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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攤位佔道路 未構成竊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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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日訊】法律信箱》南投黃先生問:

我向私人市場租攤位,攤位有佔到公路黃線範圍,但他說路也是他的權利,我會涉竊佔嗎?承租時場主帶我去法院公證,但至今數年我沒收到公證書,押金2萬元也沒收據,若場主欠債,土地被拍賣,我能向法院要求退押金嗎?

律師張佳瑜答:

為確保契約簽署的效力,常見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至法院公證處公證租賃契約,經公證的租賃契約通常會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字樣,依照公證法等規定,將來若有糾紛,可省去訴訟程序,直接以公證書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另依民法第425條規定,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若日後出租人將不動產所有權讓與他人,承租人仍可繼續使用該不動產,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至於刑法第320條竊佔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要構成此竊佔罪必須要有不法利益以及竊佔行為,否則可能只是民事上佔有的問題而已,不致構成竊佔。

您承租的攤位有佔到公路黃線範圍,因道路大部分屬公有,建議您應先確認承租的範圍、界限,並可向地政事務所確認您承租土地所有權人究竟是誰。

您提到在承租土地時有至法院公證契約,公證書應會在完成公證時當場交付給您;至於押金,只要能證明您確實有交付押金給場主,在租賃契約屆期或終止後,您即可要求場主退回押金。

另提醒您,若您租賃契約有經法院公證,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縱使將來土地被拍賣或場主將土地賣給別人,您仍可繼續使用土地至租約期滿。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張佳瑜律師解答,記者劉志原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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