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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無需支付公寓續約費?

【大紀元9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洪峰日本編譯報道)租借公寓的續約費由於違反日本消費者契約法,大阪高等法院本月27日,對出租公寓的續約費一案進行了重審判決,命令公寓業主歸還租戶因繼續租用該公寓而支付給業主的4次共45萬日元的續約費。

在高等法院判決續約費歸還訴訟案還屬首次。判決理由是,因為續約費是契約更新時,租戶支付給業主繼續租房時續簽合同的費用,不具備補充租金的性質。根據消費者契約法第十條,單方面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續約費屬于無效。

大阪高等法院成田庭長判決的理由是「續約費的支付單方面地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違反了日本消費契約法第10條。」

有業界人士認為,支付續約費的地區在京都和滋賀,首都圈範圍已經有持續40年以上的歷史,簽下了大約100萬的房屋契約合同。在續約費已經支付成為習慣的地域,會因此次的判決而出現要求歸還續約費的要求,對今後的房屋租賃造成影響。東京公寓協會的谷崎憲一會長擔憂:「對個人經營者的戶主來說,判決內容會導致戶主風險增大」。

在日本的租房期限通常為期兩年,期滿後繼續租用的話,需要更新合同及支付續約費,費用多是租金的一個月左右。這種支付續約費已經成為慣用的正常手續。不過有資料顯示,支付續約費并無法律上的明文規定,然而為何卻又要求租戶支付費用呢,原來續約費并非支付給地產商,而是全額支付給業主,但手續則由地產商代行,代行費用約為租金的一半由業主承擔。此費用也被地產商的作為該公司的一項定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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