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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局:若放寬公積 員工配股仍限法定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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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 9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示,未來公司法修正後,同意放寬公積配股,一般股東可享有法定公積、資本公積配股或配息,但員工仍僅限法定盈餘公積配股息。

證期局指出,法定公積視為盈餘的一種,可分配給股東以及員工,但資本公積僅可分配給股東。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資本公積不能列為「費用」,自然不可以股利或股息的方式分配給員工。

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50%時,得以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針對企業建議,放寬公積配股、配息,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已同意規劃修法,讓法定盈餘公積配股、配息鬆綁。

證期局表示,法定盈餘公積配股鬆綁後,企業仍須評估自身狀況,做出最適當的股利分配,但股利政策須明確在「公司章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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