有效利用上一定是更好?我覺得這倒很難說。

現在明擺著,如果土地要規模經營的話,用「圈地」來集中土地實行規模經營比向一家家農戶購買土地進行規模經營要簡單得多,容易得多。在世界範圍內,「土地兼併」規模比較大的話,一般都不是通過自由交易實現的,都是多少要靠「超經濟強制」的辦法。有些人說中國能夠如此快速地大修高速公路,就是因為「征地的優越性」,這話我覺得不是完全沒有理由。

我這個說法出來後,美國的文貫中教授寫了文章商榷。他同意我的一些看法,但不同意我這個觀點。他說,其實土地私有、自由交易還是最有利於效率,但是我們對效率的理解應該是廣義的,不是說一定量土地能產生最多的收益就是效率,而是土地能夠滿足老百姓的願望,土地和勞動能夠結合在一起,這就是效率。如果土地私有化後搞規模經營更困難了,按照文教授的說法,這恰恰是效率提高的表現,因為這就可以減少無地農民。

我對這個說法也不是完全不同意,因為我恰恰是這麼主張的:如果土地私有制實行,很可能是妨礙了土地兼併,而不是促進了土地兼併。但是在經濟學上,一個要素的「效率」往往不是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講的,一個要素的效率就是指這個要素本身帶來的收益最大化。比如我們講資金的使用效率,肯定是指單位資金投入的回報率,肯定不是指這個資金投入能安排多少人就業。我們通常講土地的使用效率,肯定也是這樣,不是指同樣的土地能安排多少人就業,而是指用同樣的土地能不能實現最低的投入最高的產出。從這個角度講,我覺得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由交易是不是最有效率,的確是有待討論的問題。但是毫無疑問把地權交給農民,至少會使有權勢者任意搶農民土地的現象受到更多的障礙。他不能想搶就搶了。我覺得當今中國農村最嚴重的就是這個問題。自從稅費制度改革以後,農村問題的核心就是土地問題。

因此,在新時代,我認為土地私有制是目前可以選擇的各種方案中相對比較好的一種方案,我認為它並不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第一,我不認為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就可以像某些人講的那樣,消滅小農現象,使得土地轉入規模經營。恰恰相反,我認為土地私有,如果使農民有拒絕賣地的權利的話,很可能這個規模經營不會更快。但是這個事情不見得是壞事,因為在非農就業的渠道還沒有打開之前,單純從土地效率著眼,把農民趕走,帶來的問題會更多。所以文教授講的這個問題我覺得不是效率問題,只能說是公平問題,在目前中國的特定條件下,土地私有制在促進公平上有它的意義。當然能促進公平,不見得就同樣促進效率。

慎談「集體」

但是在公平問題上我們也不能把寶都押在它上面。因為在目前的條件下,即使是土地私有制,權勢者想征還是能征的。實際上,從市場經濟和民主憲政的角度,不可能指望有一種法律是完全制止征地的,就是西方國家也沒有。我覺得土地私有制會使圈地比現在更困難,但是能否完全解決這個問題也很難說。但是我覺得總比以「被集體化」的方式剝奪農民的地權是一個進步。在這一點上應該這樣考慮這個問題。

李昌平講的集體化我完全贊同,前提是要有真正的集體。要實現這一點,我覺得比土地私有制還要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李昌平這個主張,還不如把土地先交給農民,再由農民決定是不是集體化,是不是把土地再重新歸大堆。如果按他的說法,先集體,那這是個什麼樣的集體呢?假如先個人,再由農民自由組成集體,那是真正的集體。先搞一個官方的集體,那這個集體本身就是最反集體的。

而且事實證明,中國農民的一盤散沙就是由這種「被集體化」造成的。中國農民在歷史上還是有相當濃厚的集體主義傳統的,儘管這種集體很可能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自由契約背景下的集體主義傳統,很可能是帶有家族特徵的。但是總而言之,要比現在的一盤散沙狀態好。傳統農村很多公共事務還是有人管的,現在農村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很多公共事務都沒人管,集體化、人民公社取消以後,很多地方完全沒有任何人管公共事務。我原來插隊的地方有些村子,我在1996年回去的時候看到一個現象,村子外面搭了一些小草棚子,裡面擺著農民準備的壽材。我覺得很奇怪,過去農民都是把壽材擺在自家屋後的。後來進了村發現,這些年村裡農民蓋房子完全沒有任何規則,把當初的公共空間都蓋滿了,曬場也沒有了,操場也沒了,連村中的路也堵了大半,一旦死了人壽材都抬不出來,他只好把壽材先存放在村子外。到了這種地步,傳統農村也不是這個樣子的嘛。這的確是個問題,現在農村一盤散沙已經到了非常驚人的地步,但這種現象,我覺得恰恰就是長期「被集體化」造成的,因為這種體制的前提就是,除了官方組織資源外,沒有任何其他組織資源。搞了幾十年,老百姓幾乎任何民間的組織資源都沒有了。一旦政府不管了,就完全是一盤散沙。在這種情況下要講先集體化,而且他這個集體化又不是「被集體化」,我覺得那很難。

總之,現在一些人對土地歸農民私有的最主要的兩種批評,我覺得都是不能成立的。一位朋友跑到拉美、印度轉了一圈,說那裏的土地問題都很尖銳,這都是因為土地私有製造成的,我們千萬不能讓農民有地權。但我覺得恰恰這兩個例子最足以說明土地兼併是怎麼回事。

外國經驗的啟示

以往人們對印度土地集中的一個解釋是說,印度是一個古代東方國家,在英國人到那裏之前,是實行所謂的「農村公社」如果大家看過魏特夫的《東方專制主義》,大概就會有印象。很多英國人都說,印度在前殖民時代是實行所謂「亞細亞生產方式」,土地是國家的。英國人到了那裏之後,他們廢除了莫臥爾王朝,他們認為他們繼承了莫臥爾王朝的權利,就是說這裡的土地成了英國人的了。然後英國人把他們的土地給了「基層幹部」,在印度講叫「包稅人」,為政府徵稅的。我們史書上按印地語翻譯成「柴明達爾」,英屬印度主要的土地制度就是「柴明達爾制度」,所謂「柴明達爾」,就是英國人在當地找了一些人給政府徵稅,英國人把土地交給他們,因為土地本來就控制在國家手裡頭。原來控制在莫臥爾王朝手裡,現在英國政府取代了莫臥爾王朝,他就繼承了這個權利。印度的地主,形成的途徑主要是兩條,一個就是「柴明達爾制度」,一個就是所謂「萊脫瓦爾制度」,所謂「萊脫瓦爾制度」,就是政府不把土地交給具體包稅人,而是政府自己作為地主,以國有土地的名義,農民都是國家的佃農,向國家收地,然後政府的一些地方官吏就逐漸從政府官員變成土地所有者。但不管是「萊脫瓦爾制度」還是「柴明達爾制度」,顯然都不是小農私有、自由買賣形成的。

但這是傳統的說法,印度獨立以後,很多學者做了一些考證,他們提出了新的說法,他們說「古代東方」本來就是英國殖民史學製造的一個假象,按照現在一些印度史學家的說法,殖民時代以前,印度實際上並沒有那麼多農村公社,也沒有什麼土地國有,當時印度是存在小農私有制度的,恰恰是英國人為了從印度人那裏搶土地方便,製造了這樣一個神話:印度原來是實行土地國有制的,這個國就是莫臥爾王朝,現在我們取代了莫臥爾王朝,土地就是我們的,我們想給誰就給誰。這個說法恰恰足以說明造成目前印度這種土地不均的第一個原因就是英國人為了搶印度人的土地,製造了一個國有制的謊言,或者用國有的名義搶了印度農民的土地。我們可以設想,假如英國人當時承認印度的人民都是擁有土地所有權的,然後我通過交易的辦法從一家一戶的農民那裏買地,能不能造成印度現在的這種局面,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不管按照原來歐洲人的說法——原來就是公有制,後來因為一些特權者化公為私,變成現在這種狀況,還是按照現在印度人的說法——原來並不是公有,而是英國人為了搶土地製造了一個公有制——這兩個說法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我們都不能把印度的土地集中看成是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的結果。

印度是這樣,拉美就更是這樣。其實,拉美現在的大地產都是殖民征服的結果,殖民征服的結果當然不是自由交易產生的。而且我們知道,印度不知道他們原來是不是土地國有制,但印加帝國卻是土地國有制,這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印加帝國是土地國有制,殖民者征服了印加帝國,就把土地都霸佔了。實際上當代的土地分佈,墨西哥可能是全世界土地最集中的地方,土地分配的基尼係數在上世紀30年代曾經是0.96,那幾乎是基尼係數的最高值了。但是墨西哥的土地集中,可以說和自由交易沒有任何關係。而這些國家在自由交易的情況下——雖然自由交易並不是土地改革,你不能指望自由交易會使土地平均,這個是不可能的,自由交易是不可能交易出一個均田制的。但是,世界上所有的案例都表明,在土地高度集中的這些國家,實行土地私有、自由交易以後,土地集中的程度都下降了,而不是上升了。儘管它下降的速度並不快,左派仍然很有意見,認為這個國家仍然存在嚴重的土地問題,比如印度,比如拉美,很多人認為這些國家的土地問題還很嚴重,而且這些人還在呼籲要土改什麼的。

但是有一個現象是誰都不否定的,這些國家在這最近的半個多世紀以來的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的過程中,所有這些國家土地分配的基尼係數都在下降,都是在趨向於分散。比如墨西哥,上世紀30年代幾乎國家所有的土地都在少數的大公司手裡,幾乎沒有小農。現在的墨西哥,原來的土地分配基尼係數是0.96,現在是0.69,仍然很集中,但比以前分散一些了。印度也是一樣,在上世紀50年代是0.69,現在大概0.5,也是出現了小農化的趨勢。因此,我覺得說土地私有會造成土地集中,這是個很大的謊言。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如果原來土地是均田的,絕對平均,那麼自由交易肯定會打破這種絕對平等,不能指望均田制在自由交易的情況下還能維持下去。但是自由交易形成的土地不均,在速度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出現由於政治權力造成的像印度、拉美那種局面。我們中國古代的土地集中,遠遠不像歷史學家渲染的那樣,似乎土改以前,中國除了地主、佃戶就沒有自耕農,這是個極大的誤解。中國在傳統時代土地當然不是均田的,不是「耕者有其田」的,但是與其他民族橫向比較,中國在傳統時代就是個土地比較分散的國家。並不像很多人說的那樣集中。這已經是很多人的共識。

「土地兼併」是怎麼回事

另外,中國有些地方土地比較集中,像印度、拉美一樣,也是由於政治原因,而不是自由交易,這從我們黨的宣傳都看得出來。我們黨經常宣傳,劉文彩如何看上了農民的一塊土地,要買,農民不幹,然後據說劉文彩就利用他哥或者他弟,反正就是官場上的關係,去迫害這個農民,把他抓去坐牢,然後霸佔這個農民的土地。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如果實行自由交易原則,他就拿不到這塊土地。

2000年江西出現「蔣巷事件」,就是廣東的一家公司跑到江西蔣巷鎮,一下子圈了五萬畝土地搞規模經營,江西和廣東都大捧這個事情。但是後來當地的農民鬧得很厲害,因為他們圈地後沒有給農民任何補償。名義上是「租」了土地——因為土地是不能用來交易的——但是他不是跟農民租的,而是跟當地政府租的,把租金給了政府,政府用這筆錢去抵扣農民的各種負擔,農民基本上什麼也沒有得到。後來農民就鬧得很厲害,中央電視台也報了,成了一個很大的新聞事件。我就想,這個傢伙如果跑到鄱陽湖去向幾萬農民買土地,他要買到猴年馬月啊?他可不可能一下子就拿到五萬畝土地去幹這種事呢?顯然是不太可能的。

因此我覺得,所謂土地私有會造成土地兼併、農民戰爭的說法是我們的歷史學以前製造的一大誤解,實際上中國古代的農民戰爭(如果可以說是農民戰爭的話),跟土地兼併基本上沒有關係,基本上都是農民和官府的矛盾。所以,我們大可不必為「土地自由交易」而過分擔憂。

(明日請繼續關注「下篇」)

──轉自《南方都市報》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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